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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00號

專科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0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雅馨
被告
楊育臻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2 年度聲沒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雙C (左右相反)商標圖樣項鍊」壹條,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14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由被告施雅馨、楊育臻分別擔任負責人及工讀生之「小朱的店」服飾店內,查獲陳列在衣架上之仿冒「雙C 」及其商標圖樣(商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之項鍊1 條,而查獲被告2 人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936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之項鍊1 條,經鑑定認屬仿冒品,有鑑定證明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 紙在卷可憑,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復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施雅馨、楊育臻前因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93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CHANEL雙C (左右相反)商標圖樣項鍊」1 條確係仿冒之商品,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及市價估價表各1份在卷可憑,自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雅萍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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