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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04號

專科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谷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中國農業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大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102年度聲沒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龍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燈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羅大益,因執行業務於民國98年 8月間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農藥原體「鋅錳乃浦」共18,500公斤,並將其中9,250公斤按每包900公克之標準予以分裝後販賣;被告羅大益所為違反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第1項第 1款之罪嫌,被告龍燈公司亦應依農藥管理法第49條規定受罰金之處罰;茲因被告龍燈公司及羅大益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龍燈公司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物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龍燈公司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1月30日為緩起訴處分(99年度偵字第4727號、第 15769號)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0年1月5日以 100年度上職議字第21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龍燈公司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物品,亦據被告羅大益於偵查中坦承明確(見99年度偵字第4727號卷宗第27頁)。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
│ 一 │ 包裝袋 │2個 │龍燈公司│1.包裝鋅錳乃浦所用之物。                                │
│    │        │    │        │2.參見扣押物品清單(見99年度偵字第4727號卷宗第3頁)。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敘述抗告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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