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明學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聲字第91號、102年執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明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楊明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