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1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志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翔因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鄭文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