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7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耿志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2714號、執聲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耿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耿志因商標法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商標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