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自字第5號
- 自訴人
- 王漢祥
- 被告
- 張明賢
- 被告
- 盧品君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又自訴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0條第2項第1款、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充任代理人,其提起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嗣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0日裁定諭知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2年2月7日寄存送達於自訴狀所載「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中山路派出所,已於同年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自訴人最遲應於102年2月27日委任律師充任代理人,惟其逾期仍未補正前來,自應依首揭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