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08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映達 選任辯護人 曾怡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4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映達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偽造杜啟躍之簽名貳拾捌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肆仟元,褫奪公權貳年,偽造杜啟躍之簽名貳拾捌枚均沒收。 事 實 一、陳映達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受僱於臺南市政府(嗣臺南縣、市政府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政府,移撥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於一0一年七月二日辭職),擔任約用人員,負責協助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在地札根計畫之規劃及執行、勞工安全衛生訪視、輔導及諮詢事項、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勞工安全衛生志願服務團運作督導事項及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交辦事項,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人員。 二、陳映達於九十九年五月間,因承辦「二0一0臺南市製造業在地札根計畫種子人員(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之活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利用負責報銷工作人員酬勞之機會,明知其女友周曉蓓(現為其配偶)及胞妹陳姿穎並未於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月三日止等三天擔任工作人員,竟於同年五月三日,將周曉蓓及陳姿穎自同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月三日止,工作時間七時三十分至十八時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工作人員費印領清冊」上,並使不知情之周曉蓓、陳姿穎在該印領清冊之簽章欄上蓋章,再將該印領清冊黏貼於其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臺南市政府採購(費用動支)申請單暨黏貼憑證用紙」上,以製作內容不實之請款憑證後,依請款流程,持之呈報予單位主管層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臺南市政府核銷經費之正確性,並使會計室人員陷於錯誤,誤信周曉蓓、陳姿穎之工作時間無訛,遂依印領清冊核銷工作人員費,總計詐得新臺幣(下同)六千元。 三、緣臺南市政府執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勞工安全衛生在地札根計畫」,曾招募工安志工擔任輔導員,於陳映達等約聘專任人員之督導下,負責轄內廠商作業場所安全衛生之訪視及輔導工作,俟完成訪視及輔導工作後,由輔導員繕寫改善建議並親自簽名於輔導確認表,憑向臺南市政府支領輔導費。詎陳映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於一00年八月間,利用負責報銷辦理廠商安全衛生管理及專業輔導費之職務上機會,明知杜啟躍並未親自辦理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訪視及輔導,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一00年勞工安全衛生在地札根計畫「臺南縣(市)政府勞工/社會局(處)第一次臨廠(場)專業輔導確認 表(營造業)」及如附表二所示之一00年勞工安全衛生在地札根計畫「臺南縣(市)政府勞工/社會局(處)第二次 臨廠(場)專業輔導確認表(營造業)」等職務上製作公文書之「輔導員簽名」欄,偽簽「杜啟躍」之簽名而偽造上開公文書後,於同年十二月七日,交由不知情之承辦人王昌明,在印領清冊上蓋用杜啟躍原已留存之印章,依請款流程,持之呈報予不知情之單位主管層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杜啟躍及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對於核銷經費之正確性,並使會計室人員陷於錯誤,誤信杜啟躍確有辦理專業輔導,而由王昌明代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輔導費予陳映達,因而詐得二萬八千元。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甚明。查被告陳映達於準備程序時,就周曉蓓、陳姿穎、王昌明、杜啟躍等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偵查時之陳述,暨其他書證、物證等證明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表示無意見,被告、辯護人、檢察官亦迄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視為被告已同意援引作為證據,且經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節,認為上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可以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二、又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明文規定。查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同意被告於警詢、偵訊所為自白具證據能力,且未主張有何遭違法取供之情事,是與事實相符部分,依法應認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調查卷第十六至十八頁;一0一年度偵字第一四0三0號偵查卷〈下稱偵查卷一〉第五十九至六十一頁、本院卷第七十八頁、第八十七頁背面),核與證人周曉蓓、陳姿穎、王昌明、杜啟躍證述情節相符(見調查卷第二至四頁、第五至九頁、第十二至十三頁;偵查卷一第三十一至三十五頁、第七十九至八0頁),復有臺南市政府採購(費用動支)申請單暨黏貼憑證用紙(「二0一0臺南市製造業在地札根計畫種子人員(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所附之工作人員費印領清冊、臺南市政府一0二年一月八日府人給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台南市政府服務證明書、台南市政府勞工安全衛生專責人員契約書、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約用人員僱用契約書)、一00年勞工安全衛生在地扎根計畫-台南市政府勞工/社會局(處)第一次臨廠(場)專業輔導確認表、一00年勞工安全衛生在地扎根計畫-台南市政府 勞工/社會局(處)第二次臨廠(場)專業輔導確認表、印 領清冊、付款憑單附卷可佐(見調查卷第十、十一頁、偵一卷第九至十四頁、第八十六至一三九頁),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應足認定。 二、核被告就上揭事實二虛列周曉蓓、陳姿穎為工作人員而詐得工作人員費六千元之行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就上揭事實三偽簽「杜啟躍」簽名於專業輔導表上而詐得專業輔導費共計二萬八千元之行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查被告上揭事實二犯行後,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規定於一00年六月二十九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號令修正公布,該條第一項第二款僅修正法文用語,法定刑並未更改,故本案逕適用新法)。被告登載不實公文書後進而行使,其登載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其偽造署押為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公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利用不知情之周曉蓓、陳姿穎於印領清冊之簽章欄上蓋章;及利用不知情之王昌明,在印領清冊上蓋用杜啟躍原已留存之印章,此部分均係間接正犯。又被告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偽造公文書藉以詐取財物,均為想像競合犯,各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被告所犯上揭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並於一0三年一月二日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三萬四千元,有公庫保管金收入繳款書、臺南市政府收入繳款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六十二、六十四頁),且所得財物在五萬元以下,犯罪情節輕微,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及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受僱於臺南市政府執行公務,領有薪津,生活經濟並非困難,因貪圖小利而犯此重罪,誤蹈法網,所得輕微、危害尚輕、事後亦歸還貪污之所得及犯後態度良好已有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及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各宣告褫奪公權二年,併定應執行之刑。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專業輔導確認表上偽造之「杜啟躍」簽名共計二十八枚,均為被告所偽造,業據其供承在卷,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併諭知緩刑五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公庫支付三萬四千元,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條第二項前段、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五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臺南縣(市)政府勞工/社會局(處)第一次臨廠(場 )專業輔導確認表(營造業) ┌──┬────┬──────────┬────┬────┐ │ │ │ │偽簽「杜│ │ │編號│輔導日期│公司名稱 │啟躍」簽│詐領金額│ │ │ │ │名數量 │ │ ├──┼────┼──────────┼────┼────┤ │ 1 │100.8.1 │敦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枚│ 500元│ ├──┼────┼──────────┼────┼────┤ │ 2 │100.8.1 │大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1枚│ 500元│ ├──┼────┼──────────┼────┼────┤ │ 3 │100.8.3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枚│ 500元│ ├──┼────┼──────────┼────┼────┤ │ 4 │100.8.3 │帝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枚│ 500元│ ├──┼────┼──────────┼────┼────┤ │ 5 │100.8.3 │高欣工程行 │ 1枚│ 500元│ ├──┼────┼──────────┼────┼────┤ │ 6 │100.8.4 │上利工程行 │ 1枚│ 500元│ ├──┼────┼──────────┼────┼────┤ │ 7 │100.8.4 │辰泰工程行 │ 1枚│ 500元│ ├──┼────┼──────────┼────┼────┤ │ 8 │100.8.4 │久允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1枚│ 500元│ ├──┼────┼──────────┼────┼────┤ │ 9 │100.8.7 │伍和企業社 │ 1枚│ 500元│ ├──┼────┼──────────┼────┼────┤ │ 10 │100.8.8 │傑誠照明企業股份有限│ 1枚│ 500元│ │ │ │公司 │ │ │ ├──┼────┼──────────┼────┼────┤ │ 11 │100.8.9 │健斌企業行 │ 1枚│ 500元│ ├──┼────┼──────────┼────┼────┤ │ 12 │100.8.9 │瑞展工程行 │ 1枚│ 500元│ ├──┼────┼──────────┼────┼────┤ │ 13 │100.8.9 │進昇工程行 │ 1枚│ 500元│ ├──┼────┼──────────┼────┼────┤ │ 14 │100.8.11│朝敬工程有限公司 │ 1枚│ 500元│ ├──┴────┴──────────┴────┴────┤ │ 合計:7,000元│ └────────────────────────────┘ 附表二:臺南縣(市)政府勞工/社會局(處)第二次臨廠(場 )專業輔導確認表(營造業) ┌──┬────┬──────────┬────┬────┐ │ │ │ │偽簽「杜│ │ │編號│輔導日期│公司名稱 │啟躍」簽│詐領金額│ │ │ │ │名數量 │ │ ├──┼────┼──────────┼────┼────┤ │ 1 │100.8.9 │敦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枚│ 1500元│ ├──┼────┼──────────┼────┼────┤ │ 2 │100.8.11│大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1枚│ 1500元│ ├──┼────┼──────────┼────┼────┤ │ 3 │100.8.7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枚│ 1500元│ ├──┼────┼──────────┼────┼────┤ │ 4 │100.8.14│帝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枚│ 1500元│ ├──┼────┼──────────┼────┼────┤ │ 5 │100.9.1 │高欣工程行 │ 1枚│ 1500元│ ├──┼────┼──────────┼────┼────┤ │ 6 │100.9.3 │上利工程行 │ 1枚│ 1500元│ ├──┼────┼──────────┼────┼────┤ │ 7 │100.9.5 │辰泰工程行 │ 1枚│ 1500元│ ├──┼────┼──────────┼────┼────┤ │ 8 │100.9.13│久允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1枚│ 1500元│ ├──┼────┼──────────┼────┼────┤ │ 9 │100.8.22│伍和企業社 │ 1枚│ 1500元│ ├──┼────┼──────────┼────┼────┤ │ 10 │100.8.12│傑誠照明企業股份有限│ 1枚│ 1500元│ │ │ │公司 │ │ │ ├──┼────┼──────────┼────┼────┤ │ 11 │100.9.8 │健斌企業行 │ 1枚│ 1500元│ ├──┼────┼──────────┼────┼────┤ │ 12 │100.9.10│瑞展工程行 │ 1枚│ 1500元│ ├──┼────┼──────────┼────┼────┤ │ 13 │100.9.7 │進昇工程行 │ 1枚│ 1500元│ ├──┼────┼──────────┼────┼────┤ │ 14 │100.8.17│朝敬工程有限公司 │ 1枚│ 1500元│ ├──┴────┴──────────┴────┴────┤ │ 合計:2萬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