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6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崇洲 陳健弘(原名陳建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撤緩偵字第157號、第15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臺灣臺南監獄(已改制為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辦理如附表所示之採購案。 ㈠、乙○○為取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採購案,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向泓叡水電工程行負責人丙○○借用泓叡水電工程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名義投標;丙○○則亦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容許乙○○借用泓叡水電工程行之名義投標,嗣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由乙○○以泓叡水電工程行之名義,向臺灣臺南監獄投標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採購案,然因該採購案有三家廠商參與投標,嗣由盛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得標。 ㈡、乙○○又為取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採購案,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向永福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永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奕名(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借用永福公司之名義投標,嗣於九十九年四月八日由乙○○以永福公司之名義,向臺灣臺南監獄投標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採購案,並由永福公司得標。 ㈢、乙○○為嘉毅實業社(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實際負責人,為取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採購案,與原無投標意願之永福公司(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實際負責人林奕名,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要求林奕名以永福公司名義進行陪標,以避免投標廠商不足三家而流標,林奕名遂以未支付押標金方式進行陪標,嗣該採購案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開標後由嘉毅實業社得標,而使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採購案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該標案另一投標廠商潔康企業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曹起熊均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並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調查後移送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丙○○二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並據證人林奕名、曹起熊、謝瓊瑛、簡淑惠、蘇珈維、沈家國、林志敏、孫意正、楊登科於偵查中證述在卷。復有附表編號1所示採購案之消防系統改善設施財物採購案之決標公告、臺灣臺南監獄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商業登記主檔查詢結果、施工照片(詳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市機二字第○○○○○○○○○○○號卷第十四頁至第十六頁;一0一年度聲搜字第四三號偵查卷第二八頁反面);附表編號2所示之消防設施火警系統設備財物採購案之決標公告、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嘉毅實業社、永福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委任授權書、改善完成報告書(詳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市機二字第○○○○○○○○○○○號卷第二一頁至第二三頁;前引聲搜偵查卷第三四頁反面、第三五頁);附表編號3所示之蒸氣熱水管路財物採購案之決標公告、臺灣臺南監獄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潔康企業有限公司、永福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嘉毅實業社)、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永福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嘉毅實業社、潔康企業有限公司)、開標簽到單(詳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市機二字第一0一六六0三0一八0號卷第二三頁至第二九頁;前引聲搜偵查卷第三九頁反面)等件存卷可稽。基上,堪認被告乙○○、丙○○二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等前揭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及精神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除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八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此觀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自明。上開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省錢。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三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核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單位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五八八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核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其為使嘉毅實業社順利得標,要求林奕名以永福公司名義進行陪標,製造競爭假象,使招標機關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該件投標係屬公平自由之競爭予以開標,並由嘉毅實業社得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罪。被告乙○○與林奕名間就前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乙○○所犯上開三次犯行,係於不同之時間、地點所犯,自屬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按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之情形,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規定之適用;後者係指須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輪姦罪等是,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規定。而「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苟法律上僅處罰其中部分行為者,其餘對向行為縱然對之不無教唆或幫助等助力,仍不能成立該處罰行為之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若對向之二個以上行為,法律上均有處罰之明文,當亦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非字第二三三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其借用他人名義之行為人,與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之行為人,係處於對向關係,因彼此間「借用他人名義」與「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之對立意思合致或行為完成,顯係各有其目的,而無犯意聯絡可言,且其等對向之二個行為,法律上均有處罰之明文,揆諸上揭說明,並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餘地,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乙○○借用他人名義參加投標,及被告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致影響政府採購之結果,應予相當之非難,另被告乙○○為使嘉毅實業社順利得標,要求林奕名以永福公司名義進行陪標,製造競爭假象,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有害於公益,並兼衡其等各自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危害,且被告乙○○罹患第二腰椎壓迫性骨折合併脊髓水腫之疾病,有其提出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一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一紙附卷(詳本院卷第四十頁)可稽,及其二人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被告乙○○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金虎 附表: ┌──┬───────┬────┬────┬───────┬───────┬───┐ │編號│標 案 名 稱│開標時間│得標金額│投 標 廠 商│得 標 廠 商│附 註│ ├──┼───────┼────┼────┼───────┼───────┼───┤ │ 1 │98年度「消防系│98年10月│新臺幣(│聖達消防工程有│聖達消防工程有│即起訴│ │ │統改善設施採購│8日 │下同)52│限公司(負責人│限公司 │書附表│ │ │案」(案號:98│ │5萬元 │:楊登科) │ │編號3 │ │ │0924、起訴書誤│ │ ├───────┤ │ │ │ │載為980925) │ │ │世盛消防設備檢│ │ │ │ │ │ │ │修有限公司(登│ │ │ │ │ │ │ │記負責人:蘇珈│ │ │ │ │ │ │ │維) │ │ │ │ │ │ │ ├───────┤ │ │ │ │ │ │ │泓叡水電工程行│ │ │ │ │ │ │ │(登記及實際負│ │ │ │ │ │ │ │責人:丙○○)│ │ │ ├──┼───────┼────┼────┼───────┼───────┼───┤ │ 2 │99年度「消防設│99年4月8│356萬7,7│永福消防工程企│永福消防工程企│即起訴│ │ │施火警系統設備│日 │00元 │業有限公司(登│業有限公司 │書附表│ │ │財務採購案」(│ │ │記負責人:簡淑│ │編號2 │ │ │案號:990325)│ │ │惠;實際負責人│ │ │ │ │ │ │ │:林奕名) │ │ │ │ │ │ │ ├───────┤ │ │ │ │ │ │ │世盛消防設備檢│ │ │ │ │ │ │ │修有限公司(登│ │ │ │ │ │ │ │記負責人:蘇珈│ │ │ │ │ │ │ │維) │ │ │ │ │ │ │ ├───────┤ │ │ │ │ │ │ │泰州消防器材有│ │ │ │ │ │ │ │限公司(負責人│ │ │ │ │ │ │ │:林志敏) │ │ │ │ │ │ │ ├───────┤ │ │ │ │ │ │ │前進防災電氣工│ │ │ │ │ │ │ │程有限公司(負│ │ │ │ │ │ │ │責人:孫意正)│ │ │ ├──┼───────┼────┼────┼───────┼───────┼───┤ │ 3 │99年度「蒸氣熱│99年 6月│133萬6,5│嘉毅實業社(登│嘉毅實業社 │即起訴│ │ │水管路財務採購│23日 │00元 │記負責人:謝瓊│ │書附表│ │ │案」(案號:99│ │ │瑛:實際負責人│ │編號1 │ │ │0609) │ │ │:乙○○) │ │ │ │ │ │ │ ├───────┤ │ │ │ │ │ │ │潔康企業有公司│ │ │ │ │ │ │ │公司(登記及實│ │ │ │ │ │ │ │際負責人:曹起│ │ │ │ │ │ │ │熊) │ │ │ │ │ │ │ ├───────┤ │ │ │ │ │ │ │永福消防工程企│ │ │ │ │ │ │ │業有限公司(登│ │ │ │ │ │ │ │記負責人:簡淑│ │ │ │ │ │ │ │惠;實際負責人│ │ │ │ │ │ │ │:林奕名)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