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瑞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原 告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原 告 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包國祥律師 吳毓文律師 被 告 永詠股份有限公司(即立光農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福源 被 告 張銓展 被 告 邱柏錚 被 告 杜惠棋 被 告 馬瑞廷 被 告 王重欽 被 告 楊文鈴 上列被告永詠股份有限公司、蔡福源、張銓展、邱柏錚、杜惠棋、馬瑞廷、王重欽、楊文鈴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2年度重 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卓 穎 毓 法 官 魏 玉 英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