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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卓穎毓魏玉英陳本良
  •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黃瑞典

  • 原告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原  告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原  告   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包國祥律師 吳毓文律師 被  告   永詠股份有限公司(即立光農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福源 被  告   張銓展 被  告   邱柏錚 被  告   杜惠棋 被  告   馬瑞廷 被  告   王重欽 被  告   楊文鈴 上列被告永詠股份有限公司、蔡福源、張銓展、邱柏錚、杜惠棋、馬瑞廷、王重欽、楊文鈴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2年度重 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卓 穎 毓 法 官  魏 玉 英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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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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