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0號
附民原告 祖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帆若
- 訴訟代理人
- 李淵聯律師
附民被告 蔡振德
葉信良
陳華欣
上列被告等因101 年度自字第1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振德、葉信良及陳華欣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