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原 告 蔡松言 被 告 楊董義 李博智 全聯當舖即黃麗秋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楊董義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