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振謙卓穎毓鄭銘仁

原告
傅建文
原告
陳秀瑤
被告
雲文平
被告
蔡譯瑩
被告
嚴麗鸞
被告
林湧盛
被告
陳德安
被告
宣文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前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雲文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因被告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使其受害,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查,原告傅建文、陳秀瑤均非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號、第3號及102年度金訴字第10號之犯罪被害人,此有刑事卷附起訴書可佐。原告既非本件刑事訴訟之被害人,核與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不合,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與法未合,自應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規定駁回其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