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0號
- 原告
- 傅建文
- 原告
- 陳秀瑤
- 被告
- 雲文平
- 被告
- 蔡譯瑩
- 被告
- 嚴麗鸞
- 被告
- 林湧盛
- 被告
- 陳德安
- 被告
- 宣文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前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 雲文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因被告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使其受害,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查,原告傅建文、陳秀瑤均非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號、第3號及102年度金訴字第10號之犯罪被害人,此有刑事卷附起訴書可佐。原告既非本件刑事訴訟之被害人,核與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不合,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與法未合,自應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規定駁回其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