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18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交簡字第118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政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營偵字第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政元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第8至第10行「自103年2月20日18時30分許起,在臺南市新營區復興路某餐廳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22時許,」更正為「自103年2月20日晚上8時許起,在臺南市新營區長榮路某餐廳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晚上11時許,」,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