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5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訴字第5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宗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三年度調偵字第二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宗斌公共危險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宗斌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就肇事逃逸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所涉過失傷害罪部分由本院依通常程序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