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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彭喜有高俊珊洪士傑

原告
蔡建福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
被告
豐湶生活館有限公司
被告
張獻元

上列被告張獻元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166號),經原告對其與豐湶生活館有限公司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高俊珊

                   法 官 洪士傑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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