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梁允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梁允彰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梁允彰因本案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於民國 103年1月3日將其羈押。茲被告因另案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確定,並於103年2月18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具 103年執己字第 859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並自同日起算上開刑期,有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已無將其羈押以防止其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必要,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依職權裁定撤銷被告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