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朱中和

  • 當事人
    葉珮誼葉麗珠被告葉麗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08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珮誼 被   告 葉麗珠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9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珮誼、葉麗珠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葉麗珠緩刑貳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一第六行之「共同」刪除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補載「訊據被告葉珮誼、葉麗珠等二人對上開犯罪事實坦認不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 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二罪間有想像競合之關係應從較重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論處。被告二人均係以幫助之故意,實行構成要件外之行為,依幫助犯論處。爰審酌被告提供不實之統一發票及市政之府之感謝函等,以幫助黃權民等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妨害稅捐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等情節,該等行為本應予以嚴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罪,非無悔意,暨衡諸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葉珮誼係專科、葉麗珠係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並斟酌檢察官各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六月及新台幣四萬元之公庫金,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刑法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2634號、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 43條法定刑之罰金部分,因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為:「主 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已將法定刑罰金之最低額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與 該條文修正前,依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之罰 金最低額為銀元1元,而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 幣條例第2條,換算為新臺幣僅為新臺幣3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又刑法第41條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項前段修正為:「犯最重 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 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然依被告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 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 。」,暨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廢止)規定,就其原定數額 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元、200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元、600元、900元折算為1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諭知被告所處徒刑及減刑後所處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故依刑法修正前後之 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 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對被告最為有利。又被告等二人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罪刑,核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爰併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各 減其宣告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葉麗珠迄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而觸法,犯後坦承犯行,表示知錯,諒經此偵、審及刑之宣告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復參酌被告與檢察官對緩刑附負擔之意見,爰併予諭知緩刑2 年,並命向國庫支付2萬元,以啟自新。另被告葉佩誼雖亦 經檢察官求處緩刑二年,惟其前於民國99年間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徒刑四月減為二月確定,甫於99年10月27日執行完畢,不符緩刑之規定,併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刑法 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30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現已廢止)第2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附錄所犯法條稅務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9178號被 告 葉珮誼 女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葉麗珠 女 5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麗珠係「鑫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葉佩誼則係鄒福華(另予通緝)之僱員。葉麗珠、葉佩誼、鄒福華、「鑫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李建利(另為不起訴處分)、「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呂國泰(另予通緝)、陳文龍與李霽紘(以上2人另為緩起訴處分)等 人,共同基於幫助逃漏稅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一)黃權民、董文萍、項麟、吳雅芳、周健深、林瑞宗、林佩瑜、陳志根(以上8人均另為緩起訴處 分)、林國城(另予通緝)等9人均係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 務人,竟推由陳文龍與李霽紘向上開黃權民等納稅義務人遊說,利用購買納骨塔位並捐贈予縣市政府作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額之方式,各向「鑫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天都金寶塔」(設於台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計22個及119個納骨塔位,並由葉麗珠、呂國泰協助出具每個塔位發票金額為新台幣15萬元,然上開黃權民等納稅義務人實際給付之價格僅係統一發票金額之2至3成,其間之價差則係以現金退款方式退還給黃權民等9人,購得之納骨塔位共計141座,則由鄒福華指示葉佩誼辦理將上開塔位轉捐贈予不知情之臺南市政府,再由臺南市政府出具附有上開不實交易金額統一發票之感謝函後,由上開黃權民等納稅義務人將不實之捐款金額各登載於渠等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併同臺南市政府所出具之感謝函及不實交易金額統一發票,分別持以向其等戶籍地所屬之稅捐機關申報93年度綜合所得稅額,以浮報列舉扣除額之不正當方法逃漏渠等93年度綜合所得稅共計2115萬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課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葉麗珠固坦承伊曾擔任「鑫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並由伊代表「鑫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由伊介紹「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天都金寶塔位,再轉交予鄒福華代銷,伊並陪同葉佩誼至台南市政府辦理系爭塔位捐贈等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稅捐稽徵法犯行,並辯稱伊不知道鄒福華實際販售塔位的價格、亦不知道開立發票有影響稅捐云云。另訊據被告葉佩誼亦坦承曾受雇於鄒福華辦理上開靈骨塔位捐贈事宜,然亦矢口否認有何違反稅捐稽徵法犯行,並辯稱伊不知道鄒福華如何向客戶介紹、伊亦未經手相關款項、亦不知道鄒福華等是要逃漏稅云云。然查:(1)被告葉麗珠部分:詢之證 人即共同被告李建利業已陳稱:伊於93年間與葉麗珠共同自林坤億處接手經營「鑫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由伊擔任公司負責人,伊公司不到1個月就倒閉了,「鑫旺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係從事納骨塔位直銷買賣,主要由葉麗珠與其他公司業務員尋找有哪些公司有在出售納骨塔位,再提供予「鑫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販售,天都金寶塔位是由葉麗珠尋找喜願建設所興建的納骨塔位,事後葉麗珠有跟伊說再將納骨塔位出售予鄒福華所找來的客戶,整個接洽過程都是葉麗珠去處理,伊只知道伊公司每個納骨塔位只賺取1、2千元之經手費用,不可能會以每個15萬元的價格賣給民眾,至於詳細金額及過程要問葉麗珠,伊對實際銷售交額與開立發票、退回價差、辦理捐贈等內容均不知情等語,核與被告葉麗珠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所述內容大致相符,復參以其所自承之:伊渠公司銷售實際靈骨塔位每個金額僅8、9千元、鄒福華有要求伊公司會計開立每張15萬元之發票、鄒福華曾向伊表示會將不實發票金額與實際交易價格之差額所需繳納的稅金再回補給鑫旺公司等內容,堪認被告葉麗珠本案所辯伊不知情云云,明顯有所可疑,況觀諸卷附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6年7月4日喜財字第00000000號之函文內容所示,「鑫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納骨塔位之「讓渡契約書」中,被告葉麗珠係分別擔任「鑫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與「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介紹人,而「鑫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嗣再將上開靈骨塔位分別轉讓予黃權民等9人,亦 有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6年6月26日喜財字第00000000號 函文及相關納骨塔位買賣契約書等在卷可稽,另審以被告葉麗珠亦自承伊確有與被告葉佩誼共同至台南市政府辦理上開靈骨塔位捐贈事宜,且辦理該辦理靈骨塔位捐贈程序時有檢附相關發票、讓渡書與申請書等資料,亦據證人即台南市政府社會局承辦人陳宜娜證述於卷,綜上堪認被告葉麗珠對於上開靈骨塔位實際交易價格、發票交易價格、購買對象等內容,及對於本案之幫助「假捐贈、真逃稅」犯行,均難以諉為不知,其所辯尚難採信。(2)被告葉佩誼部分:查被告 葉佩誼於「鑫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納骨塔位之「讓渡契約書」中,均係列名為見證人,而「鑫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嗣再將上開靈骨塔位分別轉讓予黃權民等9人,「鑫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與「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上開納骨塔位之費用係由被告葉佩誼代為匯付,上情各有前開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納骨塔位買賣契約書、喜願公司臺灣企銀帳戶存摺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另審以被告葉佩誼亦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詢問時自承鄒福華曾向伊提過可向友人遊說購買納骨塔位用來辦理抵稅、本案相關靈骨塔位捐贈程序為伊至台南市政府辦理等事實,而辦理該辦理靈骨塔位捐贈程序時有檢附相關發票、讓渡書與申請書等資料,亦如前說明,綜上堪認被告葉佩誼對於上開靈骨塔位實際交易價格、發票交易價格、購買對象等內容,及對於本案之幫助「假捐贈、真逃稅」犯行,亦均難以諉為不知,其所辯亦尚難採信。(3)此外,復有證人即共同被告黃 權民、董文萍、項麟、吳雅芳、周健深、林瑞宗、林佩瑜、陳志根、林國城等人之93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黃權民等人分別捐贈納骨塔位予台南市政府之申請書及台南市政府出具之感謝函、買賣契約書及統一發票影本、匯款紀錄等附卷可資佐證。綜上,本件被告2人所辯,顯係卸責之詞而難以採信,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2人本案犯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葉麗珠、葉佩誼等2人之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 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檢 察 官 王 聖 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書 記 官 黃 立 緯 附錄所犯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