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7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1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蕙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103年度簡字第117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謝蕙芬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1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被告於民國103年6月23日上訴後,被告於103年7月18日具狀撤回上訴而確定,此有被告所撰103年7月18日撤回上訴狀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56號卷第20頁)。然被告於撤回上訴而喪失其上訴權後,再行於103年9月3日具狀提起上訴,是本案業經判決確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