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4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欽南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字第5540號、103年執聲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欽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查受刑人鄭欽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附表編號三所示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併同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受刑人並於本院調查時明確表示願定應執行之刑等語,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