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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4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鍾邦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4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欽南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字第5540號、103年執聲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欽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查受刑人鄭欽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附表編號三所示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併同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受刑人並於本院調查時明確表示願定應執行之刑等語,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鍾邦久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44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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