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鍾邦久、高如宜、鄭銘仁
- 法定代理人張靖明、陳全成
- 被告鴻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張月信、高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5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鴻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靖明 被 告 張月信 江麗敏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淑芬律師 被 告 高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泰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全成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燕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 字第2023、5055、5056、6077號、103年度偵字第1573、157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全成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鴻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均無罪。 事 實 一、陳全成係址設臺中市○○區○○里○○路○○○巷○弄○號高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泰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明公司)實際負責人,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將咖啡、黃耆、薑黃、桂枝、大黃、橘紅、甘草、丹參、柚皮苷等物,混以其不明材料製成錠劑,並未臨床試驗或檢驗其服用效果,即以「美人」、「芙麗」、「仙美」、「佳姿」、「輕盈」、「杹指」等保健食品名義售與全國不知情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中醫診所,並宣稱具有減肥、消水、降體脂肪、排毒代謝、活化肝膽、理血化瘀、利水化瘀、燃脂等療效,可對全身脂肪或上腹部脂肪、下腹部脂肪、臀部脂肪等局部部位達到去脂及消水之效果及強調上開錠劑具減肥、化瘀、排毒、理血等效果之宣傳單、服用處方說明及不實減肥成果照片,民國九十八年間至一0二年一月間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中醫診所負責人推銷,致各該中醫診所負責人陷於錯誤,以每顆(重約0.七公克)新台幣(下同)二.七元之價格,多次向陳全成購買前開錠劑,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指揮該署檢肅黑金專組事務官、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臺南第二機動查緝隊,在高明公司、鴻仲公司執行搜索,扣得陳全成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甲、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全成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時,均未爭執張原彰、廖炯輝、洪慶喜、陳瑞明、嚴俊麟、楊琇媜、吳士宏、陳丹沛、楊正昌、楊奐儀、陳奕璋、廖惠珍、曾郁雯於警詢、偵查之證詞暨其他書證、物證之證據能力,亦迄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視為被告陳全成已同意援引作為證據,且經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節,認為上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可以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乙、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全成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張原彰、廖炯輝、洪慶喜、陳瑞明、嚴俊麟、楊琇媜、吳士宏、陳丹沛、楊正昌、楊奐儀、陳奕璋、廖惠珍、曾郁雯於警詢、偵查之供證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十二至二十一頁、一0二年度他字第四六三號偵查卷〈即偵卷三〉第七十四頁、一0二年偵字第二0二三號偵查卷〈下稱偵卷四〉第七十四、九十、九十一、一三九、一二一、一二二、一三九、一四一、一四七、一四八、一五0、一五五、一九一、一九二、二0三、二0六、二一五、二一七、二二三、二二四、二五二、二五八、二六一、二六二、二六七、二六八頁),此外,並有被告陳全成宣稱前開自稱保健食品具減肥、消水、化瘀、排毒、理血等效果之宣傳單、服用處方說明、不實減肥成果照片在卷可佐(見偵卷四第十一、十二、十六至二十一頁)及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可證,被告陳全成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應足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全成涉犯詐欺取財犯行時間係於九十八年間起至一0二年一月間,其行為時,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而被告陳全成行為後該法條於一0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二十日生效,修正後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應以被告陳全成行為時即修正前規定,對被告陳全成較為有利,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予以論處。 三、核被告陳全成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陳全成前後一段密切接近時間,將前開自稱保健食品多次分別售與如附表一所示展佳等十三家中醫診所,本質上具有反覆性,且均係各出於單一之犯意,詐欺對象相同,是於行為之概念上,其對各個中醫診所之犯行,均應認屬包括一罪,亦即對展佳等十三家中醫診所,各為十三個包括一罪。被告陳全成就如附表一所示展佳等十三家中醫診所十三次犯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陳全成犯罪動機、素行、所生損害、受騙診所尚無反應服用其產品有不適之症狀、前開自稱保健食品送驗未驗出含有西藥或有害人體之成份及犯後坦承態度良好已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又被告陳全成前未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坦承犯行己有悔意,經此次刑事偵、審程序及刑罰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綜合上情,認被告陳全成前開所宣告之刑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併宣告緩刑五年,又為使被告陳全成能於本案從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其再度犯罪,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國庫支付六十萬元。末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被告陳全成所有且供犯罪或預備犯罪之用,業據其供明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附表一所示扣得之物即由各中醫診所價購收受,已非被告陳全成所有,復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張靖明為址設臺南市○區○○里○○○路○巷○號二樓之二鴻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鴻仲公司)負責人,其配偶被告張月信擔任該公司會計職務,被告江麗敏擔任該公司廠長職務。洪春雄(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為址設高雄市○○區○○路○○號興豐包裝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興豐公司,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負責人。被告鴻仲公司、高明公司及興豐公司均未取得藥品製造及動物用藥品製造工廠許可執照,依法不得製造藥品及動物用藥品。渠等均知須由合格GMP中藥廠檢具法定文件資料向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委員會申請藥品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在合格藥廠製造中藥藥品,且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製造動物用藥品:(一)被告陳全成、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共同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陳全成在高明公司將「桃仁」、「杜仲」、「防風」、「柴胡」、「澤蘭」、「桑白皮」等中藥材磨成粉狀後再打成錠狀,並寄送與鴻仲公司,於附表三所示期日,以每公斤二百八十元之代價,委託鴻仲公司由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指示不知情工人從事中藥錠劑膜衣包覆製程及分裝製程而共同製造偽藥,鴻仲公司再將已包覆膜衣且已分裝之錠劑偽藥寄回被告陳全成。(二)黃士榮(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高雄市○○區○○路○○○號銘祥中醫診所之負責人,洪春雄與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共同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由黃士榮在高雄市○○路○○○號其兄經營之中藥行,將黃耆、茯苓、百朮、丹參、熟地、川芎等中藥材磨成粉狀後,委託洪春雄經營之興豐公司打成錠狀,洪春雄復委託鴻仲公司而由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指示不知情工人代為打錠,並於一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及一0二年一月二日完成藥品打錠作業後,將數量分別為二萬八千三百粒以及一萬四千九百三十粒之偽藥中藥錠寄送與黃士榮,而共同製造偽藥。(三)劉明福(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洪春雄與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共同基於製造動物用偽藥之犯意聯絡,未經核准,由劉明福自高雄地區藥商購入黃蓮解毒湯等中藥後,在其住處調配為鴿用動物用藥半成品,於一0一年五月及七月間,委託洪春雄經營之興豐公司打成錠狀及製成膠囊,洪春雄復委託鴻仲公司而由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指示不知情工人代為打錠及製成膠囊。鴻仲公司完成製藥作業後,於一0一年七月十八日及同年八月二十七日,將數量分別為二萬四千六百三十粒及三萬三千四百八十粒之鴿用動物用偽藥寄送與劉明福,劉明福再以「泰龍一號」及「泰龍二號」等品名銷售與全國各地之鴿友。(四)蔡宗欽(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原係仙豐藥品行之業務人員,柯吉鴻(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臺南市○○區○○○街○○○號千祥中醫診所之負責人,與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共同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自一0一年六月起至同年十一月止,柯吉鴻向蔡宗欽購買中藥「真武湯」粉劑後,委託蔡宗欽打成錠狀,蔡宗欽復委託鴻仲公司而由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指示不知情工人將每四百毫克「真武湯」粉劑打成一錠,蔡宗欽再將偽藥「真武湯」錠劑寄送與柯吉鴻,而共同製造偽藥。因認被告陳全成、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係犯違反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嫌;被告陳全成另犯違反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嫌;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另犯一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嫌;被告高明、鴻仲公司涉犯藥事法第八十七條應科以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罰金之罪嫌。 二、公訴人上開所認,無非以被告陳全成、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供述;證人江麗敏、張月信、張靖明、陳全成、洪春雄、劉明福、蔡宗欽、黃士榮、柯吉鴻、張原彰、廖炯輝、洪慶喜、陳瑞明、嚴俊麟、楊琇媜、吳士宏、陳丹沛、楊正昌、楊奐儀、陳奕璋、廖惠珍、曾郁雯之證述;及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委員會一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衛中會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興豐公司一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傳真鴻仲公司資料、興豐公司交易明細資料、黃士榮交與興豐公司之中藥錠配方資料、興豐公司客戶入料委託製造代工單、興豐公司報價單、興豐公司帳冊資料、鴻仲公司出貨單、鴻仲公司請款對帳單、泰銓公司產品製造流程命令單(製令單)、泰銓公司統一發票、泰銓公司客戶資料報表、泰銓公司進貨單、泰銓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劉明福所書之藥品使用說明、劉明福客戶資料、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藥師一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職務報告、臺南市政府一0二年度查核食品廠分裝藥品聯合稽查紀錄表、鴻仲公司帳冊資料、經濟部一0二年六月十九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公司登記查詢資料、鴻仲公司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內部聯絡單、蔡宗欽進貨明細資料、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一0二年二月十九日衛中會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南市府衛生局處理藥事案件現場稽查談話紀要(商號名稱:千祥中醫診所柯吉鴻)、(商號名稱:洪慶喜中醫診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扣押清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一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一0二年四月三日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一0二年二月七日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藥品檢驗報告書、藥品檢驗報告一覽表、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查詢結果、昌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報告書、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一0二年二月六日檢查工作日記表及查扣物品清單、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一0二年二月六日公務電話紀錄表、仲佑中醫診所健康減重特別門診顧客資料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一0二年二月七日查扣偽禁藥品項目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一0二年二月七日藥商、化粧品商抽查紀錄表、藥物檢查現場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衛生局一0二年二月六日藥政工作稽查紀錄表、彰化縣衛生局一0二年二月七日藥政管理工作稽查紀錄表及封存沒入物品清單、神農中醫診所病歷資料、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及檢查現場紀錄表、中醫診所查獲疑涉偽藥統計、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工作稽查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一0二年二月八日中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為主要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且須適合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又按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有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七五○號判例足資參照。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訴訟上用以證明事實之證據,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六八號判例參照)。故對於被告有罪、無罪俱有懷疑時,仍應對被告作有利之認定。此係在於體現刑事訴訟法上罪疑惟輕之證據法則。 四、訊據被告陳全成固坦承有交付上揭錠劑委託鴻仲公司膜衣包覆;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亦均坦承鴻仲公司有受被告陳全成、洪春雄、蔡宗欽委託打錠、膜衣包覆之事實,惟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均堅詞否認有何上揭犯行,①被告陳全成辯護人辯稱:坊間很多藥膳的食譜中都有杜仲、桃仁等藥膳配方,一般民眾根本很難想像這些隨時在中藥材店買得到的藥材潛在有犯罪的可能,被告為認罪之答辯,係因認有微量之中藥成份,但卷內行政院衛生署檢驗報告,幾乎都是沒有標準品或者是明確告知沒有辦法驗出桃仁等品名,有可能被告陳全成亦誤信藥材商之說詞,而認為有中藥成份,證人周醫師等人於警、偵訊中也說他們都會買來吃,事實上本來就是以食品成份為主,並沒有對任何民眾有任何危害發生等語;②被告張靖明辯稱:我們係依照客戶送來的品名而標示,那只是一個辨識而已等語;③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辯護人辯稱:本件送驗時根本無從檢驗,因為欠缺標準品的關係,實際上驗不出中藥成份,目前的中藥材標準品也不是每樣都有,所以很多報告都是不予檢驗,所以主管機關扣到的東西也不知道到底是什麼成份,因此一開始衛福部取締標準是依照名稱來認定是屬於中藥材,顯然欠缺科學上的檢驗,等於是擬制性的證據,名稱既然叫做柴胡錠即推定成份一定是柴胡,顯然違反證據法定主義。國人常常使用的中藥有很多都是可以食用的,主管機關因為欠缺標準品而驗不出的情形,甚至可以供食用的中藥材使用時是單方,混雜其他的東西就變成複方食品,本件被告鴻仲公司受託是複方的粉末或是錠劑,本來就是行政院衛生署所認複方食品,既然是食品把它錠劑包膜或粉劑打錠都不會是藥事法裡面所規範的偽藥。單方中藥就是藥品,依照最高法院一0一年台上字第四五四號判決要旨,認定被告張靖明等人違反藥事法,必須主觀上要知道,證人洪春雄、蔡宗欽到庭作證時,都說這個部分可以做食品食用的,所以被告主觀上並不知道這些是不得使用的藥品,鴻仲公司所受託的包膜或打錠都沒有改變原來所受託的錠劑或粉劑的性質、成份或屬性,本件公訴人也沒有提出打錠包膜或製成粉劑會改變他的屬性之積極證據,故本件被告張靖明等人主、客觀上並不符藥事法所規範製造偽藥之情形等語。經查: (一)證人即本件稽查人員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技正王基山於本院一0四年一月二十日審理時結證:「(請證人說明單方與複方是食品還是藥品,衛生單位是否能做科學性的判定?)衛福部的系統裡面全名是「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彙整一覽表,這些中藥材可以當成原料來作成食品,這些原料如果沒有限定的話,可以跟其他東西混合就是不能單方。」、「(混合以後就變成食品了?)它可以當成食品的原料之一去混合,如果是單一的中藥材就是一個中藥製劑。」、「(照你所述,目前衛生單位對於藥材管理,例如基本材料是黃耆、枸杞、紅棗,如果分別單純就是中藥材?)是。」、「(如果懶的煮就把這些藥材買回來磨成粉就變成單位中藥粉末,是需要有許可證的?)是。」、「(假如買回來後把這三種中藥粉全部加在一起混成粉末就變成食品?)是。」、「(你們衛生單位以紅棗、黃耆、枸杞為例,分開磨成粉是藥品,混在一起就變成食品?)是。」、「(為何要做這樣的管制,是否對人體有何風險?)單位中藥磨成粉後從外觀就看不出是何東西,所以我們才需要管制,如果有心人就會亂加一些成份在裡面,所以中藥材原樣可以從外觀判定是一個中藥材,就是食品的原料之一,如果磨成粉作成一包一包就沒有辦法從外觀判定。」、「(如果檢驗出來裡面有其他可食用的東西就變成食品?)是。」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九五、一九六頁),故可歸納管制中藥及食品標準如下:①中藥材未磨成粉劑,係食品;單方磨成粉劑,即係藥品。②多種中藥材單方磨成粉劑,混在一起即複方,其中一種藥材屬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彙整一覽表之物,該複方即係食品;如果全部藥材均非屬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彙整一覽表之物,該複方即係藥品。 (二)被告陳全成委託鴻仲公司就其送交「桃仁」、「杜仲」、「防風」、「柴胡」、「澤蘭」、「桑白皮」等錠劑膜衣包覆,查該批物品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之地點扣案,其中鴻仲公司所扣案之塑膠藥罐上並有自粘紙簽書有「防風」、「桃仁」、「澤蘭」、「桑白皮」、「柴胡」等字樣,有扣押物品照片五紙在卷可佐(見警卷第五十五至五十七頁),自粘紙簽所描述之品項是否與內容物相符,應憑檢驗確認,非可依紙簽所載名稱逕予認定,故該批扣押物是否確含上揭中藥單方成份,仍應由衛生單位送驗,嗣經分批送當時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檢驗結果如附表一、二所示,僅御美生醫診所扣案之「輕盈」檢出桃仁成分,其餘除無特有之對照指標成分可予檢驗比對不予檢驗外,亦均未檢驗出上揭「桃仁」、「杜仲」、「防風」、「柴胡」、「澤蘭」、「桑白皮」之成份,有檢驗報告及衛生單位函文在卷可稽(見警卷第二十二頁、一0二年度他字第四六三號偵查卷〈即偵卷二〉第一七五、一九一、一九二、一九四、一九五、二二三頁),故起訴書所指被告陳全成委託鴻仲公司膜衣包覆之「桃仁」、「杜仲」、「防風」、「柴胡」、「澤蘭」、「桑白皮」,其交付之物均非該等藥材之單方粉劑,自非藥事法所稱之藥品。再查,關於本件扣得被告陳全成所有之錠劑,經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部分結果均稱「無特有之對照指標成分可予以檢驗比對,不予檢驗」,顯見主管機關就中藥管理部分存有技術上無法克服的困難,無法明確以檢驗方式判定何項中藥係屬藥事法第六條所規範之藥品。又本件扣案有送驗之全部錠劑,僅御美生醫診所扣得之上揭「輕盈」單一件,驗出桃仁成分外,尚有Naringin(即柚皮苷),該Naringin係可食用,亦有本院與證人王基山之電話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三00、三0一頁),依前揭認定管制中藥及食品標準,桃仁與可食用之Na ringin混合,為複方即係食品,另自坊間食譜觀之, 如「藥膳專家的1001養生事典」亦將桃仁與其他藥材一同入菜可見一般(見本院卷第七十四頁),又於其他診所扣案之「輕盈」,就展佳、洪慶喜中醫診部分送驗,結果係「無特有之對照指標成分可予以檢驗比對,不予檢驗」;就仲佑、景春中醫診所扣得之「輕盈」則未經送驗。另外,神農、全泰、惟康、詮恩、禾安、仲佑、豐本、華相、景春中醫診所扣得被告陳全成自稱保健食品均無送驗紀錄,仲人中醫診所則未有扣押紀錄,故本件主管機關稽核、檢驗之管理尚非嚴謹,無法明確建立中藥品項之管理,相同送驗物件,有可驗,有不可驗,其食藥規範標準,繫於射倖之不確定,實有令人無所適從之感。從而,難認被告陳全成就上開自稱之「桃仁」、「杜仲」、「防風」、「柴胡」、「澤蘭」、「桑白皮」於研磨成粉劑時,具有製造單方中藥偽藥之構成要件故意,又被告陳全成委託鴻仲公司膜衣包覆之上揭自稱保健食品即係複方錠劑,並非中藥單方粉劑或錠劑之藥事法規範之藥品,此部分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尚與製造偽藥無涉。 (三)黃士榮交興豐公司,由洪春雄轉委託鴻仲公司就其送交黃耆、茯苓、百朮、丹參、熟地、川芎等粉劑製成錠劑,共二批分別為二萬八千三百粒、一萬四千九百三十粒,檢察官憑以提起公訴之依據,係洪春雄所經營之興豐公司出貨單所載「中藥錠」數量,及載有黃耆、茯苓、百朮、丹參、熟地、川芎之便條紙,有該便條紙一紙及出貨單二紙在卷可佐(見一0二年度他字第四六三號偵查卷〈即偵卷一〉第七十五至七十七頁),惟上揭中藥錠劑並未扣案,亦未送驗,故起訴書所指黃士榮由洪春雄轉委託鴻仲公司製錠之黃耆、茯苓、百朮、丹參、熟地、川芎,其交付之物是否確含有上揭品名之內容物及係單方中藥粉劑,而合於藥事法所稱之藥品,顯屬不明。 (四)劉明福交興豐公司,由洪春雄轉委託鴻仲公司就其送交黃蓮解毒湯等粉劑製成錠劑及膠囊,共二批分別為二萬四千六百三十粒、三萬三千四百八十粒,該批藥品均未送驗,亦無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證該批藥品係屬動物用藥品,起訴書所載「黃蓮解毒湯等中藥」之藥品成份,查閱全卷僅有證人劉明福於偵查中證稱有向興豐公司說是中藥、黃蓮解毒湯要做成錠劑等語(見偵卷二第十九頁背面)及載有二萬四千六百三十粒、三萬三千四百八十粒二號中藥錠之卷附興豐公司出貨單(見偵卷二第七十七頁),此外,並無證據證明合於動物用藥管理法第四條偽藥之規定。另參以證人洪春雄於本院一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審理時結證伊大略知道劉明福所交之物係食品,也有把食品一事告知鴻仲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一四八頁),再核之洪春雄於一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傳真鴻仲公司略謂林園劉先生原料成分怕有人偽造無法提供等情,有該傳真便條紙在卷可佐(見偵卷一第五十八頁),故洪春雄交付之物是否合於動物用藥管理法所稱之動物用藥品,尚屬不明,顯難認定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明知上揭粉劑係動物用藥品之偽藥。 (五)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曾重申各中醫醫療院所不得將所處方之中藥藥粉打錠後提供病患服用,違者以製造偽藥,依違反藥事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辦理等情,有該委員會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衛中會藥字第○○○○○○○○○○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五十四頁),本件蔡宗欽所製之「真武湯」業已取得衛署藥製字第0三九0七九號許可,有台南市政府一0二年四月十五日府衛食藥字第一0二0二九四一二九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四十五頁),雖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禁止各中醫醫療院所將中藥藥粉打錠,惟該委員發函規範對象主要係中醫診所,並未包括承作打錠之廠商,本件千祥中醫診所負責人中醫師柯吉鴻將所購得「真武湯」送交打錠,依上揭中醫藥委員會之函示,於此部分較之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係最應負製造偽藥罪責者殆無疑義,惟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有處分書在卷可佐(見一0二年度偵字第五0五六號偵查卷第三十五、三十六頁),再者,柯吉鴻於偵查中供稱伊不清楚真武湯不能打成錠劑等語(見偵卷二第一一一頁),有開業中醫師身分之柯吉鴻即無法諉為不知上開規定,卻仍執意稱不清楚中藥藥粉禁止打錠云云,檢察官復接受其說法給予緩起訴處分,則受託打錠之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均非上揭中醫藥委員會函知之對象,如何能知悉該項規定?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明知有許可證之中藥藥粉禁止打錠之規定。從而,「真武湯」即取得藥品製造許可,被告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受託打錠,主觀上尚無製造偽藥之構成要件故意,難認該當製造偽藥罪。 五、綜上,公訴意旨所據積極證據所為之證明並未達到於通常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故不能遽為被告陳全成、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有罪之判斷。雖被告陳全成對本件泛稱認罪云云,惟依據上揭論證,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所述與事實相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陳全成、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確有上揭犯行,自應為渠等無罪之諭知。又被告陳全成、張靖明、張月信、江麗敏既應為無罪諭知,高明、鴻仲公司並無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觸犯藥事法之情形,亦應為高明、鴻仲公司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修正前)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診所及負責人 │扣押日期 │被告陳全成售出減肥保健商品及送驗結果 │ ├──┼────────┼──────┼───────────────────────────────┤ │1 │展佳中醫診所 │102年2月7日 │①佳姿1包 │ │ │ │ │ 送驗結果:檢出 Baicalin 及 Naringin成分 │ │ │(高雄市左營區元│ ├───────────────────────────────┤ │ │帝路76號) │ │②芙麗1包 │ │ │負責人:陳瑞明 │ │ 送驗結果:檢出Curcumin成分 │ │ │ │ ├───────────────────────────────┤ │ │ │ │③杹栺1包 │ │ │ │ │ 送驗結果:檢出 Chrysophanol 及 Hesperidin成分 │ │ │ │ ├───────────────────────────────┤ │ │ │ │④美人1包 │ │ │ │ │ 送驗結果:檢出 Chrysophanol │ │ │ │ ├───────────────────────────────┤ │ │ │ │⑤輕盈1包 │ │ │ │ │ 送驗結果:因無特有之對照指標成分可予檢驗比對,故不予檢驗。 │ │ │ │ ├───────────────────────────────┤ │ │ │ │⑥仙美1包 │ │ │ │ │ 送驗結果:因無特有之對照指標成分可予檢驗比對,故不予檢驗。 │ ├──┼────────┼──────┼───────────────────────────────┤ │2 │神農中醫診所 │102年2月7日 │①仙美2包 │ │ │(彰化縣員林鎮中│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正路400巷13號) │ ├───────────────────────────────┤ │ │負責人:楊琇媜 │ │②杹栺3包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③建啤4包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④美人3包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⑤佳姿2包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⑥芙麗2包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3 │全泰中醫診所 │102年2月18日│①桃仁錠等藥品1包(美人1包) │ │ │(新北市板橋區中│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山路2段78號) │ ├───────────────────────────────┤ │ │負責人:楊奐儀 │ │②桃仁錠等藥品1包(輕盈1包)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③桃仁錠等藥品1包(防風1包)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4 │惟康中醫診所(新│102年2月17日│桃仁錠等藥品1包(仙美2包) │ │ │北市三重區長榮路│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8號) │ │ │ │ │負責人:陳丹沛 │ │ │ │ │ │ │ │ ├──┼────────┼──────┼───────────────────────────────┤ │5 │詮恩中醫診所 │102年2月6日 │①桃仁錠等藥品1包(佳姿5包又464 顆) │ │ │(台中市西屯區西│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屯路3段166-72號 │ ├───────────────────────────────┤ │ │) │ │②桃仁錠等藥品1包(杹栺3包又436 顆) │ │ │負責人:陳奕璋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③桃仁錠等藥品1包(美人3 包又305 顆)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④桃仁錠等藥品1包(仙美4包又433 顆)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⑤桃仁錠等藥品1包(輕盈1包又333 顆)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6 │禾安中醫診所 │102年2月7日 │①桃仁錠等藥品1包 │ │ │(彰化縣員林鎮員│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東路段425、427號│ │ │ │ │) │ │ │ │ │負責人:張原彰 │ │ │ │ │ │ │ │ ├──┼────────┼──────┼───────────────────────────────┤ │7 │御美生醫診所 │102年1月31日│①杹栺8包 │ │ │(台北市大安區和│ │ 送驗結果:本檢體未檢出 Amygdalin、Baicalin、Naringin │ │ │平東3段121號3樓 │ │ 及Saikosaponin d成分 │ │ │之1) │ ├───────────────────────────────┤ │ │負責人:吳士宏 │ │②美人10包 │ │ │ │ │ 送驗結果:本檢體檢出 Naringin ,未檢出 Amygdalin、Bai │ │ │ │ │ calin 及 Saikosaponin d 成分 │ │ │ │ ├───────────────────────────────┤ │ │ │ │③仙美4包 │ │ │ │ │ 送驗結果:本檢體檢出 Baicalin、Naringin,未檢出Amygdalin及 │ │ │ │ │ Saikosaponin d 成分 │ │ │ │ ├───────────────────────────────┤ │ │ │ │④佳姿2包 │ │ │ │ │ 送驗結果 :本檢體檢出 Baicalin、Naringin,未檢出Amygdalin及 │ │ │ │ │ Saikosaponin d 成分 │ │ │ │ ├───────────────────────────────┤ │ │ │ │⑤輕盈8包 │ │ │ │ │ 送驗結果:本檢體檢出 Amygdalin及 Naringin,未檢出Baicalin、 │ │ │ │ │ Saikosaponin d 成分 │ │ │ │ ├───────────────────────────────┤ │ │ │ │⑥芙麗8包 │ │ │ │ │ 送驗結果:本檢體未檢出 Amygdalin、Baicalin、Naringin │ │ │ │ │ 及Saikosaponin d成分 │ ├──┼────────┼──────┼───────────────────────────────┤ │8 │仲佑中醫診所 │102年1月31日│①輕盈2包 │ │ │(台北市松山區八│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德路段212號) │ ├───────────────────────────────┤ │ │負責人:廖炯輝 │ │②仙美5包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③佳姿5包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④杹栺4包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⑤美人6包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9 │洪慶喜中醫診所 │102年2月5日 │①美人10包 │ │ │(台南市東區崇德 │ │ 送驗結果:檢出Chrysophanol及Cinnamic acid成分(大黃等 │ │ │路110號) │ │ 藥材含Chrysophanol成分、桂枝等藥材含Cinnamic acid成分) │ │ │負責人:洪慶喜 │ ├───────────────────────────────┤ │ │ │ │②杹栺2包 │ │ │ │ │ 送驗結果:檢出Chrysophanol及Hesperidin成分(大黃等藥 │ │ │ │ │ 材含Chrysophanol成分、橘紅等藥材含Hesperidin成分) │ │ │ │ ├───────────────────────────────┤ │ │ │ │③佳姿2包 │ │ │ │ │ 送驗結果:檢出Baicalin及Naringin(黃芩等藥材含Baicalin成分、 │ │ │ │ │ 枳實及骨碎補藥材含Naringin成分) │ │ │ │ ├───────────────────────────────┤ │ │ │ │④仙美8包 │ │ │ │ │ 送驗結果:無特有之對照指標成分可予檢驗比對,不予檢驗 │ │ │ │ ├───────────────────────────────┤ │ │ │ │⑤輕盈1包 │ │ │ │ │ 送驗結果:無特有之對照指標成分可予檢驗比對,不予檢驗 │ │ │ │ │ │ │ │ │ ├───────────────────────────────┤ │ │ │ │⑥健啤3包 │ │ │ │ │ 送驗結果:檢出Glycyrrhizin成分(甘草藥材含Glycyrrhizin │ │ │ │ │ 成分) │ │ │ │ ├───────────────────────────────┤ │ │ │ │⑦芙麗1包 │ │ │ │ │ 送驗結果:檢出Tanshinone IIA成分(丹參藥材含Tanshinone │ │ │ │ │ IIA成分) │ ├──┼────────┼──────┼───────────────────────────────┤ │ │豐本中醫診所 │102年2月6日 │①桑皮白錠(杹栺)114粒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南投縣草屯鎮中 │ ├───────────────────────────────┤ │ │山街216號) │ │②桃仁錠(美人)119粒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負責人:嚴俊鱗 │ │ │ ├──┼────────┼──────┼───────────────────────────────┤ │ │華相中醫診所 │102年2月7日 │①澤蘭錠(輕盈)11包加1罐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新北市永和區中│ │ │ │ │正路568號) │ ├───────────────────────────────┤ │ │負責人:楊正昌 │ │②防風錠(仙美)15包加1罐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 ├───────────────────────────────┤ │ │ │ │③柴胡錠(佳姿)10包加1罐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 ├───────────────────────────────┤ │ │ │ │④桑白皮錠(杹栺)2包加1罐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 ├───────────────────────────────┤ │ │ │ │⑤桃仁錠(美人)9包加1罐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景春中醫診所 │102年2月7日 │①輕盈59顆 │ │ │(台東市中正路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222號) │ ├───────────────────────────────┤ │ │負責人:曾郁雯 │ │②仙美221顆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③美人500顆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④杹栺173顆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⑤仙姿225顆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 ├───────────────────────────────┤ │ │ │ │⑥芙麗149顆 │ │ │ │ │ 送驗結果:卷內未見檢驗資料 │ ├──┼────────┼──────┼───────────────────────────────┤ │ │仲人中醫診所 │卷內無資料 │★該中醫診所稱100年5月4日、5月6日各購入美人、輕盈、仙美、佳姿 │ │ │負責人:廖惠珍 │ │ 、芙麗、杹栺各1包。卷內無扣案物清單及送驗資料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押地點及負責人│扣押日期 │扣押物及送驗結果 │ ├──┼────────┼──────┼───────────────────────────────┤ │1 │鴻仲生物科技有限│102年1月31日│①泰銓防風錠27瓶 │ │ │公司(臺南市南區 │ │ 送驗結果:無特有之對照予檢驗比對,不予檢驗 │ │ │新和一路1巷8號2 │ ├───────────────────────────────┤ │ │樓之2) │ │②泰銓桃仁錠17瓶 │ │ │負責人:張月信 │ │ 送驗結果:未檢出 Amygdalin 成分(桃仁等藥材含 Amygdalin成分 │ │ │ │ ├───────────────────────────────┤ │ │ │ │③泰銓黃耆錠9瓶 │ │ │ │ │ 送驗結果:檢出Formononetin及Ononin成分(黃耆等藥材含Formonone │ │ │ │ │ tin及Ononin成分) │ │ │ │ ├───────────────────────────────┤ │ │ │ │④泰銓桑白皮錠7瓶 │ │ │ │ │ 送驗結果:無特有之對照予檢驗比對,不予檢驗 │ │ │ │ ├───────────────────────────────┤ │ │ │ │⑤泰銓鎖陽錠2瓶 │ │ │ │ │ 送驗結果:無特有之對照予檢驗比對,不予檢驗 │ │ │ │ ├───────────────────────────────┤ │ │ │ │⑥泰銓澤蘭錠7瓶 │ │ │ │ │ 送驗結果:無特有之對照予檢驗比對,不予檢驗 │ │ │ │ ├───────────────────────────────┤ │ │ │ │⑦泰銓柴胡錠11瓶 │ │ │ │ │ 送驗結果:無特有之對照予檢驗比對,不予檢驗 │ ├──┼────────┼──────┼───────────────────────────────┤ │2 │高明(即泰銓)生│102年1月31日│①杜仲錠312 包 │ │ │物科技有限公司( │ │ 送驗結果:未檢出 Clobenzorex,Diethylpropion,Diethylstilbes│ │ │台中市太平區東平│ │ trol,Estradiol,Ethinylesteadiol,Fenfluramine,Fluoxetine │ │ │路715巷8弄6號) │ │ ,Methamphetamine,Phentermine,Phenylpropanolamine,Progest│ │ │負責人:陳全成 │ │ erone 及Sibutramine西藥成分 │ │ │ │ ├───────────────────────────────┤ │ │ │ │②澤蘭錠139 包 │ │ │ │ │ 送驗結果:未檢出 Clobenzorex,Diethylpropion, │ │ │ │ │ Diethylstilbestrol,Estradiol,Ethinylesteadiol, │ │ │ │ │ Fenfluramine,Fluoxetine,Methamphetamine,Phentermine, │ │ │ │ │ Phenylpropanolamine,Progesterone 及Sibutramine西藥成分 │ │ │ │ ├───────────────────────────────┤ │ │ │ │③桑白皮錠225包 │ │ │ │ │ 送驗結果:未檢出 Clobenzorex,Diethylpropion, │ │ │ │ │ Diethylstilbestrol,Estradiol,Ethinylesteadiol, │ │ │ │ │ Fenfluramine,Fluoxetine,Methamphetamine, │ │ │ │ │ Phentermine,Phenylpropanolamine,Progesterone 及 │ │ │ │ │ Sibutramine西藥成分 │ │ │ │ ├───────────────────────────────┤ │ │ │ │④防風錠1192包 │ │ │ │ │ 送驗結果:檢出Caffeine。未檢出Clobenzorex,Diethylpropion, │ │ │ │ │ Diethylstilbestrol,Estradiol,Ethinylesteadiol, │ │ │ │ │ Fenfluramine,Fluoxetine,Methamphetamine,Phentermine, │ │ │ │ │ Phenylpropanolamine,Progesterone及Sibutramine西藥成分 │ │ │ │ ├───────────────────────────────┤ │ │ │ │⑤柴胡錠703包 │ │ │ │ │ 送驗結果: │ │ │ │ │ 未檢出Saikosaponin d 成分。 │ │ │ │ │ 未檢出Clobenzorex,Diethylpropion,Diethylstilbestrol, │ │ │ │ │ Estradiol,Ethinylesteadiol,Fenfluramine,Fluoxetine, │ │ │ │ │ Methamphetamine,Phentermine,Phenylpropanolamine, │ │ │ │ │ Progesterone及Sibutramine西藥成分 │ │ │ │ │ │ │ │ │ │ 備註:柴胡藥材應含Saikosaponin d 成分 │ │ │ │ ├───────────────────────────────┤ │ │ │ │⑥桃仁錠1157包 │ │ │ │ │ 送驗結果: │ │ │ │ │ 未檢出Amygdalin成分 │ │ │ │ │ 未檢出Clobenzorex,Diethylpropion,Diethylstilbestrol, │ │ │ │ │ Estradiol,Ethinylesteadiol,Fenfluramine,Fluoxetine, │ │ │ │ │ Methamphetamine,Phentermine,Phenylpropanolamine, │ │ │ │ │ Progesterone及Sibutramine西藥成分 │ │ │ │ │ │ │ │ │ │ 備註:桃仁等藥材應含Amygdalin成分 │ │ │ │ ├───────────────────────────────┤ │ │ │ │⑦山藥黃耆湯253包 │ │ │ │ │ 送驗結果: │ │ │ │ │ 未檢出Ferulic acid 成分 │ │ │ │ │ 未檢出Clobenzorex,Diethylpropion,Diethylstilbestrol, │ │ │ │ │ Estradiol,Ethinylesteadiol,Fenfluramine,Fluoxetine, │ │ │ │ │ Methamphetamine,Phentermine,Phenylpropanolamine, │ │ │ │ │ Progesterone及Sibutramine西藥成分 │ │ │ │ │ │ │ │ │ │ 備註:當歸等藥材應含Ferulic acid成分 │ └──┴────────┴──────┴───────────────────────────────┘ 附表三: 出貨日期:桃仁錠2012/3/3、杜仲錠2012/3/6、防風錠2012/4/26、桃仁錠2012/6/4、防風錠2012/6/13、桑白皮2012/6/18、柴 胡錠2012/7/4、澤蘭錠2012/7/16、桃仁錠2012/8/13、防風錠2012/8/23、桃仁錠2012/9/6、防風錠2012/9/17、柴胡錠2012/9/19、柴胡錠2012/10/18、澤蘭錠2012/10/18、桑白皮2012/10/24 、防風錠2012/10/31、防風錠2012/11/9。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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