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政賢
- 選任辯護人
- 黃郁蘋律師
- 被告
- 顏健傑
- 選任辯護人
- 李孟仁律師
- 被告
- 徐尚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第十七頁關於「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法官魏玉英、法官陳本良」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情形,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