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盧鳳田、郭瓊徽、楊雅萍
- 被告王宏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宏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認與本院102 年度金訴字第12號案件有相牽連案件關係而追加起訴(102 年度偵字第105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王宏澤於民國100 年10月20日,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1 樓開設「勝天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天公司),明知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期貨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俗稱代客操作或代操,下稱代操),亦即不得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或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等情,竟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期貨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犯意,自101 年2 、3 月起,在其所架設之聖天之子部落格(網址:http://tw .myblog.yahoo.com/abs7775/),提供每日股市、期貨市場開盤前當日證券、期貨操作分析及建議資訊,且於上午9 時股市開盤後,每隔數分鐘揭示即時操作分析及建議買進、賣出、放空、做多、做空等證券或期貨交易操作資訊,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該部落格後,得以參考並進而為證券或期貨之交易買賣操作,並在上開部落格,刊登每月支付新臺幣(下同)1,500 元至2,500 元不等之代價,即得接收其所發送之操作證券、期貨建議訊息之手機即時簡訊等訊息,吸收聖天之子部落格之網友成為會員,並利用不知情之吳家如所申請之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及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嗣張振鐘上網瀏覽上開網路資訊,撥打電話予王宏澤後,於101 年5 月23日,在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 段「肯德基速食店」,王宏澤即與張振鐘簽立「勝天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代操合約書」及提供不知情之吳家如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張振鐘匯入20萬元後,替張振鐘從事證券或期貨之代操,且約定以每月代操獲利之百分之15為報酬,王宏澤以上開方式持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期貨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以牟利。嗣於101 年12月6 日,另案為警至桃園縣蘆竹鄉○○路000 巷00○0 號6 樓當場查獲,並扣得記事本1 本、勝天公司資料1 本、筆記型電腦1 台、勝天公司代操合約書8 張、吳家如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存摺1 本、吳家如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存摺1 本、吳家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3 本、王宏澤名片8 張等物。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涉犯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款之未經許可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1 款之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等罪嫌等語。 二、按刑事案件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蓋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一事二罰,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易言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 三、經查,被告王宏澤前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219號追加起訴,於102 年10月18日繫屬本院,並由本院以102 年度金訴字第12號案件審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追加起訴書各1 份在卷可按。經核該追加起訴書追訴被告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均與本案被告被訴之犯罪時間重疊、犯罪方法同一,且交易對象亦包括本案告訴人張振鐘,足認兩案屬事實上同一案件,從而,檢察官係就已追加起訴之同一案件再行追加起訴,依上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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