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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彭喜有洪士傑高俊珊

  • 當事人
    美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士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2號原   告 美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益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被   告 葉士樂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34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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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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