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彭喜有、洪士傑、高俊珊
- 當事人美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士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2號原 告 美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益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被 告 葉士樂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34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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