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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18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吳坤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交簡字第118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政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營偵字第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政元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第8至第10行「自103年2月20日18時30分許起,在臺南市新營區復興路某餐廳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22時許,」更正為「自103年2月20日晚上8時許起,在臺南市新營區長榮路某餐廳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晚上11時許,」,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坤芳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186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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