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1號原 告 林良岑 被 告 柳智強 禾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貴 被 告 陳麗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交簡字第34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