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 原告
- 蔡建福
- 訴訟代理人
- 簡涵茹律師
- 被告
- 豐湶生活館有限公司
- 被告
- 張獻元
上列被告張獻元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166號),經原告對其與豐湶生活館有限公司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上列被告張獻元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166號),經原告對其與豐湶生活館有限公司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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