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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3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高如宜包梅真梁淑美

原告
林銀福
訴訟代理人
池美佳律師
被告
吳琨麟
被告
興友企業社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政義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梁淑美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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