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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18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蔡直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撤緩字第1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朝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3年度執聲字第140號、103年度執助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朝文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審訴字第三○二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朝文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30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7月27日,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78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而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99年11月19日故意更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12月11日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64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於102年12月30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目前之住所在臺南市○○區○○○00號,此有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嗣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而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之緩刑,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得否撤銷緩刑之宣告,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另賦予法院決定撤銷與否之權限,亦即由法院審核是否符合「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故法官應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節,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四、經查:受刑人受有聲請意旨所稱之上開犯罪情形及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乙節,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應堪認定。觀諸受刑人前後所犯,先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自93年10月28日起至93年12月29日止,陸續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調閱通聯及使用者資料申請單」公文書上,虛偽登載其偵辦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案件,有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電信單位調閱雙向通聯、使用者資料之必要,而以稿代簽之方式,使不知情之上級長官核准查詢,復利用刑事警察局內部電腦,輸入核准查詢之發文文號,陸續向上開電信業者查詢友人張世傑委託其代為查詢之員工蔡珮珊、李培誠名下所有行動電話及他人申登之多支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另於93年12月29日查詢蔡珮珊之入出境紀錄。復於93年11、12月間,連續多次將上揭查得之資料,持往臺北市仁愛路與新生南路口之潛意識餐廳,交付予張世傑,供張世傑作為私人使用。其後又於99年11月19日利用職務之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佯稱答應地下錢莊業者李佳政之請託,代為打聽案情及關說都市改制前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偵查隊小隊長廖仙裕不移送李佳政所屬地下錢莊員工高振維及擴大偵辦,並以要與廖仙裕吃飯處理事情為由,要求李佳政交付新臺幣(下同)1萬元。足見被告所為均係利用職務之便,分別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詐欺取財罪。而警員實施犯罪偵防或相關事務,本就較一般常人更應具有法律觀念及守法意識,竟利用職務之便一再犯罪,違反法規範之情節實屬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情節重大,已使宣告緩刑之前案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故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為此,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直青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18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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