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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223號

侵入住宅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22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啟瑞
選任辯護人
林金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居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4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蘇啟瑞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㈠緣蘇啟瑞、蘇啟洲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3日下午3時許,先後接獲其父蘇進丁(所涉教唆侵入建築物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之來電而獲悉其父遭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穎霖公司)負責人胡炳昆以言語辱罵後,遂各自前往穎霖公司瞭解緣由。嗣於同日下午4時許,蘇啟瑞先行抵達穎霖公司後,乃即在該公司警衛室前向警衛人員蔡明亮表示欲找蘇進丁等語,蔡明亮見其來意不善,乃以電話通知法務人員紀信守前來處理,然其後因紀信守不滿蘇啟瑞在旁不斷喧鬧,便要求蘇啟瑞及稍後亦抵達之蘇啟洲兩人即刻自上開警衛室前離開該公司,否則將對渠等提出刑事告訴等語,復請蔡明亮令渠等離去,詎料蘇啟瑞、蘇啟洲受紀信守及蔡明亮退去之要求,猶各自基於留滯穎霖公司附連圍繞土地內之犯意,各自停留在該公司之內拒不離去,並直至渠等在蘇進丁之強迫推移下,始行均退出穎霖公司鐵捲門之外(蘇啟洲及蘇啟瑞侵入住宅部分,本院另案審理)。㈡蘇啟瑞另於103年3月4日下午1時許,又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及公然侮辱之犯意,獨自前去穎霖公司,並僅在該公司警衛室前向蔡明亮表示欲找蘇進丁等語後,即未待蔡明亮之同意,旋即逕自朝紀信守、蘇進丁所在之該公司辦公室前步行而去(蘇啟瑞侵入住宅部分,本院另案審理)。並又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該公司入口廣場中,公然以「你法務無三小路用,我認識檢察官(臺語)」等言詞辱罵紀信守,致其名譽因此受有損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紀信守告訴被告蘇啟瑞公然侮辱部分,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紀信守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05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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