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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梁允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梁允彰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梁允彰因本案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於民國 103年1月3日將其羈押。茲被告因另案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確定,並於103年2月18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具 103年執己字第 859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並自同日起算上開刑期,有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已無將其羈押以防止其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必要,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依職權裁定撤銷被告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2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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