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32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淑雯
- 被告
- 黃成定
- 被告
- 陳淑芬原名陳淑惠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淑雯、黃成定及陳淑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惟應以書狀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向原審法院為之,再者上訴書狀應以書狀敘明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洪淑雯、黃成定及陳淑芬詐欺案件,本院業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為第一審判決,並於105年11月25日將前揭判決書送達至被告洪淑雯收受、民國105年11月29日送達黃成定位於高雄市○鎮區○○街0巷00號住處、陳淑芬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因均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遂將該判決分別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瑞隆派出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後鎮派出所,被告三人並於上訴期間內之10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此有前揭判決及送達回證各1份在卷可證,且上訴人即被告並於上訴期間內即同年12月5日合法提起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105年12月26日、106年1月16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