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緝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緝字第3號103年度易緝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炳郎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1847號)及追加起訴(96年度偵緝字第1846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周炳郎犯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至四「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事實及理由 一、周炳郎自民國95年9月26日至96年2月底係「慶全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慶全公司,負責人為盧慶林)」之業務員,負責盤點貨品及收取公司帳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周炳郎明知其向慶全公司客戶收取帳款後,需將每筆帳款繳回慶全公司,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利用其於95年11月至96年 2月間前往附表一至四所示慶全公司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將其向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各該客戶收取金額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現款或支票後,未將之繳回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又其為避免其上開侵占款項之事為慶全公司發覺,遂又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應收款簽收單上分別偽造各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客戶之署押(附表二編號13至15、附表三編號17、附表四編號 1、2、6除外),以示客戶尚未付款之意,並將該等偽造之應收款簽收單繳回公司,而行使上開偽造之應收款簽收單,向公司誆稱客戶尚未支付帳款,足生損害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客戶(附表二編號13至15、附表三編號17、附表四編號 1、2、6除外)及慶全公司。嗣周炳郎將附表三編號2、3及附表三編號15所收取之三張支票背書轉讓予不知情之當鋪負責人李進發,作為償還所欠債務之用,惟到期後李進發持該等支票前往銀行提示時,均因慶全公司就上開支票辦理掛失止付而無法兌現,且慶全公司在周炳郎於96年3月1日離職後,經追查後始發現上情,並報警而循線查獲。案經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現已改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暨慶全公司訴由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現已改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並追加起訴。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㈠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自白。 ㈡告訴人即慶全公司負責人盧慶林於警詢中之指述、偵查中之證詞及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指述。 ㈢證人即慶全公司會計人員蘇琡雅於警詢中所為之指述。 ㈣證人李進發於警詢中所為之指述。 ㈤卷附支票影本、臺灣票據交換所臺南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各三紙。 ㈥卷附如附表一至四「卷附物證」欄內所示文件各一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於附表一至四所示應收款簽收單上偽造如附表一至四「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之署押(附表二編號13至15、附表三編號17、附表四編號 1、2、6除外),其偽造署押乃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各罪犯意各別,時間有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各次侵占挪用款項雖非鉅額,然其利用職務之便,總計侵占之次數高達五十九次,且為避免東窗事發,又偽造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客戶(附表二編號13至15、附表三編號17、附表四編號 1、2、6除外)之簽名,所為實非可取,然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惟其先前於本院審理中逃匿,以致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兼衡以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所為各該附表之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所定之減刑條件,應依同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0條第 1項之規定,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同時諭知其宣告刑、減得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於偵查中雖係經通緝到案,惟其通緝時間係在上開減刑條例實施後之96年 9月19日,尚與上開減刑條例第 5條不得減刑之規定不符,自仍應依上開規定減其宣告刑,併此敘明。末查如附表一至四「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偽造之簽名,應均依刑法第 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本案經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95年11月份侵占款項 ┌──┬────┬────┬──┬─────┬─────┬──────────────────┐ │編號│客戶名稱│金 額│備註│偽造之署押│卷附物證(│主文及宣告刑 │ │ │ │(新臺幣)│ │ │南市警三刑│ │ │ │ │ │ │ │偵字第0964│ │ │ │ │ │ │ │0000000號 │ │ │ │ │ │ │ │卷) │ │ ├──┼────┼────┼──┼─────┼─────┼──────────────────┤ │ 1 │承倉商行│ 9,422元│支票│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寶貝熊│ │ │單上「黃雅│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崇信) │ │ │紋」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21)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2 │嘉一商行│ 9,441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巨蛋- │ │ │單上「王惠│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民族) │ │ │淑」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22)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3 │巨蛋- │ 6,338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九七商行│ │ │單上「李涵│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雯」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23)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4 │巨蛋- │ 2,056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茂暉商行│ │ │單上「楊宏│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業」簽名一│各一紙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P24)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5 │愛家超商│ 2,627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單上「林佩│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珊」簽名一│各一紙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P25)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6 │光威商行│ 1,55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單上「張長│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裕」簽名一│各一紙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P26)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7 │成定便利│ 1,41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商店 │ │ │單上「林」│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簽名一枚 │各一紙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 │(P27)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8 │嘉一商行│ 4,10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巨蛋- │ │ │單上「王惠│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民族) │ │ │淑」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28)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9 │新淋芳食│ 4,64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品老店- │ │ │單上「林詩│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長榮 │ │ │雅」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29)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0 │新淋芳食│ 1,12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品老店- │ │ │單上「林詩│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長榮 │ │ │雅」簽名一│各一紙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P30)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1 │余連成 │ 1,789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簽收單│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單上「林芃│一紙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鎂」簽名一│(P3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2 │大駿發商│ 3,804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行 │ │ │單上「洪淑│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娟」簽名一│各一紙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P32)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3 │金超商- │ 7,202元│未載│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中州 │ │ │單上「玲」│單一紙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簽名一枚(│(P33)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起訴書漏載│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合計│侵占金額共計:55,499元,偽造署押共計十三枚 │ └──┴───────────────────────────────────────────┘ 附表二:95年12月份侵占款項 ┌──┬────┬────┬──┬─────┬─────┬──────────────────┐ │編號│客戶名稱│金 額│備註│偽造之署押│卷附物證(│主文及宣告刑 │ │ │ │(新臺幣)│ │ │南市警三刑│ │ │ │ │ │ │ │偵字第0964│ │ │ │ │ │ │ │140號卷) │ │ ├──┼────┼────┼──┼─────┼─────┼──────────────────┤ │ 1 │巨蛋- │ 4,221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慶平 │ │ │單上「文」│單一紙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簽名一枚 │(P38)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 │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2 │巨蛋- │ 5,748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九七 │ │ │單上「李涵│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雯」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起訴書│(P37)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誤載為「李│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涵珍」)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3 │界陽- │ 1,185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百通 │ │ │單上「鄭雅│單一紙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心」簽名一│(P39)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4 │開元商店│ 635元 │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單上「沈怡│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儒」簽名一│各一紙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P40)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5 │巨蛋- │ 2,619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茂暉商行│ │ │單上「楊宏│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業」簽名一│各一紙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P41)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6 │大勇商行│ 1,268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界陽- │ │ │單上「昭慧│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康樂 │ │ │」簽名一枚│各一紙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 │(P42)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7 │巨蛋- │ 2,143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立晟 │ │ │單上「蔡美│單一紙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娟」簽名一│(P43)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8 │欣展 │ 2,107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單上「欣展│單、送貨明│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簽名一枚│細單各一紙│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 │(P44)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9 │南興食品│ 5,56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商店 │ │ │單上「楊」│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簽名一枚 │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 │(P45)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0 │神采飛揚│ 4,560元│支票│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單上「甘彩│單一紙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霞」簽名一│(P46)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1 │榮源海釣│ 8,23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單上「淑惠│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簽名一枚│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 │(P47)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2 │振發商行│ 9,567元│支票│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界陽- │ │ │單上「ㄚ頭│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永安) │ │ │」簽名一枚│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 │(P48)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3 │東宏 │ 960元│現款│無 │送貨明細單│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一紙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 │(P49)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4 │郭春發 │13,700元│現款│無 │估價單二紙│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P50)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 │李先生 │ 1,400元│現款│無 │送貨明細單│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一紙(P51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 │、52)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6 │界陽- │ 5,231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富農 │ │ │單上「陳淑│單一紙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芳」簽名一│(P52)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7 │巨蛋- │ 1,047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民族 │ │ │單上「王惠│單一紙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淑」簽名一│(P53)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8 │新淋芳- │ 2,59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長榮 │ │ │單上「蔡惠│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美」簽名一│各一紙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P54)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9 │育宏便利│ 4,151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商店 │ │ │單上「李明│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福」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55)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20 │郡西便利│15,767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商店(界│ │ │單上「怡君│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陽-郡西 │ │ │」簽名一枚│各一紙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 │ │ │(P56)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偽│ │ │ │ │ │ │ │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合計│侵占金額共計:92,689元,偽造署押共計十七枚 │ └──┴───────────────────────────────────────────┘ 附表三:96年1月份侵占款項 ┌──┬────┬────┬──┬─────┬─────┬──────────────────┐ │編號│客戶名稱│金 額│備註│偽造之署押│卷附物證(│主文及宣告刑 │ │ │ │(新臺幣)│ │ │南市警三刑│ │ │ │ │ │ │ │偵字第0964│ │ │ │ │ │ │ │0000000號 │ │ │ │ │ │ │ │卷) │ │ ├──┼────┼────┼──┼─────┼─────┼──────────────────┤ │ 1 │弘盛 │ 4,08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單上「林純│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禧」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59)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2 │百分之百│ 9,085元│支票│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起訴部│ │ │單上「姜子│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分) │ │ │英」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60)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3 │寶貝熊- │ 6,100元│支票│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勝光商行│ │ │單上「林瑞│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起訴部│ │ │寶」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分) │ │ │枚 │(P61)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4 │金堯號 │ 6,940元│支票│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單上「奇」│單一紙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簽名一枚 │(P62)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 │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5 │界陽- │ 6,635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康樂 │ │ │單上「昭慧│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簽名一枚│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 │(P63)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6 │界陽- │ 5,87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郡西 │ │ │單上「怡君│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簽名一枚│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 │(P64)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7 │欣展便利│ 93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商店 │ │ │單上「欣展│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簽名一枚│各一紙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 │(P65)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8 │巨蛋-鴻 │ 8,175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茂 │ │ │單上「黃柏│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戶」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66)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9 │弘新 │ 3,360元│支票│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單上「邱季│單一紙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禎」簽名一│(P67)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枚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0 │巨蛋- │ 8,113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每天 │ │ │單上「王少│單、送貨明│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珠」簽名一│細表各一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68)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1 │開元 │ 5,85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單上「沈怡│單、送貨明│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儒」簽名一│細表各一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69)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2 │豐群便利│ 7,908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商店 │ │ │單上「李」│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簽名一枚 │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 │(P70)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3 │榮源 │ 1,35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單上「楊」│單一紙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簽名一枚 │(P7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4 │巨蛋- │ 4,003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慶平 │ │ │單上「王秀│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文」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72)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5 │南興(起│支票: │支票│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訴部分)│11,500元│現款│單上「楊」│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現款 │ │簽名一枚 │各一紙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4,535元 │ │ │(P73)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偽│ │ │ │ │ │ │ │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6 │巨蛋- │15,88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每天 │ │ │單上「王少│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珠」簽名一│各一紙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 │ │枚 │(P74)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偽│ │ │ │ │ │ │ │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17 │鐘小姐 │ 4,130元│現款│無 │估價單一紙│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P75)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合計│侵占金額共計:114,444元 ,偽造署押共計十六枚 │ └──┴───────────────────────────────────────────┘ 附表四:96年2月份侵占款項 ┌──┬────┬────┬──┬─────┬─────┬──────────────────┐ │編號│客戶名稱│金 額│備註│偽造之署押│卷附物證(│主文及宣告刑 │ │ │ │(新臺幣)│ │ │南市警三刑│ │ │ │ │ │ │ │偵字第0964│ │ │ │ │ │ │ │0000000號 │ │ │ │ │ │ │ │卷) │ │ ├──┼────┼────┼──┼─────┼─────┼──────────────────┤ │ 1 │徐明和 │ 4,620元│現款│無 │估價單一紙│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P78)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零售 │ 9,960元│現款│無 │估價單一紙│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P78)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金堯號 │ 4,520元│支票│應收款簽收│應收帳款簽│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單上「奇」│收單一紙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簽名一枚 │(P79)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 │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4 │欣盈商號│ 3,45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單上「黃」│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 │簽名一枚 │各一紙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 │ │ │ │ │ │(P80)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 │ │ │ │ │ │ │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5 │豐群便利│11,616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帳款簽│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商店 │ │ │單上「李」│收單、估價│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簽名一枚 │單各一紙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 │ │ │ │ │ │(P81)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內所示偽│ │ │ │ │ │ │ │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6 │阿和跑山│ 4,300元│現款│無 │估價單一紙│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雞 │ │ │ │(P82)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育宏便利│ 8,320元│現款│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商店 │ │ │單上「李明│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福」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83)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8 │華樂商行│ 9,168元│支票│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單上「李珊│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珊」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84)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 9 │弘盛 │ 6,780元│支票│應收款簽收│應收款簽收│周炳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單上「林純│單、估價單│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禧」簽名一│各一紙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 │ │ │ │ │枚 │(P85) │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如左列「偽造之署押」欄│ │ │ │ │ │ │ │內所示偽造之簽名壹枚沒收。 │ ├──┼────┴────┴──┴─────┴─────┴──────────────────┤ │合計│侵占金額共計:62,734元,偽造署押共計六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