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陳本良
- 當事人柯佳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佳聿 選任辯護人 黃小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 字第4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國商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學銘圖書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柯佳聿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核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 銷售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美國商約翰威立股 份有限公司、新加坡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學銘圖書有限公司於本院第一審言辯論終結前,於民國103年4月1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之首開說明 ,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