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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訴字第2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本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訴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佳聿
選任辯護人
黃小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國商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學銘圖書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柯佳聿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核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美國商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學銘圖書有限公司於本院第一審言辯論終結前,於民國103年4月1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本 良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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