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訴字第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訴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佳聿
- 選任辯護人
- 黃小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國商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學銘圖書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柯佳聿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核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美國商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學銘圖書有限公司於本院第一審言辯論終結前,於民國103年4月1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