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7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37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名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營偵字第7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名益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蔡名益前有多次竊盜案及加重竊盜案之前科,最近一次因加重竊盜案於102年間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7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經該院以102年度上易字1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被告甫於102年1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二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案及加重竊盜案案之前科,且被告因加重竊盜案甫於102年1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勞力獲得財物,任意竊取他人置放商場貨架上公開陳列出售之財物,顯見被告顯無保障他人財物之所有權之觀念,法治意識薄弱,對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產安全造成危害,惟被告後與被害人間達成和解,顯有悔悟之情,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後承認犯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74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