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4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營偵字第1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韋學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之附表編號5「犯罪地點」「 鍋貼店」部分,應更正為「鍋貼專賣店」,另「被害人」欄「蘇碧珠」部分,應更正為「蔡碧珠」;附件之附表編號1 至5「所得財物」欄部分,均各增列所得財物「捐獻箱1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韋學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所犯本件5次竊盜犯行,係於不同之時間、地點所犯 ,顯見其為各次竊盜犯行之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再警員於調查如附件之附表編號1部分即被害人蘇雅惠財物失竊 一案時,在掌握監視器畫面後,即調閱被告身分影像照片供證人即附件之附表編號1所示冷飲店之店員李淑君、潘佳蔆 指認,而發覺被告確為上開竊盜案件之嫌疑人,嗣被告於警員借訊時,即主動坦承另有竊取如附件附表編號2至編號5所示財物之犯行,而警員係因被告主動坦承上情,並帶同警員前往如附件附表編號2至5所示地點查證,始知悉被告涉犯如附件附表編號2至編號5財物之相關證據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103年1月22日南市警白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至26頁), 佐以被告事後並未逃避偵審之事實,應認就附表編號2至編 號5之竊盜犯行,均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法減輕其刑。爰 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非無謀生能力,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不足取,且其已有多次竊盜經法院判決有罪科刑之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足見素行非佳。兼衡其犯罪之手段、 所生危害、竊得之財物價值、於警詢時所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生活狀況,均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本附表各編號之犯罪即為附件附表各編號之犯罪)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刑度 │ ├──┼──────┼───────────┼────────────────┤ │1 │102年6月28日│臺南市○○區○○路00號│陳韋學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 │18時58分許 │之TEAS原味冷飲店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102年6月28日│臺南市白河區中山路105 │陳韋學竊盜,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 │ │19時30分許 │號之呷味先茶舖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 │102年6月28日│臺南市○○區○○路00號│陳韋學竊盜,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 │ │18時40分許 │之紅茶幫冷飲店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 │102年7月1日8│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6之2│陳韋學竊盜,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 │ │時許 │號橘町搖搖冷飲店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 │102年7月5日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40之│陳韋學竊盜,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 │ │16時30分許 │1四海遊龍鍋貼專賣店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