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08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08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怡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424號、第604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就被訴事實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王怡茹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欄增載: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參見本院一百零二年度易字第五0五號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二罪)。被告所為二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感官上之享受而施用毒品,此係對自身健康之戕害,危害社會非鉅、犯罪後於偵查中否認,遲至本院審理時始坦承不諱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卓穎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