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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鄧希賢張玉萱魏玉英

附民原告 得俞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兼

附民原告 蘇曉雯

附民被告 吳虹樺

上列附民被告吳虹樺因毀損案件,經附民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魏玉英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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