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7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尹水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尹水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尹水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非字第3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甲案);又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01號判決,判處施用毒品部分有期徒刑8月,搶奪等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乙案),又於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6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丙案),乙、丙案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942號裁定,將乙案更定其刑後與丙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 月確定,再接續甲案執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2月。受刑人於101 年10月31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8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10月3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及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更卯字第1781號、第2401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8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