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0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吳坤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0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瑞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瑞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瑞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張瑞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5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日期應更正為「102年3月12日」)。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主動請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103年8月8日遞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坤芳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07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