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97號

聲請交付卷證資料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梁淑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97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吳炅隆
輔佐人
吳皆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交付卷證資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炅隆因過失傷害案件,其中起訴書所載之「道路交通事故自首情形紀錄表」為證明本次車禍之重要證據,爰依法聲請閱卷交付上開文書影本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同法第38條前段規定「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上開規定;又被告及自訴人與代理人不同,自不得依該第38條前段之規定準用第33條而認有檢閱或抄錄卷證之權,司法院院解字第3889號解釋著有明文。故審判程序中僅具有被告之辯護人、被告之代理人及自訴代理人身分之人始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及攝影之;聲請人即被告聲請交付「道路交通事故自首情形記錄表」(此部分亦已於103年8月26日審判期日提示被告閱覽),核其性質屬於證物之檢閱、抄錄,亦非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卷內筆錄之影本」(參本條文之修法理由),經本院爰依上開法條說明,不應准許。本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淑美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97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卷證資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