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廷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廷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洪廷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