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佩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MAC 商標圖樣水溶性眼線液筆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01年10月13日,在網際網路露天拍賣網站,發現被告羅佩怡販賣仿冒之MAC 水溶性眼線液筆而涉犯違反商標法,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554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之仿冒MAC 水溶性眼線液筆1 支,係被告所有且供販賣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復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羅佩怡前因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554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MAC 商標圖樣水溶性眼線液筆1 支確係仿冒之商品,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扣押物品目錄表、美商怡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及美商化粧藝術化粧品公司函(含中譯文)各1 份在卷可憑,自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