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判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陳威龍、余玟慧、鄭雅文
- 被告黃育祥(原名:黃裕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判字第34號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陳老得 代 理 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謝昌育律師 被 告 黃育祥(原名黃裕盛) 黃許春敏 黃淑琳 謝文貴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一○三年度上聲議字第一二七六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而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按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係此次修正刑事訴訟法新增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此時,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法院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告訴人新提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而同次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本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係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則法院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自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即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應僅以審酌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為限,方符交付審判制度之立法意旨,應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 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陳老得告訴意旨略以:被告黃育祥(原名黃裕盛)為黃許春敏之子,被告黃育祥與被告黃淑琳為姊弟,被告謝文貴與黃淑琳為夫妻,被告四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九十年間起,由被告黃許春敏、黃淑琳以被告黃育祥從事保險業務兼買賣中古汽車為由,向告訴人陳老得借款,約定利息月息二分,並交付如附表一所示被告黃育祥本人之支票或客票為據,使告訴人不疑有他,交付現金或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被告黃許春敏、黃淑琳指定之被告黃育祥、謝文貴之帳戶內,詎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支票屆期後迭遭退票,拒不償還,嗣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於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就剩餘債務新臺幣(下同)二千六百五十六萬七千元,與告訴人達成每月三十日分期償還本金五萬元、利息另計,雙方並簽署字條為據,然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僅償還款一期五萬元後,復拒不償還,嗣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於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就剩餘債務二千六百二十六萬七千元,與告訴人達成每月底償還本金十萬元、利息另計,雙方並簽署字條為據,惟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卻未償還分文,被告四人並避不見面,至此告訴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四人均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謝文貴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以一○二年度偵緝字第六三三、六三四、六三五號、一○三年度偵字第八四九七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於一○三年九月三日以一○三年度上聲議字第一二七六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聲請人於一○三年九月九日收受該駁回再議處分書,並於一○三年九月十九日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二年度偵緝字第六三三、六三四、六三五號、一○三年度偵字第八四九七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一○三年度上聲議字第一二七六號處分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偵緝字第六三三、六三四、六三五號、一○三年度偵字第八四九七號全案卷證審閱無訛。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未逾上開法定十日期間,合先敘明。 四、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則以: ꆼ自被告向告訴人借得鉅款及開立空頭票據等過程予以整體觀察,被告等四人應構成刑法詐欺罪,原檢察官認罪嫌不足,尚屬偵查未備之違誤: ꆼ原檢察官未考量被告等人根本無還款能力,故意向聲請人借得鉅款,再利用「以票換票」及事後「簽立還款合意書」為由,一再拖延還款日期,製造有還款意願之假象,然最終卻未償還分文,自始至終僅償還一期金額五萬元,與所借金額明顯相差過大,之後被告等人更避不見面及逃亡,聲請人不得已始提出刑事告訴,才使得被告等人遭通緝到案。若不如此則在被告等人之詐欺下,始終無法依法予以制裁或追償。雖原檢察官認聲請人貸與被告等人高額款項必須事先考量被告等人之還款能力,再行借款,然而即係因為聲請人年齡已大,智識明顯不如常人,又無法明確識人,且被告等人又一再向聲請人騙稱「千萬不可將此借款之事告訴家人」,猶如金光黨之手法,始有輕信以及陷入必須不斷妥協於被告等人之推言還款日期,導致最終在一場騙局之下,一再出售名下之不動產,再將出售所得借予被告等人,最後卻無法獲得被告等人之清償借款。 ꆼ被告等人向聲請人借款,實已非僅屬一般民事借貸關係,而係被告等人於借款之初即有詐欺之意圖,利用聲請人年紀大、尚有不動產,假借上述之手段致陷聲請人於錯誤,並於借款予被告等人之後,再以不同無法還款之理由,一次一次地欺詐聲請人,進而與聲請人簽立還款協議,試圖拖延還款,實則被告等人並無法正常之還款,被告等人之承諾純屬詐騙之手段。因此,縱使法律上有依照民事清償借款訴請返還之途徑,然被告等人之行為,實亦已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乃屬一共同正犯結構。原檢察官未細予審究,仍認被告等人事後尚有與聲請人簽立還款合意書,即認被告等人未有詐欺意圖,而聲請人為求借款獲取利息而未陷入錯誤云云,乃無證據證明構成被告等人構成詐欺罪責,實有率斷。 ꆼ原檢察官未查被告等人所交付之支票均屬空頭支票(即俗稱芭樂票),乃專作為借款之詐騙手法,而認被告等人與聲請人間為民事關係,亦有調查證據未盡及認事用法之違誤: ꆼ原檢察官未注意審究被告等人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至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間,原即鎖定聲請人陳老得及其妻陳郭趕之年紀已大、教育程度均低,且較為愚昧可欺,竟以二十一家公司名義,開立八十二張之空頭支票(即俗稱芭樂票),以詐欺之手段向聲請人夫婦借得鉅額款項。況且,聲請人曾多次要求檢察官對被告等人所交付之支票進一步向各金融單位查證,是否係屬於所謂不可能兌現之芭樂票?(經聲請人私下委託銀行友人查證,該八十二紙支票均已係拒絕往來戶,足證聲請人所言非虛)。然而檢察官並未進一步調查,即率而認定此為債務糾紛,已有調查未盡之重大疏漏。 ꆼ再者,本件聲請人所為匯款行為,乃源於被告黃育祥以從事保險及買賣中古車為由佯稱客人需週轉,向聲請人借錢,惟至需還錢時,被告等人則共同以票換票,再予借款之方式繼續借款,致使聲請人陷於錯誤,不知被告等人詐術之手法,因而等同過路財神般,實際上並未收到被告等人所清償之本息,更因此致使聲請人陷於「有借有還」之錯誤迷失中。且原檢察官未細查被告等人所經營之事業,根本無需向聲請人借得如此多之款項,然被告等人為博取聲請人之信任,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之前即先以小額借款之方式,持續慢慢向聲請人借款,之後則陸續大量借款八十次,嗣則均以「以票換票」之方式持續地詐取聲請人之金錢,至今竟仍未歸還,亦早已脫產而無名下財產,聲請人至愚乃遲而始知受騙。ꆼ原檢察官未細查被告黃育祥是否有招攬保險、合夥經營汽車業遭倒帳?被告謝文貴提供之帳戶,是否無詐欺共犯或幫助犯之適用?均有調查之疏漏: ꆼ被告黃育祥辯稱其有招攬保險,並有出資與他人合夥經營洗車業遭倒帳,是否果有此事?原檢察官並未進一步查證,即率而相信被告之說詞,已有調查未盡之違誤。況且,當初被告黃育祥係向聲請人佯稱:「其係從事中古車買賣,之所要借款,是因為買車之客戶要調現金…」云云,並非被告本身要借錢週轉。被告嗣後卻辯稱係自己要借錢週轉,已與其當初告知聲請人之理由不同。若聲請人當初明知被告係遭人倒帳,聲請人如何可能會一再借貸?一般正常理性之人,亦不致如此而為。此即因被告一再佯稱所給聲請人之票據乃客人要週轉之客票,聲請人不疑有他始一再受騙。 ꆼ若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等三人之詐騙行為屬實,則該等三人將其中高達一千九百六十四萬餘元,匯入被告謝文貴京城銀行帳號○○○○○○○○○○○○號帳戶中,被告謝文貴是否有至銀行臨櫃取款?若有,謝文貴是否亦與上開三人成立詐欺罪之共同正犯?或係成立幫助犯?亦應一併調查。惟原檢察官未向京城銀行函調被告謝文貴在上開銀行帳戶全部之臨櫃提款單,卻單憑被告謝文貴之抗辯,即認定謝文貴僅係單純提供帳戶云云,亦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疏漏。 五、聲請交付審判意旨雖執前詞指摘上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處分認事用法違誤,且調查未盡云云,惟查: ꆼ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刑法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為財物之交付或使行為人因而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始足當之。是若交付財物之初非因欺罔行為而陷於錯誤,縱令事後涉及債信違反之情形,亦僅生民事債務不履行之責任,要與詐欺罪責無關,此觀諸該條之規定甚明。又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未依債之本旨履行民事債務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可能之原因甚多,縱令是出於惡意不為履行,苟無足以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亦僅能令負民事之遲延給付責任,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尚不得遽此債信違反之客觀事態,而推定債務人原有詐欺取財之犯意。 ꆼ證人即告訴人陳老得於警詢、偵查證稱:其太太先認識被告黃育祥之母黃許春敏,被告黃育祥自九十年三月間起以在車商工作需資金周轉為由,由被告黃許春敏及黃育祥出面持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出具之借據、本票、支票或客票向其周轉,有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原本票都有兌付,借款都有還錢,所以才信任他們,有收取利息月息二分,因貪圖利息才借款等語(見第八三六號偵卷第七二至七四頁、第六三五號偵卷第六四、一七○、二八三頁),並提出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出具之借據(見第八三六號偵卷第六、七、九頁)、本票(見第八三六號偵卷第八、一○頁)、如附表一所示支票(見第六三五號偵卷第二四至五一頁)及如附表二所示之京城銀行存摺類存款存入憑條、匯款委託書(見第六三五號偵卷第一○○至一二六頁)為證;證人即告訴人之妻陳郭趕於偵查證稱: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告黃許春敏,被告黃許春敏以被告黃育祥從事保險業兼買賣汽車需要資金為由向其借款,一開始金額小,有借有還,借款利息係由被告黃淑琳計算等語(見第六三五號偵卷第二八八頁),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自九十年三月間起即開始向聲請人借款,迄至聲請人最後一筆匯款時間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止,時間長達九年有餘,之前借款亦有清償,足徵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與聲請人間應有相當信任關係,屬於經常性借貸而非偶一為之,又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既有資金需求,復於前債未清已累積鉅款未還之狀況下,猶繼續向聲請人借款,其財務狀況情形不佳,至為明顯,故聲請人對於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恐有到期無法清償借款及其等所交付之支票可能未獲兌現之虞,理當瞭然於胸,其明知如此仍應允借款,乃自願承擔是項風險,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顯無隱瞞其等給付能力或虛構不實之事項而施用詐術使聲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之不法情事,尚難僅以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事後未能如期償還借款,而據以推論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於借款之初,即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參以,聲請人亦自承有收取利息,則客觀上,聲請人之借貸行為係為賺取利息,並非因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有施用何詐術,致聲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ꆼ況聲請人曾於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與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簽訂和解書,和解協議內容為「一、因先前向陳老得所借款之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陸萬柒仟元整,今ꆼ方達成和解協議,同意借款人(即被告黃育祥)於每月第三十日還付陳老得新臺幣五萬元(利息另計)。二、借款人先前開立之支票據,由陳老得先行保管並同意不予兌現,借款人如未履行,不在此限……」等語,並由債權人即聲請人、借款人即被告黃育祥、保證人即被告黃許春敏、黃淑琳簽名,有和解書在卷可稽(見第八三六號偵卷第一一頁);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復於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又簽立另一字據,內容為「未償還金額26,267,000,ꆼ方同意於每月底償還本金100,000萬元正,其利息另計……」,有該字據附卷可參( 見第八三六號偵卷第一四頁);聲請人之妻陳郭趕再於一○○年七月八日與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簽立金錢借用合約,議定內容為:「被告黃育祥向陳郭趕借款金額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貳萬柒仟元正,利息議定額:每月貳萬元正,本金議定額:每月陸萬元正」,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並同時開立同額商業本票質押,以供擔保,有金錢借用合約、本票附卷可憑(見第八三六號偵卷第七六至七八頁)。參以,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向聲請人借款時,有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作為借款擔保,在支票無法兌現之情形下,又出面與聲請人協商,並開立上開本票予聲請人供擔保,且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自始均未否認債務,且願意分期清償債務及支付利息,益見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是以,縱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事後因經濟情況不佳或其他因素而無法清償全部借款本息,要難逕認其等於借款之初,即有詐欺犯意,本件應屬單純民事借貸契約關係所衍生糾紛,聲請人應另循民事法律途徑解決。至被告黃育祥是否有招攬保險、合夥經營汽車業遭倒帳,亦屬其事後債務不履行之原因,與聲請人原貸與款項原因無涉,聲請意旨所稱檢察官未詳查被告黃育祥是否有招攬保險、合夥經營汽車業遭倒帳云云,亦與被告黃育祥是否成立詐欺犯罪無關。 ꆼ聲請意旨雖指稱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均屬空頭支票(即俗稱芭樂票),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持該支票向聲請人借款,即屬詐術行為云云,惟查卷內並無相關證據可資佐證如附表一所示支票均屬空頭支票,再者,縱如附表一所示支票均屬空頭支票,本件亦無事證足資證明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明知如附表一所示支票均屬空頭支票而持以向聲請人借款,自不得僅憑該支票事後無法兌現之事實據以推斷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事先知悉如附表一所示支票均無法兌現而欲以該支票向聲請人詐取金錢。 ꆼ被告謝文貴與黃淑琳為夫妻,夫妻間借用銀行帳戶,尚非罕見,實難僅憑被告謝文貴提供上開京城銀行帳戶予被告黃淑琳作為向聲請人借款時匯款使用,即遽認被告謝文貴對於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所為均知之甚稔或參與其中。聲請人復於偵查陳稱:其擔心拿現金給被告黃育祥有危險,所以改以匯款至被告黃育祥家人提供之被告謝文貴帳戶,因而才對被告謝文貴提告等語(見第六三五號偵卷第二八三頁),可見被告謝文貴並非本案借款之行為人,是難僅以上開帳戶所有人為被告謝文貴或被告謝文貴是否有至銀行臨櫃提款,即遽認被告謝文貴與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有何詐欺之犯意聯絡。 ꆼ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黃育祥、黃許春敏、黃淑琳、謝文貴有為聲請人所指訴之上開犯行,自難僅憑聲請人片面之指訴,而為被告四人不利之認定。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已就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四人涉犯聲請人所指訴之上開罪嫌,於理由內依憑卷內資料,詳加指駁,逐一說明認定之依據,核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無違,聲請人徒憑己見,猶執前詞指摘原不起訴與再議處分違法而聲請交付審判,難謂其聲請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附表一 ┌──┬──────┬───────┬─────┬─────┬────────┐ │編號│發 票 日 │面額(新臺幣)│發 票 人│支票號碼 │金 融 機 構 │ ├──┼──────┼───────┼─────┼─────┼────────┤ │1 │99年8月17日 │250,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2 │99年8月17日 │130,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3 │99年8月20日 │140,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4 │99年8月20日 │240,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5 │99年8月24日 │330,000元 │簡連福 │NA0000000 │第一銀行基隆分行│ ├──┼──────┼───────┼─────┼─────┼────────┤ │6 │99年8月25日 │215,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7 │99年8月27日 │340,000元 │余峻毅 │CN0000000 │彰化銀行雙和分行│ ├──┼──────┼───────┼─────┼─────┼────────┤ │8 │99年8月31日 │200,000元 │陳明憲 │NC0000000 │板信銀行內湖分行│ ├──┼──────┼───────┼─────┼─────┼────────┤ │9 │99年8月31日 │165,000元 │盈好實業有│AD0000000 │臺灣銀行五甲分行│ │ │ │ │限公司 │ │ │ ├──┼──────┼───────┼─────┼─────┼────────┤ │10 │99年9月2日 │260,000元 │響尾蛇開發│AB0000000 │華泰銀行內湖分行│ │ │ │ │有限公司 │ │ │ ├──┼──────┼───────┼─────┼─────┼────────┤ │11 │99年9月2日 │130,000元 │黃裕盛 │TA0000000 │新光銀行臺南分行│ ├──┼──────┼───────┼─────┼─────┼────────┤ │12 │99年9月7日 │230,000元 │余峻毅 │CN0000000 │彰化銀行雙和分行│ ├──┼──────┼───────┼─────┼─────┼────────┤ │13 │99年9月7日 │135,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14 │99年9月10日 │290,000元 │周美華 │AZ0000000 │臺灣企銀士林分行│ ├──┼──────┼───────┼─────┼─────┼────────┤ │15 │99年9月14日 │155,000元 │周美華 │AZ0000000 │臺灣企銀士林分行│ ├──┼──────┼───────┼─────┼─────┼────────┤ │16 │99年9月14日 │200,000元 │連產實業有│BP0000000 │遠東銀行中壢分行│ │ │ │ │限公司 │ │ │ ├──┼──────┼───────┼─────┼─────┼────────┤ │17 │99年9月17日 │245,000元 │張東健 │LA0000000 │第一銀行仁和分行│ ├──┼──────┼───────┼─────┼─────┼────────┤ │18 │99年9月17日 │120,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19 │99年9月18日 │425,000元 │周美華 │AZ0000000 │臺灣企銀士林分行│ ├──┼──────┼───────┼─────┼─────┼────────┤ │20 │99年9月21日 │355,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21 │99年9月24日 │250,000元 │周美華 │AZ0000000 │臺灣企銀士林分行│ ├──┼──────┼───────┼─────┼─────┼────────┤ │22 │99年9月24日 │130,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23 │99年9月28日 │245,000元 │張東健 │CC0000000 │第一銀行仁和分行│ ├──┼──────┼───────┼─────┼─────┼────────┤ │24 │99年9月28日 │135,000元 │黃裕盛 │TA0000000 │新光銀行臺南分行│ ├──┼──────┼───────┼─────┼─────┼────────┤ │25 │99年9月30日 │350,000元 │陳明憲 │NC0000000 │板信銀行內湖分行│ ├──┼──────┼───────┼─────┼─────┼────────┤ │26 │99年10月5日 │250,000元 │達碩國際實│AB0000000 │華泰銀行南京東路│ │ │ │ │業有限公司│ │分行 │ ├──┼──────┼───────┼─────┼─────┼────────┤ │27 │99年10月5日 │120,000元 │黃裕盛 │TA0000000 │新光銀行臺南分行│ ├──┼──────┼───────┼─────┼─────┼────────┤ │28 │99年10月8日 │125,000元 │周美華 │AZ0000000 │臺灣企銀士林分行│ ├──┼──────┼───────┼─────┼─────┼────────┤ │29 │99年10月8日 │230,000元 │連產實業有│BP0000000 │遠東銀行中壢分行│ │ │ │ │限公司 │ │ │ ├──┼──────┼───────┼─────┼─────┼────────┤ │30 │99年10月12日│255,000元 │詹永毅 │AA0000000 │新竹企銀蘆洲分行│ ├──┼──────┼───────┼─────┼─────┼────────┤ │31 │99年10月15日│240,000元 │寶郡企業有│AB0000000 │華泰銀行南京東路│ │ │ │ │限公司 │ │分行 │ ├──┼──────┼───────┼─────┼─────┼────────┤ │32 │99年10月15日│210,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33 │99年10月19日│335,000元 │張東健 │CC0000000 │第一銀行仁和分行│ ├──┼──────┼───────┼─────┼─────┼────────┤ │34 │99年10月22日│360,000元 │喜翔國際有│AD0000000 │兆豐銀行城中分行│ │ │ │ │限公司 │ │ │ ├──┼──────┼───────┼─────┼─────┼────────┤ │35 │99年10月26日│265,000元 │李仲葆 │CI0000000 │彰化銀行南屯分行│ ├──┼──────┼───────┼─────┼─────┼────────┤ │36 │99年10月29日│235,000元 │海德電腦股│RM0000000 │合作金庫銀行光復│ │ │ │ │份有限公司│ │分行 │ ├──┼──────┼───────┼─────┼─────┼────────┤ │37 │99年11月2日 │355,000元 │和昕企業社│EN0000000 │彰化銀行總部分行│ │ │ │ │段郁瓊 │ │ │ ├──┼──────┼───────┼─────┼─────┼────────┤ │38 │99年11月5日 │350,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39 │99年11月7日 │455,000元 │眾鼎有限公│PL0000000 │合作金庫銀行進化│ │ │ │ │司 │ │分行 │ ├──┼──────┼───────┼─────┼─────┼────────┤ │40 │99年11月9日 │350,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41 │99年11月12日│365,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42 │99年11月16日│370,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43 │99年11月19日│350,000元 │余峻毅 │CC0000000 │第一銀行仁和分行│ ├──┼──────┼───────┼─────┼─────┼────────┤ │44 │99年11月23日│355,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45 │99年11月26日│460,000元 │黃裕盛 │TA0000000 │新光銀行臺南分行│ ├──┼──────┼───────┼─────┼─────┼────────┤ │46 │99年11月29日│350,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銀行│ │ │ │ │黃江羊 │ │ │ ├──┼──────┼───────┼─────┼─────┼────────┤ │47 │99年12月3日 │360,000元 │響尾蛇開發│AB0000000 │華泰銀行內湖分行│ │ │ │ │有限公司 │ │ │ ├──┼──────┼───────┼─────┼─────┼────────┤ │48 │99年12月7日 │240,000元 │尚怡有限公│EN0000000 │彰化銀行總行營業│ │ │ │ │司 │ │部 │ ├──┼──────┼───────┼─────┼─────┼────────┤ │49 │99年12月7日 │278,000元 │中華全球開│HB0000000 │誠泰銀行東三重分│ │ │ │ │發股份有限│ │行 │ │ │ │ │公司 │ │ │ ├──┼──────┼───────┼─────┼─────┼────────┤ │50 │99年12月10日│220,000元 │響尾蛇開發│AB0000000 │華泰銀行內湖分行│ │ │ │ │有限公司 │ │ │ ├──┼──────┼───────┼─────┼─────┼────────┤ │51 │99年12月10日│150,000元 │黃裕盛 │TA0000000 │新光銀行臺南分行│ ├──┼──────┼───────┼─────┼─────┼────────┤ │52 │99年12月14日│330,000元 │眾鼎有限公│IE0000000 │彰化銀行南屯分行│ │ │ │ │司 │ │ │ ├──┼──────┼───────┼─────┼─────┼────────┤ │53 │99年12月17日│315,000元 │黃裕盛 │TA0000000 │新光銀行臺南分行│ ├──┼──────┼───────┼─────┼─────┼────────┤ │54 │99年12月21日│320,000元 │李仲葆 │CI0000000 │彰化銀行南屯分行│ ├──┼──────┼───────┼─────┼─────┼────────┤ │55 │99年12月24日│480,000元 │黃裕盛 │TA0000000 │新光銀行臺南分行│ ├──┼──────┼───────┼─────┼─────┼────────┤ │56 │99年12月28日│380,000元 │黃裕盛 │TA0000000 │新光銀行臺南分行│ ├──┼──────┼───────┼─────┼─────┼────────┤ │57 │99年12月31日│350,000元 │黃裕盛 │TA0000000 │新光銀行臺南分行│ ├──┼──────┼───────┼─────┼─────┼────────┤ │58 │100年1月5日 │490,000元 │黃裕盛 │TA0000000 │新光銀行臺南分行│ ├──┼──────┼───────┼─────┼─────┼────────┤ │59 │100年1月11日│335,000元 │黃裕盛 │TA0000000 │新光銀行臺南分行│ ├──┼──────┼───────┼─────┼─────┼────────┤ │60 │100年1月14日│280,000元 │黃裕盛 │TA0000000 │新光銀行臺南分行│ ├──┼──────┼───────┼─────┼─────┼────────┤ │61 │100年1月18日│480,000元 │黃裕盛 │TA0000000 │新光銀行臺南分行│ ├──┼──────┼───────┼─────┼─────┼────────┤ │62 │100年1月21日│210,000元 │海王金樽有│MA0000000 │三信銀行北屯簡易│ │ │ │ │限公司 │ │型分行 │ ├──┼──────┼───────┼─────┼─────┼────────┤ │63 │100年1月25日│485,000元 │黃裕盛 │TA0000000 │新光銀行臺南分行│ ├──┼──────┼───────┼─────┼─────┼────────┤ │64 │100年1月28日│490,000元 │黃裕盛 │TA0000000 │新光銀行臺南分行│ ├──┼──────┼───────┼─────┼─────┼────────┤ │65 │100年2月9日 │495,000元 │黃裕盛 │TA0000000 │新光銀行臺南分行│ ├──┼──────┼───────┼─────┼─────┼────────┤ │66 │100年2月11日│220,000元 │余峻毅 │CN0000000 │彰化銀行雙和分行│ ├──┼──────┼───────┼─────┼─────┼────────┤ │67 │100年2月11日│247,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68 │100年2月15日│495,000元 │黃裕盛 │TA0000000 │新光銀行臺南分行│ ├──┼──────┼───────┼─────┼─────┼────────┤ │69 │100年2月18日│490,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70 │100年2月22日│495,000元 │黃裕盛 │TA0000000 │新光銀行臺南分行│ ├──┼──────┼───────┼─────┼─────┼────────┤ │71 │100年2月25日│495,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72 │100年2月28日│260,000元 │響尾蛇開發│AB0000000 │華泰銀行內湖分行│ │ │ │ │有限公司 │ │ │ ├──┼──────┼───────┼─────┼─────┼────────┤ │73 │100年3月4日 │495,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74 │100年3月8日 │490,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75 │100年3月11日│455,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76 │100年3月15日│495,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77 │100年3月18日│495,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78 │100年3月22日│495,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79 │100年3月25日│355,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80 │100年3月28日│497,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81 │100年3月31日│495,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82 │100年4月6日 │495,000元 │大漢餐飲屋│0000000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 │ │ │黃江羊 │ │ │ └──┴──────┴───────┴─────┴─────┴────────┘ 附表二 ┌──┬──────┬──────────┬───────┐ │編號│匯款日 │匯款金額(新臺幣) │戶名 │ ├──┼──────┼──────────┼───────┤ │ 1 │98年12月17日│365,000元 │謝文貴 │ ├──┼──────┼──────────┼───────┤ │ 2 │98年12月21日│355,000元 │謝文貴 │ ├──┼──────┼──────────┼───────┤ │ 3 │98年12月23日│375,000元 │謝文貴 │ ├──┼──────┼──────────┼───────┤ │ 4 │98年12月25日│383,000元 │黃裕盛 │ ├──┼──────┼──────────┼───────┤ │ 5 │98年12月28日│357,000元 │謝文貴 │ ├──┼──────┼──────────┼───────┤ │ 6 │98年12月30日│376,000元 │謝文貴 │ ├──┼──────┼──────────┼───────┤ │ 7 │98年12月31日│378,000元 │謝文貴 │ ├──┼──────┼──────────┼───────┤ │ 8 │99年1月4日 │387,000元 │謝文貴 │ ├──┼──────┼──────────┼───────┤ │ 9 │99年1月5日 │328,000元 │黃裕盛 │ ├──┼──────┼──────────┼───────┤ │10 │99年1月7日 │389,000元 │黃裕盛 │ ├──┼──────┼──────────┼───────┤ │11 │99年1月8日 │368,000元 │黃裕盛 │ ├──┼──────┼──────────┼───────┤ │12 │99年1月11日 │386,000元 │謝文貴 │ ├──┼──────┼──────────┼───────┤ │13 │99年1月13日 │388,000元 │黃裕盛 │ ├──┼──────┼──────────┼───────┤ │14 │99年1月15日 │388,000元 │謝文貴 │ ├──┼──────┼──────────┼───────┤ │15 │99年1月18日 │388,000元 │黃裕盛 │ ├──┼──────┼──────────┼───────┤ │16 │99年1月20日 │387,000元 │黃裕盛 │ ├──┼──────┼──────────┼───────┤ │17 │99年1月22日 │387,000元 │黃裕盛 │ ├──┼──────┼──────────┼───────┤ │18 │99年1月25日 │388,000元 │黃裕盛 │ ├──┼──────┼──────────┼───────┤ │19 │99年1月27日 │386,000元 │謝文貴 │ ├──┼──────┼──────────┼───────┤ │20 │99年1月29日 │387,000元 │謝文貴 │ ├──┼──────┼──────────┼───────┤ │21 │99年2月2日 │388,000元 │謝文貴 │ ├──┼──────┼──────────┼───────┤ │22 │99年2月4日 │389,000元 │黃裕盛 │ ├──┼──────┼──────────┼───────┤ │23 │99年2月8日 │387,000元 │黃裕盛 │ ├──┼──────┼──────────┼───────┤ │24 │99年2月10日 │387,000元 │黃裕盛 │ ├──┼──────┼──────────┼───────┤ │25 │99年2月12日 │348,000元 │黃裕盛 │ ├──┼──────┼──────────┼───────┤ │26 │99年2月22日 │387,000元 │黃裕盛 │ ├──┼──────┼──────────┼───────┤ │27 │99年2月25日 │389,000元 │黃裕盛 │ ├──┼──────┼──────────┼───────┤ │28 │99年3月1日 │386,000元 │謝文貴 │ ├──┼──────┼──────────┼───────┤ │29 │99年3月3日 │388,000元 │謝文貴 │ ├──┼──────┼──────────┼───────┤ │30 │99年3月5日 │376,000元 │黃裕盛 │ ├──┼──────┼──────────┼───────┤ │31 │99年3月8日 │387,000元 │謝文貴 │ ├──┼──────┼──────────┼───────┤ │32 │99年3月11日 │387,000元 │謝文貴 │ ├──┼──────┼──────────┼───────┤ │33 │99年3月15日 │388,000元 │黃裕盛 │ ├──┼──────┼──────────┼───────┤ │34 │99年3月16日 │387,000元 │謝文貴 │ ├──┼──────┼──────────┼───────┤ │35 │99年3月19日 │388,000元 │謝文貴 │ ├──┼──────┼──────────┼───────┤ │36 │99年3月22日 │389,000元 │謝文貴 │ ├──┼──────┼──────────┼───────┤ │37 │99年3月26日 │389,000元 │謝文貴 │ ├──┼──────┼──────────┼───────┤ │38 │99年3月29日 │385,000元 │謝文貴 │ ├──┼──────┼──────────┼───────┤ │39 │99年3月31日 │391,000元 │黃裕盛 │ ├──┼──────┼──────────┼───────┤ │40 │99年4月6日 │396,000元 │謝文貴 │ ├──┼──────┼──────────┼───────┤ │41 │99年4月8日 │395,000元 │黃裕盛 │ ├──┼──────┼──────────┼───────┤ │42 │99年4月13日 │394,000元 │黃裕盛 │ ├──┼──────┼──────────┼───────┤ │43 │99年4月15日 │387,000元 │謝文貴 │ ├──┼──────┼──────────┼───────┤ │44 │99年4月19日 │382,000元 │謝文貴 │ ├──┼──────┼──────────┼───────┤ │45 │99年4月23日 │390,000元 │謝文貴 │ ├──┼──────┼──────────┼───────┤ │46 │99年4月27日 │373,000元 │謝文貴 │ ├──┼──────┼──────────┼───────┤ │47 │99年4月30日 │375,000元 │謝文貴 │ ├──┼──────┼──────────┼───────┤ │48 │99年5月4日 │375,000元 │黃裕盛 │ ├──┼──────┼──────────┼───────┤ │49 │99年5月7日 │374,000元 │黃裕盛 │ ├──┼──────┼──────────┼───────┤ │50 │99年5月11日 │383,000元 │黃裕盛 │ ├──┼──────┼──────────┼───────┤ │51 │99年5月14日 │390,000元 │謝文貴 │ ├──┼──────┼──────────┼───────┤ │52 │99年5月18日 │399,000元 │黃裕盛 │ ├──┼──────┼──────────┼───────┤ │53 │99年5月21日 │390,000元 │黃裕盛 │ ├──┼──────┼──────────┼───────┤ │54 │99年5月25日 │397,000元 │謝文貴 │ ├──┼──────┼──────────┼───────┤ │55 │99年5月27日 │396,000元 │謝文貴 │ ├──┼──────┼──────────┼───────┤ │56 │99年5月31日 │386,000元 │黃裕盛 │ ├──┼──────┼──────────┼───────┤ │57 │99年6月2日 │391,000元 │謝文貴 │ ├──┼──────┼──────────┼───────┤ │58 │99年6月4日 │391,000元 │謝文貴 │ ├──┼──────┼──────────┼───────┤ │59 │99年6月7日 │390,000元 │黃裕盛 │ ├──┼──────┼──────────┼───────┤ │60 │99年6月9日 │399,000元 │謝文貴 │ ├──┼──────┼──────────┼───────┤ │61 │99年6月14日 │399,000元 │謝文貴 │ ├──┼──────┼──────────┼───────┤ │62 │99年6月17日 │394,000元 │謝文貴 │ ├──┼──────┼──────────┼───────┤ │63 │99年6月22日 │393,000元 │謝文貴 │ ├──┼──────┼──────────┼───────┤ │64 │99年6月23日 │274,700元 │閎群有限公司 │ ├──┼──────┼──────────┼───────┤ │65 │99年6月25日 │394,000元 │謝文貴 │ ├──┼──────┼──────────┼───────┤ │66 │99年6月28日 │397,000元 │謝文貴 │ ├──┼──────┼──────────┼───────┤ │67 │99年7月2日 │395,000元 │謝文貴 │ ├──┼──────┼──────────┼───────┤ │68 │99年7月6日 │398,000元 │謝文貴 │ ├──┼──────┼──────────┼───────┤ │69 │99年7月9日 │396,000元 │謝文貴 │ ├──┼──────┼──────────┼───────┤ │70 │99年7月12日 │392,000元 │謝文貴 │ ├──┼──────┼──────────┼───────┤ │71 │99年7月14日 │394,000元 │謝文貴 │ ├──┼──────┼──────────┼───────┤ │72 │99年7月19日 │397,000元 │謝文貴 │ ├──┼──────┼──────────┼───────┤ │73 │99年7月22日 │396,000元 │謝文貴 │ ├──┼──────┼──────────┼───────┤ │74 │99年7月26日 │396,000元 │謝文貴 │ ├──┼──────┼──────────┼───────┤ │75 │99年7月30日 │399,000元 │謝文貴 │ ├──┼──────┼──────────┼───────┤ │76 │99年8月2日 │398,000元 │謝文貴 │ ├──┼──────┼──────────┼───────┤ │77 │99年8月6日 │396,000元 │謝文貴 │ ├──┼──────┼──────────┼───────┤ │78 │99年8月9日 │395,000元 │謝文貴 │ ├──┼──────┼──────────┼───────┤ │79 │99年8月12日 │395,000元 │謝文貴 │ ├──┼──────┼──────────┼───────┤ │80 │99年8月13日 │250,000元 │謝文貴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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