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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卓穎毓陳淑勤陳本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政賢
選任辯護人
黃郁蘋律師
被告
顏健傑
選任辯護人
李孟仁律師
被告
徐尚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第十七頁關於「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法官魏玉英、法官陳本良」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情形,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法官卓穎毓、法官陳淑勤、法官陳本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卓 穎 毓

法 官 陳 淑 勤

法 官 陳 本 良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6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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