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典育
- 選任辯護人
- 吳昆達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正宏律師
- 被告
- 趙紹平
- 指定辯護人
- 林媗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典育、趙紹平之羈押均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吳典育前因販賣第一級、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案件,被告趙紹平因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吳典育、趙紹平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均裁定自民國一0三年五月九日起羈押在案,並於同年八月九日起延長羈押。惟①被告吳典育另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一0三年度訴字第二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並於一0三年九月九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具一0三年度執更助卯字第一七六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吳典育送監執行,並自一0三年九月九日起算上開刑期,有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吳典育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一份在卷可參;②被告趙紹平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一0三年毒聲字一三四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並於一0三年九月四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具一0三年度觀執字第二四九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趙紹平送觀察、勒戒,並自一0三年九月九日起算上開觀察、勒戒時間,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被告趙紹平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按。故被告吳典育、趙紹平現已分別另案執行有期徒刑或觀察、勒戒,其行動自由已受拘束,已無將其羈押防止被告吳典育、趙紹平逃亡之虞,且本案復於一0三年九月十日宣判,經核被告吳典育、趙紹平羈押原因均業已消滅,依法應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