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54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華泰 選任辯護人 林怡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685號、103年度毒偵字第534號、103年度偵字第5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袁華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束帶壹條沒收。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注射針筒貳支、束帶壹條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袁華泰曾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期滿於民國95年10月12日釋放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10月14日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1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 96、97年間多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最後一次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2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於100年2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0年4月21日縮刑 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徒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而為下列行為: ㈠袁華泰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販賣、持有,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利用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未扣案)與買方謝嘉慶、曹建國、石恒如、沈百超聯繫,雙方約定交易毒品之時、地後,即由袁華泰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價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謝嘉慶等4人 。 ㈡袁華泰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3年3月3 日12時許,在高雄市○○區○號「東仔」之友人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㈢復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3月3日下午4、5時許,在臺南市東區某超 商廁所,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後,以針筒注射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嗣於103年3月3日下午5時許,警方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地下室第22停車格處,經袁華泰同意搜索後,扣得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小包(含包裝袋8只,驗餘淨重合計3.19公克)、未使用之注射針筒2支、束帶1條等物。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本件證人謝嘉慶、曹建國、石恒如、沈百超於警詢時之供述,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為傳聞證據,且被告袁華泰及其辯護人均爭執其證據能力,故均認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書證),除上開證人謝嘉慶、曹建國、石恒如、沈百超於警詢陳述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3頁背面),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欄一㈠販賣毒品部分: ㈠訊據被告袁華泰固坦承於附表所示時、地,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附表所示之人,並向渠等收取價金,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辯稱:伊係於附表所示時、地,轉讓海洛因予附表所示之對象,並收取價金,但未賺取差價;嗣後改辯稱僅係幫證人購買毒品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意旨則以:被告向上游「柏盛東」購入海洛因之價格為1錢 (30包)新臺幣(下同)30,000元,事後轉讓謝嘉慶、曹建國、石恒如、沈百超等人,皆為成本價售出(1小包1,000元),有時因交情深厚而賠本出售,或給予賒欠之方便。被告並未因販賣毒品而獲利,自始至終並未藉此營利,只是基於情誼及便利,將多買之毒品分食轉讓於友人,收取成本價,其中並無任何獲利,應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等語。嗣後改為被告辯護稱:就證人謝嘉慶部分,證人謝嘉慶係拜託被告直接幫忙拿毒品,且依交易價格數量,及其與被告是兒時玩伴之關係,對於價格並不在意,可證被告並無販賣毒品之故意;另就證人曹建國、石恒如、沈百超部分,被告係合資或幫證人拿毒品,故係幫助施用毒品等語。 ㈡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1651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販賣海洛因,本無一定價格,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及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衡以近年來毒品之濫用,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安定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於販賣或施用毒品之犯罪行為,無不嚴加查緝,各傳播媒體對於政府大力掃毒之決心亦再三報導,已使毒品不易取得且物稀價昂,苟被告於有償買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交易過程中無利可圖,實無甘冒被取締移送法辦判處重刑之危險而平白從事海洛因買賣之理。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其出售之價格為低,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或量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認定。次按受「施用毒品者」委託,代為向販售毒品者購買毒品後,交付委託人以供施用,並收取價款,與受「販售毒品者」委託,將毒品交付買受人,並收取價款,二者同具向毒販取得毒品後交付買受人並收取代價之行為外觀,其固因行為人主觀上,究與販售者抑或買受人間有意思聯絡,而異其行為責任,單純意在便利、助益施用而基於與施用者間之意思聯絡,為施用者代購毒品之情形,僅屬幫助施用,若意圖營利,而基於與販售者間之犯意聯絡,代為交付毒品予施用者,始為共同販賣,然販毒之人,不論大、小盤商、零售,甚或臨時起意偶一為之者,莫不意圖營利,又毒品交易亦不必然以現貨買賣為常態,毒品交易通路賣方上、下手間,基於規避查緝風險,節約存貨成本等不一而足之考量,臨交貨之際,始互通有無之情形,亦所在多有,故毒販與買方議妥交易後,始轉而向上手取得毒品交付買方,不論該次交易係起因於賣方主動兜售或買方主動洽購,毒販既有營利意圖,尚非可與單純為便利施用者乃代為購買毒品之情形等同視之,而均論以幫助施用罪,二者之辨,主要仍在營利意圖之有無(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3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 ⒈證人謝嘉慶部分: ⑴其於偵訊時具結證稱:「(你是如何向袁華泰購買海洛因?)用電話先聯絡看袁華泰在何處,是否方便碰面,如果等碰到面再詢問他身上有無海洛因可以賣,如果有的話,我才當場買,如果沒有的話,也沒辦法。【根據103年1月13日11:23至11:45譯文(編號93、94、98)你與袁華泰的三次對話,是指你要向袁華泰購買毒品之意?】當天上午11時45分左右,我就在袁華泰小東路住處旁的公園以新臺幣(下同)600元向他買到一小包海洛 因,我是拿現金給他,他就給我一小包海洛因,買到海洛因之後,當天我就施用完了。【(提示譯文編號182 、185)是否為103年1月25日下午你要向袁華泰購買海 洛因之意?】是,當天交易時間就是15時12分在袁華泰住處樓下公園完成交易,我是以1,000元向袁華泰購買 海洛因一小包,我們是一手交錢一手交毒品。【(提示譯文編號374、375)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103 年2月3日早上10點多,我打電話給袁華泰要向他買毒品,等他洗完澡,我們才在他住處樓下公園碰面,當天我是以500元向他買一小包的海洛因,我們是一手交錢一 手交毒品,他是騎機車過來與我碰面的。【(提示譯文編號432、433、434)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103年2月6日當天我打電話給袁華泰約見面的地方,當天實際碰面時間是上午最後一通電話掛斷之後沒多久,大約是上午11時50幾分,我們就在永康區中華路上的燦坤對面的7-11見面,我以1,000元的現金向袁華泰購買一小 包的海洛因,我們是一手交錢一手交毒品。【(提示譯文編號438、439)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我本身 是在仁德區太子路上太子廟附近綁鐵,這兩通電話的意思應該是我在那邊工作,我又想找袁華泰,所以我才約在太子廟那邊見面,但時間太久了,我不是很確定,可能在1點半左右有向袁華泰買,依照我平常工作時間是1點就上工,可能是我當天沒有工作,才會跟袁為泰約1 點半見面,當天如果有買也是買1,000元的海洛因。【 (提示譯文編號518、519)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103年2月9日中午我打電話給袁華泰約見面之後,就 在當天12點半左右就在袁華泰小東路住處的公園那邊見到面,我以1,000元向袁華泰購買海洛因一小包,我們 是一手交錢一手交毒品。【(提示譯文編號600、602)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103年2月12日下午5點半 左右我打電話給袁華泰要向他買海洛因,最後一通電話掛斷後沒多久,我們就在小東路的郵局見面,我以1,000元的現金向他買一小包海洛因,我們是一手交錢一手 交毒品。(上述幾次向袁華泰購買海洛因,都是你自己施用完畢?)是」等語(103偵3685號卷第24-25頁)。⑵其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你們有無一起去向藥頭買過?)比較少,因為都是他認識的比較多,若有的話我也是在旁邊看,然後他再自己跑去跟別人講話這樣而已。(所以你有跟被告一起去買,只是你都在旁邊看?)是,我都沒去接洽,讓他自己去處理而已。(所以你們兩人一起去買,但處理毒品及錢的事情就是交給被告,你只有在旁邊看?)是。(我的意思是說拿到之後你們現場就分,還是怎麼樣?)我不知道他有過多少手,反正他有把我的東西拿給我就好了,我不管他有替多少人買,或是跟多少人合資,只要我的部分我有收到就好了。(你跟被告一起去買的次數是買過幾次?)沒有幾次,其他的我就會在電話中跟他說,他若有就會叫我過去拿。(所以有的時候你如果有錢就會先把錢給被告,如果你身上沒有錢的話,就會之後再給,是否如此?)是。(你每次請被告處理毒品的金額、數量是多少?)大概是在一千。(一千你可以拿到多少的數量?你拿到的是袋裝的,還是已經裝好在針筒的?)袋裝的。(是用什麼袋子裝起來?)夾鏈袋。(你認為你一開始是合資跟袁華泰一起去買,後來因為你個人工作的關係,所以你就直接希望他幫你拿毒品,然後你再把錢拿給他,那你是否認為袁華泰會透過幫你去購買毒品的過程,去賺你的錢或賺你的量?)這我也不會說,因為畢竟是我拜託他的,我也不會去過問,我只要有拿到我需要的東西就好了,所以到底算不算販賣或他是要牟取我的錢,我也不敢肯定,但是說難聽一點,我染上毒癮了,撐得了一時,也撐不了一日,就算讓人家賺,我也不好意思去問什麼。(你是否也不在乎被告到底有沒有賺你的錢或是如何,只要你給他錢,然後有拿到毒品就好了?)是。(你說一開始是你們一起去拿,那被告是跟誰拿的?)我不知道。(你不知道那要如何一起去拿?)我是把錢交給他,然後他去處理。(你有無跟被告一起去找過藥頭?)很少。(在103年間有無跟被告一起去找過藥 頭買海洛因?)可能沒有。就算有,我也沒有看到,因為我都離一段距離等他來找我。(你從頭到尾有無看過被告的藥頭?)有遠遠看過,但沒有近看過。(是否被告在向藥頭買的時候,你都沒站在旁邊?)沒有。(你是否都站很遠?)是。(所以你也不知道被告的藥頭是何人?)不知道。(是否知道電話或如何聯絡?)我如果知道,我就自己去拿了,就不用透過第三人。(你是否知道被告都向藥頭拿多少錢、多少重量?)我不知道。(你說你們一起買,然後被告買完再分給你,那你是否知道他是怎麼分的?)我不知道。(後來你說103年 沒有跟被告一起去買,所以103年間是否都是你直接叫 他給你的?)後來是這樣。(你剛才有說被告是拿夾鏈袋給你,你是否知道裡面裝多重?)不知道。(每次的量是否都一樣?還是有的較多、有的較少?)其實我不知道,因為我注水進去就直接抽出來了。(所以有多重你也不知道?)不知道。(被告的品質如何?)我不會說。(算是好的還是不好的?)有好有壞。(你剛才說被告有無賺你的錢或量你不知道?)是。(被告的海洛因是向人家購買後就馬上拿給你,還是他有做何處理?)這我不知道。因為我下班的時間跟他去拿東西的時間絕對不可能每次都一樣,所以有時是我跟他說,他那邊若有就叫我過去拿。(你是否認識一位在高雄的藥頭柏盛東?)不認識。(是否知道被告有去向高雄的人買海洛因?)我不知道。(被告本件被起訴的部分是103年 的部分,你是否說那段時間你是透過被告去拿的?)對。(還是你去找被告拿?)本來就是我找他,但他是跟我合夥還是怎麼樣,我不知道。(當時大部分的型態是否你打電話過去說你要多少,或是說你有多少,約在何處見面,然後被告就把東西送過去給你?)是。(所以你說你都只有下班或上班前的空檔,才有辦法跟被告聯絡?)對。(見面的時候是否你把錢給被告,他把毒品給你?)對。(被告是什麼管道拿到的,你不清楚?)不知道等語(本院104年8月3日審判筆錄)。 ⑶據證人謝嘉慶上開證述內容及其與被告間之通話譯文觀之,證人謝嘉慶實係與被告達成交易海洛因數量、價金之合意,並將價金交予被告,由被告交付海洛因。至於被告如何向上手取得海洛因、取得成本為何,則非所問,故謝嘉慶並非意在向藥頭購買毒品而請託被告居中代為聯繫購買,而係欲向被告購買海洛因,買賣關係堪認係存在於證人謝嘉慶與被告之間,且客觀上被告亦未曾讓謝嘉慶知悉被告之毒品上游為何人甚明。是被告辯稱僅係幫謝嘉慶購買毒品云云,洵無足採。 ⒉證人曹建國部分: ⑴其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提示譯文編號282、284) 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當時我人在永康忠孝路公墓附近的紅茶店,我叫袁華泰來這間紅茶店,我拿1000元給他之後,他離開紅茶店,約一個小時之後,他又回到紅茶店,拿了一小包海洛因給我。(為何你拿1000元給袁華泰之後,袁華泰又離開紅茶店?)我不曉得。(你如何確定袁華泰不會在拿了1,000元之後跑掉?)我 們是朋友,而且我們也有曾經合資買毒品,我不確定他離開的原因是什麼。【(提示譯文編號321、331、332)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103年1月31日下午4時許 我在永康區忠孝路公墓附近的紅茶店打麻將,我拿1,000元給袁華泰之後,袁華泰又離開紅茶店,然後他又回 來,手上就拿著一包海洛因及一支新的注射針筒交給我。【(提示譯文編號442、445、447、451、452)你與 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103年2月6日下午4多接近5點 左右我交1,000元給袁華泰,至於他是要拿去向別人買 或是他直接賣給我,我不管,反正我就是要拿到一包海洛因,地點是在永康區兵仔市的一家豬肉店,我就在豬肉店那邊等他回來,他沒多久就回來,交給我一包海洛因。【(提示譯文編號553、554)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我拿700元給袁華泰,袁華泰就離開了,地點 是在永康區兵仔市的一家豬肉店,時問是在103年2月10日晚上10點多,我人一直站在那邊等,後來袁華泰就回來交給我一小包海洛因。【(提示譯文編號569、570 )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103年2月11日下午5點 多的電話是我告訴袁華泰我身上只有800元,希望他幫 我弄到海洛因,電話中提到的教會是我人剛好在東區裕文路上的磐石教會,我本身是基督徒,後來交易的地點是在永康區兵仔市那邊,交易方式是我拿800元給他, 他離開現場後回來再交給我一小包海洛因。【(提示譯文編號635、636)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103年2月14日凌晨2時許我打電話給袁華泰,我叫他用一個的 意思是說我只有1000元,後來我們在永康區兵仔市的豬肉攤巷子碰面,袁華泰拿了我1,000元離開之後沒多久 ,就拿了一小包海洛因及一支新的注射針筒給我。【(提示譯文編號660、661)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103年2月14日晚上9點半左右我打電話過去,他就講說 有,我們是一手交錢一手交海洛因,當時我是給他1000元,他就給我一包海洛因。【(提示譯文編號665、666)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103年2月15日早上7點 多在後甲圓環我拿1,000元給袁華泰,他離開一下子之 後就回到現場,並拿一包海洛因給我。【(提示譯文編號696)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103年2月16日上 午9點我拿1,000元給袁華泰,地點是在永康區兵仔市場,袁華泰拿了1,000元之後就離開現場一下,回來之後 就交給我一包海洛因。(你與袁華泰有無恩怨或金錢糾紛?)我與袁華泰互相有借錢,但是我們彼此沒有恩怨」等語(103偵3685號卷第27-28頁)。 ⑵其於審理中結證稱:「(有無跟袁華泰買過海洛因?)我之前有跟他共同去拿過好幾次,我之前都是跟他共同拿過,我都可以比喻說當初他帶我去哪邊拿,甚至說他還拜託人家去拿,因為我不知道他買賣,到後面我都是我有多少錢拿給袁華泰,我們一起出錢買,有時候我就不願意去,因為之前我跟他去了太多次,我就不想要再去,我就說以後我拿錢給他,他就去。(藥頭都是你聯絡還是被告聯絡?)他聯絡,我沒有藥頭。(藥頭你都不認識嗎?)不認識。(所以你的意思是你都是拿錢給他,他過一段時間才拿海洛因來給你?)就是有一次深夜時,他那一次有拿錢給我,我問他你那邊有沒有,他就說太晚了,他那邊有,先暫時,他就說先用給我,因為他本身有藥頭,他有在吃的,他常在吃的人。(檢察官訊問筆錄跟你所講的是否大致相符?)差不多。(跟他拿到海洛因的時間、地點跟交易情形,大概就是如你跟檢察官所述?)應該是,確實日子我真的記不起來。(你於偵查中向檢察官陳述,你都是拿錢給被告,過一段時間被告就會拿海洛因回來給你?)是,有一次我記得是深夜我想施用,他跟我講一講,被告說他那邊有,就先拿他的給我。(103年間這幾次你都是拿多少錢給 被告去拿海洛因?)都差不多這樣,有時候幾百到一千元,看身上的錢。(被告給你的海洛因都是怎麼包裝?)不一定,有時會一小包,有時會直接裝在筆裡面。(重量是多重?)我不知道。(錢不一樣的話,拿到的海洛因會不一樣嗎?)這我不清楚,我真的記不起來,他拿來我就施用,有時候在筆裡面,有時一小包裡面只有一點點,我就做一次洗。(你是否知道這幾次被告都是跟哪一個藥頭買的?)我不知道。你說之前我只知道在大灣、砲校那邊有去過,可是我也沒有怎麼看到人,有時候人家開車或騎摩托車過去這樣交易。(被告買多少錢進來,你是否清楚?)這點我不知道,因為我都交給他,我想他也不會說…。(你們的交易方式就是你拿錢給被告,被告就把海洛因拿給你嗎?)是,他就去用,我也不曉得。(你那時候如果用到品質不好的東西,會不會跟被告反應?)會,我會跟他說之前那次拿的品質不好,上次拿得比較好,我就是抱怨一下而已。(你所謂的品質不好是指什麼?)我們的感覺,就是沒有藥效。(這種次數多不多?)十次差不多有四、五次,運氣好一點可能只碰到兩、三次,他如果找固定藥頭,如果那個找不到,找另外一個我就不敢說,因為他當時是這樣。(從你於偵查中所講的幾次毒品交易,你常提到說你拿錢給被告之後,被告出去回來就拿筆或是毒品給你,為何被告要幫你跑腿?)不是,被告有找我去過幾次,後來我都叫被告自己去。(你有無補貼他交通車馬費?)沒有,沒有這回事。(你跟被告算是普通朋友嗎?)是,可以說普通朋友。(檢察官起訴的九次交易,你是否無法確認被告交給你的毒品重量,是否足夠你所購買購買的價錢?)是,我無法確定。因為他來就已經裝好」等語(本院卷一第91頁背面-第95頁背面、第100頁正、背面)。 ⑶據證人曹建國上開證述內容及其與被告間之通話譯文內容可知,證人曹建國將其購買毒品之款項交付被告後,被告雖曾短暫離去,惟證人曹建國並不知悉被告離去之原因,被告於取得證人曹建國交付之款項後,究係如何取得毒品、被告之藥頭為何人、被告有無共同出資、金額多寡、被告購得毒品之價金、數量,均非證人曹建國所在意。準此,堪認證人曹建國實係與被告達成交易海洛因數量、價金之合意,並將價金交予被告,由被告交付海洛因甚明。是以,被告辯稱係合資或幫證人曹建國購買毒品而為幫助施用毒品云云,並不足採。 ⒊證人石恒如部分: ⑴其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如附表所示之18次交易,均係向被告購買毒品海洛因等語(103偵3685號卷第30-32頁)。 ⑵於審理中結證稱:「(之前在偵查中檢察官是否有一篇一篇跟你確認說當天交易的時間跟地點?)是,那天有這樣說沒錯。(你向被告拿海洛因是如何跟他聯絡約見面,請你敘述一下?)我們是經過電話,我是以000000000打電話給被告。(是你先把錢拿給他,晚上再拿海 洛因給你,還是你早上先跟他拿海洛因,晚上再把錢給他?)都有。(一般你打電話給他到你去跟他拿海洛因,大約會隔多久的時間?)如果他有的話他會先給我,沒有的話我會先給他,等我下班之後再過來拿。(你是否記得每次跟被告拿多少錢的海洛因?)有時候一千元,有時候二千元,大部分是一千元。(一千元的海洛因有多重?)我不曉得,只是一小包而已。(都是被告拿包好的給你?)對。(你自己有無用電子秤秤過?)沒有(你都沒有秤,怎麼知道重量一樣?)我們弄的時候都差不多那個數量,是感覺而已。(你是否知道被告的海洛因是向何人購買?)我不是很清楚,他好像住在高雄,好像是向一位「東仔」買的,是不是我就不清楚。(依照你看到的情況,你應該知道「東仔」是被告的上游?)我不清楚。(你為何會知道被告沒有賺你的錢?)我不知道他有沒有賺我的錢。(你說被告向「東仔」拿的海洛因有多重?)我不知道。(依筆錄或譯文,他交付毒品方式常常是從樓上丟下來給你讓你撿?)是,有時候會這樣沒錯,我交錢給他之後,沒有拿到的時候,我打電話給他,他有的話就會丟給我。(你向被告拿毒品,每次都有錢給被告?)對。(你施用的毒品大部分都是從被告那裡取得?)有時候有,有時候他如果沒有,我就會跟別人拿。(你跟被告拿毒品關心的是錢交出去,毒品有交給你就好?)是。(被告有無從中賺取什麼?)我不清楚。(你之前跟檢察官講說你跟他買海洛因的意思是說你錢給他,他把東西給你,這個叫做買?)是,應該是這樣。(至於剛才有問過你,被告到底有無交給你或有無獲利,你不清楚也不在意?)對」等語(本院卷一第62頁背面-第70頁背面)。 ⑶依證人石恒如上開證述內容及其與被告間之通話譯文內容可知,證人石恒如實係與被告達成交易海洛因數量、價金之合意,並將價金交予被告,由被告交付海洛因。至於被告如何取得毒品、被告之藥頭為何人、被告取得毒品之成本、購買之數量若干,均非所問。是以,證人石恒如並非與被告合資或向藥頭購買毒品而請託被告居中代為聯繫購買,而係欲向被告購買海洛因,堪認買賣關係存在於證人石恒如與被告之間,且客觀上被告亦未曾讓證人石恒如知悉被告之毒品上游為何人甚明。是被告辯稱僅係幫助證人石恒如施用云云,洵無足採。 ⒋證人沈百超部分: ⑴其於偵查中結證稱:「【(提示譯文編號11、14)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是我要向袁華泰購買海洛因的意思,後來見面的地點是在永康區中華路的燦坤3C,見到面的時間就是102年12月24日晚上10點左右,當天我 以5000元的現金向他購買一包海洛因,重量約是1公克 ,我與袁華泰本人是一手交錢一手交毒品,買來的海洛因完全由我自己施用。【(提示譯文編號17)電話中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我向袁華泰抱怨海洛因的品質,因為前一次即102年12月24日交易的海洛因品質不 好。【(提示譯文編號85、89、105、106)你與袁華泰 的對話是何意?】103年1月12日那一天的兩通電話是請袁華泰幫我調海洛因,至於103年1月13日就是我們約定毒品交易碰面的地點在永康區二王公墓的靈骨塔,時間是在103年1月13日下午3點多,當天我以5,000元的現金向他買1公克的海洛因,我與袁華泰本人是一手交錢一 手交毒品。(你是否知道袁華泰的毒品是向何人買來的?)不清楚。【(提示譯文編號428、429、430、437、44 3、446、449、450)你與袁華泰的對話是何意?】 428 的譯文中我有問袁華泰「16」意思是我要向他詢問1錢的海洛因價格是否為l6,000元,當天我等袁華泰等 太久,袁華泰都沒有出現,一直到當天下午我們又電話確認碰面的地點是五王國小,見面的時間就是當天下午4 時05分,我以5,000元的現金向袁華泰購買1包海洛因,重量約1公克,我與袁華泰本人是一手交錢一手交毒 品。(你與袁華泰有無恩怨或金錢糾紛?)沒有」等語(103偵3685號卷第34-35頁)。 ⑵於審理中結證稱:「(當時你有跟檢察官說你不知道袁華泰的毒品來源從哪來的?)我不知道他的毒品從哪來的。(所以你不知道當時毒品的來源?)除了我看到的那個,應該說不是完全清楚。(袁華泰跟他的上游買的時候,你是否知道實際上交易多少?)我都是把我要出的5,000元給他,然後他在去跟對方,所以我不知道對 方給他的的價錢怎麼樣。(所以你不知道他有沒有賺你的價差?)我不知道。(之前檢察官問你的時候,你有提過你在電話跟袁華泰抱怨海洛因品質不好,是否有這件事?)有。(為何要跟他抱怨,既然不是他賺的錢?)因為只有他聯絡得到。(所以你不知道他的上游是誰?)是。(所以你只能找他?)是。(你在譯文中曾經在103年1月23日21時27分在電話中直接跟袁華泰說你要16,是否記得?編號159他有說5嘛。沒啦,對啦對啦,算5啦,這是什麼意思?是不是在談海洛因的價格?)5是指我要跟他拿的5,000元,16如果沒有記錯的話,我 有詢問自己拿半錢或1錢的價碼。(所以你跟他詢價? )是。因為對方我聯絡不到,一定要經過他。(詢問價格多少都是袁華泰跟你講的?)是。(所以他有跟你多報或少報,你是否知道?)不知道。(所以價格都是他決定的?)是。(對你來講,這就是調海洛因跟你跟袁華泰買的意思,你認為你請他去幫你問海洛因,跟你在筆錄裡面,你當時跟檢察官講,你向袁華泰購買海洛因,你認為這是一樣的意思?)沒錯,因為我都是拜託他幫我調。(你在檢察官訊問你的時候,你回答說你跟袁華泰購買海洛因的意思,就是指你都會請被告幫你去問藥頭有沒有海洛因?然後請他幫你買的意思?)沒錯,對,因為一定要他才有辦法幫我買。(102年12月24日 晚上10時在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燦坤3C」這次,你跟袁華泰交易的時候,你有無有看到藥頭在現場?)記不清楚。(103年1月13日下午3時左右臺南市永康區二王 公墓靈骨塔附近,你跟被告在毒品交易交付的時候,有無看到藥頭在現場?)我沒有辦法確定。(103年2月6 日下午4時5分在臺南市永康區五王國小門口這次毒品的交易,藥頭有無在現場?)我想不起來。(你剛提到說跟被告袁華泰接觸的藥頭有時候不一樣的,這三次你都沒有辦法確定有無看到藥頭在場,所以你沒有辦法確定藥頭是什麼人?)我忘記了,我沒有辦法確定對方有沒有來,還是對方來我先把錢交給他。(你在警詢及偵查中都沒有提到你們交易的時候,有一個藥頭在現場?)對。(如果藥頭送海洛因過來,是把貨交給你跟袁華泰二個人,還是交給袁華泰?)是交給袁華泰,因為對方我不認識,所以不可能交給我。(你們不是一起去?)可是是他跟對方接洽,付錢拿毒品,因為對方我不認識。(被告說你們會一起去,他也會拿錢,至於袁華泰拿多少錢跟藥頭接觸購買,你應該不知道?)他是口頭跟我講一人出5,000元,但是實際上多少我不知道。(你 有可能他就是一包毒品完整交給你,並沒有再跟你回去分裝這樣的狀況,就是跟藥頭買了之後,或者是說不管他自己先跟藥頭買好了,再拿過來給你,或是藥頭在旁邊,就跟藥頭買好再轉身交給你,是不是都有可能沒有回去分裝,一包已經包裝好了給你?)除非對方沒有來,我直接把錢交給他。(也有可能是對方沒有來,你先把錢交給他,讓他去幫你買,回來就是一包已經裝好的?)是。(你找袁華泰,就是他是你的管道?)是」等語(本院卷二第17頁-第20頁背面、第23頁)。 ⑶依證人沈百超上開證述內容及其與被告間之通話譯文內容可知,證人沈百超實係與被告達成交易海洛因數量、價金之合意,並將價金交予被告,由被告交付海洛因甚明。至於被告如何取得毒品、被告之藥頭為何人、被告是否出資、出資金額若干、取得毒品之成本、購買之數量若干,均非所問。是以,證人沈百超並非與被告合資或向藥頭購買毒品而請託被告居中代為聯繫購買,而係向被告購買海洛因,買賣關係堪認係存在於證人沈百超與被告之間,且客觀上被告亦未曾讓證人沈百超知悉被告之毒品上游為何人甚明。是被告辯稱僅係合資或幫證人沈百超購買毒品而為幫助施用云云,洵無足採。 ⒌再查,上開毒品交易是否該當販毒罪責,依前揭見解,端視被告有無營利之意圖而定。參酌被告與證人謝嘉慶、曹建國、石恒如、沈百超之通話譯文內容所示,證人均未曾提及委請被告幫忙購買或欲合資購買之明確言詞,則被告如何僅憑不明確之談話即知悉各該次係證人謝嘉慶等人委託其代為向販售毒品者購買毒品或係欲與被告合資?復參以上開證人與被告之通話譯文中均未明確表示購買海洛因,僅以暗語「我過去找你」、「你到了沒?」、「一半」、「丟東西給一下」等簡短語詞聯繫,與一般販毒者因恐遭查獲而未曾於電話中明確談及販毒內容,僅與買毒者以暗語聯絡,並僅以電話約見面地點之情相符。再佐以證人謝嘉慶等人與被告在電話聯繫中,多未言明所需毒品之價額或數量,被告在此數十次毒品需求之時間、數量不特定之情況下,竟能及時滿足證人謝嘉慶等人購毒之需求,而且均不曾讓證人謝嘉慶等人明確知悉其毒品上游為何人,而僅能透過被告取得毒品,凡此可見,被告顯非單純僅因受託代為購買或合資購買,而係有自行販賣毒品之犯意。再者,證人謝嘉慶等人均一致證稱並不知悉被告取得毒品之實際數量、價格、及被告是否有從中賺取利潤,已見上述,則被告所辯係以成本價售予證人謝嘉慶等人云云,已難採信。況衡以販賣海洛因係最輕法定本刑無期徒刑之重罪,苟無利可圖,被告應無甘冒重刑風險,不辭勞費,向上手取得毒品後,再以成本價售予證人謝嘉慶等人之理,堪認被告應係基於牟利之意思而交付毒品,藉以從中賺取差價,主觀上確有從販賣毒品中賺取差額利益之營利意圖,要無疑義。參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對於附表所示販賣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均坦白承認,從未辯稱與證人謝嘉慶等人係合資購買或代為購買,足見其嗣後有關合資購買、代為購買毒品海洛因之辯詞,純係臨訟杜撰之詞,不足採信。 ㈣此外,並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搜索現場 照片9張在卷可稽。復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小包扣案可資佐證。而扣案之毒品海洛因8小包(含包裝袋8只,驗餘淨重合計共3.19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無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3年4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按(103偵5090號卷第21頁)。 ㈤綜上所述,如附表所示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謝嘉慶、曹建國、石恒如、沈百超之犯行,洵堪認定。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事實欄一㈡、㈢部分: ㈠上開事實欄一㈡、㈢施用毒品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3 年4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及搜索現 場照片9張在卷可佐。此外,復有未使用注射針筒2支、束帶1條扣案可佐。是其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 。 ㈡綜上,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 一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販賣、持有。是核被告所為,於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於事實欄一㈡部分,係犯第10條第1項之施 用第一級毒品罪;於事實欄一㈢部分,係犯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又其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想像競合:被告於事實欄一㈢之所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㈢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上開事實欄一㈠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37罪、事實欄一㈡、㈢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2罪,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累犯:被告有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 累犯,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其餘所犯上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又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曾於103年7月21日 具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其毒品海洛因之來源為柏盛東乙節,有刑事告發狀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25頁)。嗣該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他字第3335號案件偵辦,再經移轉管轄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偵字第1693號提起公訴,並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48號判決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8月6日南檢玲定103他3335字第48747號 函、103年10月31日南檢玲定103他3335字第68082號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693號起 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8號刑事判決書各1紙在卷足憑(本院卷一第37頁、第132頁、第169頁) 。堪認被告確有供出其於103年2月10日下午1時17分許後 某時,在高雄市○○區○○街00號4樓,購得毒品海洛因 之來源為柏盛東,且因其供出該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之情事。據此,於該103年2月10日下午1時17分許之時 點後之如附表編號7、編號11-16、33-34所示交易,爰均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⒊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重輕之標準,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 照)。又參酌大法官釋字第263號解釋,若不分犯罪情況 及結果如何,蓋以死刑、無期徒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若有情輕法重之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適用,足以免過嚴之刑。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法定本刑最輕為無期徒刑,被告雖於審理中否認犯行,惟其於警詢、偵查中均曾坦承犯行,且被告販賣所得分別為500元至1,000元、3,000元、5,000元不等,販賣對象共4人,而被告亦有施用毒品習慣,可謂僅 為吸毒者間為求互通有無之零星小額交易,雖有從中賺取利益,但相較於專門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以販毒維生之毒梟而言,被告對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之危害程度尚非至鉅,倘科以最輕之法定本刑無期徒刑,未免過苛,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而無從與真正大量販毒者之惡行相區別,是就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確可憫恕,就被告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均依刑法第59條酌減之,其中編號7、11-16、33-34所示犯行,有二種 刑之減輕事由,應遞減之。 ⒋其刑有加減,並依先加後減原則,加減其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加重)。 ㈤爰審酌被告於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執行完畢後,仍未戒除毒癮,又再犯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毒品,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對社會治安可能之危害程度非輕,且除自身染有施用毒品之惡習外,更進而販賣第一級毒品以牟利,無視於政府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致使一般施用毒品者,沈迷於毒癮而無法自拔,直接戕害國民身心健康,間接危害社會治安,敗壞社會善良風氣,進而導致施用毒品之人為購買毒品施用而觸犯刑典之情事發生,其實際之危害程度不輕,並考量被告販賣毒品之次數、數量、獲取之利益,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於審理中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所稱: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性質上係沒收之補充規定。其屬於本條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屬扣押之物而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之問題;必沒收之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始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之選項問題。而「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均屬執行沒收之方法,如不能沒收之標的係現行貨幣者,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苟不能沒收之物係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則須諭知「追徵其價額」,且既已宣告「追徵其價額」,苟被告仍不繳納或無力繳納該價額,仍須就其財產強制執行以抵償之者,要屬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法執行之問題,縱未於判決主文宣告,亦不能指為判決違背法令(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542號刑事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 品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60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惟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0號、97年度台上字第5770號、96年度台上字第2331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查: ⒈本件未扣案之不詳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含SIM卡1張)為被告以2,000元向他人購得(南市警五偵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頁),應認係被告所有,且係供 被告用以犯本案附表所示犯行聯繫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各該犯行主 文項下宣告沒收,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又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之販賣毒品所得,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且因販賣 毒品所得未予扣案,是併為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㈡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25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小包(含包裝袋8只,驗餘淨重合計共3.19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無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3年4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 書在卷可按(103偵5090號卷第21頁)。而被告於偵查中供 承扣案毒品係向「東仔」購入1錢後(已分裝成30小包)轉 售之用等語(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5頁、103 偵3685號卷第14頁),是以,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其最後一次販賣毒品犯行主文項下宣 告沒收銷燬之。至存放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因與其內存放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一併沒收燬之。另鑑驗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之束帶1條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 之物,扣案之未使用之注射針筒2支,為被告所有預備供其 施用毒品之用,業據被告供述明確(103偵3685號卷第14頁 、本院卷一第3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束帶部分於二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未使用之注射針筒2支,於最後一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 收。 ㈣末按沒收之物,應與本案論罪科刑之事實有關,依法應沒收或得沒收者為限,如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無關,雖係於本案以外之其他犯罪事實經論罪科刑時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亦僅得於該他案宣告沒收,而不得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66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除上開應宣告沒收之物外,其餘扣案之行動電話2支、現金19,700元, 核與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並無直接關係,且查無積極證據證明為本件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或為其本件犯罪所得,故均不為沒收之宣告,併附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5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狄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交易對象│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價格及數量 │罪名及宣告刑 │ ├──┼────┼───────┼──────┼────────┼──────────┤ │ 1 │謝嘉慶 │103年1月13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600元,重量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11時45分許 │小東路附近公│些許之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 │園 │海洛因1小包 │伍年貳月。未扣案不明│ │ │ │ │ │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陸佰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 │ │103年1月25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15時12分許 │小東路附近公│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 │園 │品海洛因1包 │伍年肆月。未扣案不明│ │ │ │ │ │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3 │ │103年2月3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500元,重量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10時30分許 │小東路附近公│些許之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 │園 │海洛因1小包 │伍年貳月。未扣案不明│ │ │ │ │ │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4 │ │103年2月6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1時52分許 │中華路「燦坤│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 │3C」對面之統│品海洛因1包 │伍年肆月。未扣案不明│ │ │ │ │一便利超商 │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5 │ │103年2月6日 │臺南市仁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3時30分許 │永大路與太子│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 │路交岔口 │品海洛因1包 │伍年肆月。未扣案不明│ │ │ │ │ │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6 │ │103年2月9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2時27分許 │小東路附近公│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 │園 │品海洛因1包 │伍年肆月。未扣案不明│ │ │ │ │ │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7 │ │103年2月12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7時30分許 │小東路郵局前│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捌│ │ │ │ │ │品海洛因1包 │年。未扣案不明廠牌門│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上開門號SI│ │ │ │ │ │ │M 卡壹張)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 │ 8 │曹建國 │103年1月29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20時29分許 │忠孝路某紅茶│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 │店 │品海洛因1包 │伍年肆月。未扣案不明│ │ │ │ │ │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9 │ │103年1月31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6時17分許 │忠孝路某紅茶│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 │店 │品海洛因1包 │伍年肆月。未扣案不明│ │ │ │ │ │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10 │ │103年2月6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6時44分許 │兵仔市場內某│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 │豬肉店 │品海洛因1包 │伍年肆月。未扣案不明│ │ │ │ │ │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11 │ │103年2月10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700元,重量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22時許 │兵仔市場內豬│些許之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 │肉店 │海洛因1小包 │年拾月。未扣案不明廠│ │ │ │ │ │ │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壹支(含上開門│ │ │ │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 │ │ │ │ │ │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幣柒佰元沒收之,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12 │ │103年2月11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800元,重量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7時22分許 │兵仔市場內 │些許之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 │ │海洛因1包 │年拾月。未扣案不明廠│ │ │ │ │ │ │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壹支(含上開門│ │ │ │ │ │ │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 │ │ │ │ │ │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幣捌佰元沒收之,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13 │ │103年2月14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2時6分許 │兵仔市場附近│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捌│ │ │ │ │ │品海洛因1包 │年。未扣案不明廠牌門│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上開門號 │ │ │ │ │ │ │SIM 卡壹張)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14 │ │103年2月14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21時40分許 │兵仔市場附近│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捌│ │ │ │ │ │品海洛因1包 │年。未扣案不明廠牌門│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上開門號 │ │ │ │ │ │ │SIM 卡壹張)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15 │ │103年2月15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7時36分許 │兵仔市場或後│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捌│ │ │ │ │甲圓環附近 │品海洛因1包 │年。未扣案不明廠牌門│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上開門號 │ │ │ │ │ │ │SIM 卡壹張)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16 │ │103年2月16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9時5分許 │兵仔市場附近│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捌│ │ │ │ │ │品海洛因1包 │年。未扣案不明廠牌門│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上開門號 │ │ │ │ │ │ │SIM 卡壹張)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17 │石恒如 │103年1月13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21時9分許 │小東路423巷 │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 │10號後方附近│品海洛因1包 │伍年肆月。未扣案不明│ │ │ │ │ │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18 │ │103年1月14日 │臺南市東區小│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7時45分許(購買│東路423巷10 │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毒品之價金於當│號後方附近 │品海洛因1小包 │伍年肆月。未扣案不明│ │ │ │日21時20分許交│ │ │廠牌門號0000000000 │ │ │ │付袁華泰)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上│ │ │ │ │ │ │開門號SIM卡壹張)沒 │ │ │ │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9 │ │103年1月22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9時40分許 │復興路某處 │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 │ │品海洛因1包 │伍年肆月。未扣案不明│ │ │ │ │ │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0 │ │103年1月25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7時50分許(購買│小東路423巷 │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毒品之價金於當│10號 │品海洛因1包 │伍年肆月。未扣案不明│ │ │ │晚交付袁華泰) │ │ │廠牌門號0000000000 │ │ │ │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上│ │ │ │ │ │ │開門號SIM卡壹張)沒 │ │ │ │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21 │ │103年1月26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9時25分許 │小東路423巷 │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 │10號後方 │品海洛因1包 │伍年肆月。未扣案不明│ │ │ │ │ │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2 │ │103年1月30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0時30分許 │小東路423巷 │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 │10號(地下室 │品海洛因1包 │伍年肆月。未扣案不明│ │ │ │ │中) │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3 │ │103年1月31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8時35分許 │小東路423巷 │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 │10號4樓袁華 │品海洛因1包 │伍年肆月。未扣案不明│ │ │ │ │泰住處 │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4 │ │103年2月1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9時20分許 │小東路423巷 │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 │10號(地下室 │品海洛因1包 │伍年肆月。未扣案不明│ │ │ │ │中) │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5 │ │103年2月2日 │臺南市立醫院│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8時41分許 │前路旁 │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 │ │品海洛因1包 │伍年肆月。未扣案不明│ │ │ │ │ │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6 │ │103年2月3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9時30分許 │小東路423巷 │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 │10號後方 │品海洛因1包 │伍年肆月。未扣案不明│ │ │ │ │ │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7 │ │103年2月3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3,000元,每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20時30分許 │小東路423巷 │包重量些許之第一│,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 │10號後方 │級毒品海洛因,共│伍年陸月。未扣案不明│ │ │ │ │ │4小包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參仟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8 │ │103年2月5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7時10分許(購買│小東路423巷 │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毒品之價金於同│10號後方 │品海洛因1包 │伍年肆月。未扣案不明│ │ │ │日晚間交付予袁│ │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華泰)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29 │ │103年2月6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7時55分許 │小東路423巷 │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 │10號後方 │品海洛因1包 │伍年肆月。未扣案不明│ │ │ │ │ │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30 │ │103年2月7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7時30分許(購買│小東路423巷 │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毒品之價金於同│10號4樓由窗 │品海洛因1小包 │伍年肆月。未扣案不明│ │ │ │日晚間交付予袁│戶丟下 │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華泰)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31 │ │103年2月8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7時45分許(購買│小東路423巷 │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毒品之價金於同│10號4樓由窗 │品海洛因1小包 │伍年肆月。未扣案不明│ │ │ │日晚間交付予袁│戶丟下 │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華泰)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32 │ │103年2月10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7時27分許(購買│小東路423巷 │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毒品之價金於同│10號4樓由窗 │品海洛因1小包 │伍年肆月。未扣案不明│ │ │ │日下午交付予袁│戶丟下 │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華泰)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33 │ │103年2月12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7時43分許 │小東路423巷 │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捌│ │ │ │ │10號4樓袁華 │品海洛因1小包 │年。未扣案不明廠牌門│ │ │ │ │泰住處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上開門號 │ │ │ │ │ │ │SIM 卡壹張)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34 │ │103年2月15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1,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7時43分許 │中華路一心加│量些許之第一級毒│,累犯,處有期徒刑捌│ │ │ │ │油站後方巷弄│品海洛因1小包 │年。未扣案不明廠牌門│ │ │ │ │中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壹支(含上開門號 │ │ │ │ │ │ │SIM 卡壹張)沒收之,│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35 │沈百超 │102年12月24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5,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22時許 │中華路「燦坤│量約1公克之第一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 │3C」附近 │級毒品海洛因1包 │伍年陸月。未扣案不明│ │ │ │ │ │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36 │ │103年1月13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5,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5時許 │二王公墓靈骨│量約1公克之第一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 │塔附近 │級毒品海洛因1包 │伍年陸月。未扣案不明│ │ │ │ │ │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37 │ │103年2月6日 │臺南市永康區│價格5,000元,重 │袁華泰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6時許5分 │五王國小門口│量約1公克之第一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 │ │級毒品海洛因1包 │伍年陸月。未扣案不明│ │ │ │ │ │ │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 │ │ │ │ │ │門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 │ │ │ │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 │ │ │ │ │ │包(含包裝袋捌只,驗│ │ │ │ │ │ │餘淨重合計參點壹玖公│ │ │ │ │ │ │克)沒收銷燬之。 │ └──┴────┴───────┴──────┴────────┴──────────┘ 註:1台錢(俗稱1錢)=3.75公克 3.75公克×1/30=0.125公克 【通話譯文】 ┌─┬──┬────┬───────────────────┐ │編│交易│交易時間│譯文整理 │ │號│對象│ │ │ ├─┼──┼────┼───────────────────┤ │ 1│謝嘉│103年1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慶 │13 日11 │B:0000000000(謝嘉慶) │ │ │ │時45分許├───────────────────┤ │ │ │ │93:2014/l/13 11: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 之通話: │ │ │ │ │A喂。B我啦,傳一下你的帳號啦,傳給我妹│ │ │ │ │妹啦,弄你的手機直接傳給她就好了啦。A │ │ │ │ │我哪知道你妹妹的號碼?B我現在電話留給你│ │ │ │ │,你拿筆抄一下。。A我現在回家拿筆啦。 │ │ │ │ │ │ │ │ │ │94:2014/l/13 11: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 之通話: │ │ │ │ │A幾號?Z0000000000。你直接帳號寫簡訊傳│ │ │ │ │過去就好了,她就會匯進來了。A我要寫名 │ │ │ │ │字嗎?B不用啦,我也不知道內,你寫一下 │ │ │ │ │好了。Z0000000000?B你把全名寫在帳號的│ │ │ │ │上頭。A好啦。 │ │ │ │ │ │ │ │ │ │98:2014/l/13 11: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 之通話: │ │ │ │ │A喂。B我公園啦。A啊,你身上有多少啊。 │ │ │ │ │B600。A啊你拿按呢,叫我怎麼用啊?B什?A │ │ │ │ │我等一下下去啦。 │ ├─┤ ├────┼───────────────────┤ │2 │ │103年1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25 日15 │B:0000000000(謝嘉慶) │ │ │ │時12分許├───────────────────┤ │ │ │ │182:2014/l/25 14: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我啦,我現在甘可以找你,你在那裡│ │ │ │ │?A等一下,10分鐘啦。B哦,好。A啊用好,│ │ │ │ │我打給你啦。B10分鐘,我在你家樓下就好 │ │ │ │ │了啊。A樓下?B我今天沒有去喝筒子。A啊,│ │ │ │ │你沒有現金哦?B有啊。A按那,甘有夠。B有│ │ │ │ │啦有啦。A你到公園打給我啦。B公園好。 │ │ │ │ │ │ │ │ │ │185:2014/l/25 15: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喂,你還沒有到哦?A你到了嗎?B我在│ │ │ │ │這裡等一段時間了呢?A 你也沒有打,你也 │ │ │ │ │沒有跟我說啊。B我想說,你馬上好,你馬 │ │ │ │ │上就出來了啊。A沒啊,你到,你要跟我講 │ │ │ │ │一下啊。B哦。A我隨下來啊。B我電話掛掉 │ │ │ │ │,我隨過去了。A按呢哦,好好,我隨下去 │ │ │ │ │。B哦。 │ ├─┤ ├────┼───────────────────┤ │3 │ │103年2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3日10時 │B:0000000000(謝嘉慶) │ │ │ │30分許 ├───────────────────┤ │ │ │ │372:2014/2/3 9: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大仔,你今天甘有走出去沒啦?A什?B│ │ │ │ │今天有出門沒啦。A什米有沒有出門沒?B沒 │ │ │ │ │啦,我是說有沒有出去玩啦。A沒有啦,那 │ │ │ │ │有出去玩。B沒啊,還有三天開工?A三天開 │ │ │ │ │工。B說好了,你那裡有沒有方便?A好啦, │ │ │ │ │看按那,我現在要出去。B好啊,你打給我 │ │ │ │ │好了。 │ │ │ │ │ │ │ │ │ │374:2014/2/3 10: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喂,不夠呢?等一下再找你?A多少啊?│ │ │ │ │B一半啊。A什?B一半。A沒關係來來啦,等 │ │ │ │ │一下…等我澡洗好打給你。B沒關係啦,我 │ │ │ │ │在你家附近。A好啦,我先洗澡。B好啊。 │ │ │ │ │ │ │ │ │ │375:2014/2/3 10: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我在你們公園。A好啦,在那裡等我 │ │ │ │ │一下。B好。 │ ├─┤ ├────┼───────────────────┤ │4 │ │103年2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6日11時 │B:0000000000(謝嘉慶) │ │ │ │52分許 ├───────────────────┤ │ │ │ │432:2014/2/6 11: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喂,我啦,你在那?A兵仔市那。B我 │ │ │ │ │過去找你啦。A嗯。 │ │ │ │ │ │ │ │ │ │433:2014/2/6 11: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我在兵仔市啦,你在那?A我在燦坤這│ │ │ │ │啦。B 哦,好好。 │ │ │ │ │ │ │ │ │ │434:2014/2/6 11: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啊,沒有看到你啊。A走來7-11這啦 │ │ │ │ │。B7-ll。A嘿啦。 │ ├─┤ ├────┼───────────────────┤ │5 │ │103年2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6日13時 │B:0000000000(謝嘉慶) │ │ │ │30分許 ├───────────────────┤ │ │ │ │438:2014/2/6 13: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我啦,我過去找你啊。A你現在在那?│ │ │ │ │B現在在仁德交流道呢?A我現在要下去,要 │ │ │ │ │往那裡過啊?B好,要在那裡等?A你要從那裡│ │ │ │ │回來?B太子廟啊。A好啊,同樣在太子廟那 │ │ │ │ │裡相等好了。B好啊,7-11啊。A好。 │ │ │ │ │ │ │ │ │ │439:2014/2/6 13: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我到了,我怎麼沒有看到你啊?A你騎│ │ │ │ │到7-11的對面這啊。B好啊好啊。A我到到了│ │ │ │ │。 │ ├─┤ ├────┼───────────────────┤ │6 │ │103年2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9日12時 │B:0000000000(謝嘉慶) │ │ │ │27分許 ├───────────────────┤ │ │ │ │518:2014/2/9 12: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喂,你在那裡?A厝呢。B哦,我等一 │ │ │ │ │下過去找你。A好。B好。 │ │ │ │ │ │ │ │ │ │519:2014/2/9 12: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我在你家後面呢?A公園那。B公園那 │ │ │ │ │,好。 │ ├─┤ ├────┼───────────────────┤ │7 │ │103年2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12 日17 │B:0000000000(謝嘉慶) │ │ │ │時30分許├───────────────────┤ │ │ │ │600:2014/2/12 17: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歹勢,我現在拿過去給你。A嗯。B在│ │ │ │ │那裡?A在家啊,公園那啊。B好。 │ │ │ │ │ │ │ │ │ │602:2014/2/12 17: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我在這啊。A你過來郵局,小東郵局 │ │ │ │ │好不。B哦。 │ ├─┼──┼────┼───────────────────┤ │ 8│曹建│103年1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國 │29 日20 │B:0000000000(曹建國) │ │ │ │ ├───────────────────┤ │ │ │ │282:2014/l/29 19: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我這涼水店打麻將,你等一下過來這│ │ │ │ │裡好不好。A哦。 │ │ │ │ │ │ │ │ │ │284:2014/1/29 19: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B喂。A你說那一個冰店啊?B那個飲料店啊,│ │ │ │ │紅茶,我這打麻將,以前你跟阿賓來的時候│ │ │ │ │,在那裡打麻將啊,你進來一下啊。A你打 │ │ │ │ │麻將這樣進去好嗎?B好啦,打麻將而已啊,│ │ │ │ │你進來一下,我拿錢給你啦。A好啊。 │ │ │ │ │ │ ├─┤ ├────┼───────────────────┤ │9 │ │103年1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31 日16 │B:0000000000(曹建國) │ │ │ │時17分許├───────────────────┤ │ │ │ │321:2014/l/31 14: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過來這裡啊。A我現在沒辦法,我回 │ │ │ │ │去再打給你。B好。 │ │ │ │ │ │ │ │ │ │331:2014/1/31 16: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喂,我在打麻將這裡。A哦。B你要不│ │ │ │ │要打?A我晚一點再打。B哦,帶筆來。A好啦│ │ │ │ │,你現在直接出來。B 好。332:2014/1/31│ │ │ │ │16:00 0000000000撥打給0000000000之通話│ │ │ │ │:A喂。B到了沒啊?A 我彎過去就到了啊。B│ │ │ │ │哦。 │ ├─┤ ├────┼───────────────────┤ │10│ │103年2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6日16時 │B:0000000000(曹建國) │ │ │ │44分許 ├───────────────────┤ │ │ │ │442:2014/2/6 14: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我現在過去找你啊。A我現在在高雄 │ │ │ │ │,回去我打給你。B哦,好。 │ │ │ │ │ │ │ │ │ │445:2014/2/6 15: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回來了沒?A回來了,我等一下就過去│ │ │ │ │了啦。B好,快一點。A 好。 │ │ │ │ │ │ │ │ │ │447:2014/2/6 15: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我過去好了啦。A不用啦,我等回就 │ │ │ │ │過去了啦。B好。 │ │ │ │ │ │ │ │ │ │451:2014/2/6 16: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是你過來,還是我過去?A你說什麼?B│ │ │ │ │一樣啊,是我過去,還是你過來?A你過來好│ │ │ │ │了啦。B好好。 │ │ │ │ │ │ │ │ │ │452:2014/2 16 16: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等我幾分鐘啦。B哦,到了哦。 │ ├─┤ ├────┼───────────────────┤ │11│ │103年2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10 日22 │B:0000000000(曹建國) │ │ │ │時許 ├───────────────────┤ │ │ │ │553:2014/2/10 22: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喂,我這裡只有700啦?A好啦。B我你│ │ │ │ │那裡打給你啦。A好啦。 │ │ │ │ │ │ │ │ │ │554:2014/2/10 22: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到了。A 好啦。 │ ├─┤ ├────┼───────────────────┤ │12│ │103年2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11 日17 │B:0000000000(曹建國) │ │ │ │時22分許├───────────────────┤ │ │ │ │569:2014/2/11 17: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你在那?A在啞口。B我到了打給你。A│ │ │ │ │嗯。B喂,那個啊。A嗯。B我到了打給你, │ │ │ │ │我現在在教會。A嗯。 │ │ │ │ │ │ │ │ │ │570:2014/2/11 17: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我到了。A嗯。B我這邊只有8百啦, │ │ │ │ │跟你講一下啦。A嗯。B 趕快下來啦。 │ ├─┤ ├────┼───────────────────┤ │13│ │103年2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14 日2時│B:0000000000(曹建國) │ │ │ │6分許 ├───────────────────┤ │ │ │ │635:2014/2/14 2: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幹什啊?B我到了,看方便啊?A媽的,你都 │ │ │ │ │不用睡覺的啊。B沒啦,本來要找你打牌的 │ │ │ │ │啦,沒人打,我現在過去。A你剛打完嗎?B │ │ │ │ │對啊,剛出來啊,輸了2 千多塊,本來要拿│ │ │ │ │給你的。A剩多少?B剩他媽的剩9百,1千吧 │ │ │ │ │。A那,你要用1千呢。B 好啦,你先用1個 │ │ │ │ │啦,先…我在你後面,快點啦。A你不先拿 │ │ │ │ │給我哦。B看明天怎樣啦,你先出來啦。A好│ │ │ │ │啦。 │ │ │ │ │ │ │ │ │ │636:2014/2/14 2: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怎樣?B帶1 個工具出來啦。A好。 │ ├─┤ ├────┼───────────────────┤ │14│ │103年2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14 日21 │B:0000000000(曹建國) │ │ │ │時40分許├───────────────────┤ │ │ │ │660:2014/2/14 21: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喂,你在那?A啞口。B人家又要來找 │ │ │ │ │我了。A嗯。B到,打給你。A嗯。 │ │ │ │ │ │ │ │ │ │661:2014/2/1 4 21: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我到了。A等一下,我拿一下。 │ ├─┤ ├────┼───────────────────┤ │15│ │103年2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15 日7時│B:0000000000(曹建國) │ │ │ │36分許 ├───────────────────┤ │ │ │ │665:2014/2/15 7: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你可以起來了啦。A怎樣?B我叫人家 │ │ │ │ │過來啦,過來到的時候,打給你啦。A大概 │ │ │ │ │多久?B他剛剛打電話給我啊,你要出去嗎。│ │ │ │ │A怎樣?B我到的時候,打給你啦。A哦。 │ │ │ │ │ │ │ │ │ │666:2014/2/15 7: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喂,我在下面。A你等一下,我剛從 │ │ │ │ │那邊回來而已。B還是我過去。A啊,你騎來│ │ │ │ │後甲圓環這裡。B這樣子啊。A對啊,後甲圓│ │ │ │ │環騎快點哦。B騎到那邊也要5-10分鐘。A那│ │ │ │ │有那麼久,你在那邊等就好了,我騎快一點│ │ │ │ │。B好好。 │ ├─┤ ├────┼───────────────────┤ │16│ │103年2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16 日9時│B:0000000000(曹建國) │ │ │ │5分許 ├───────────────────┤ │ │ │ │696:2014/2/16 9: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在那?A在啞口這裡。B我馬上就到了 │ │ │ │ │,你馬上下來。 │ ├─┼──┼────┼───────────────────┤ │17│石恒│103年1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如 │13 日21 │B:0000000000(石恒如) │ │ │ │ ├───────────────────┤ │ │ │ │111:2014/l/13 21: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B你在那啊?A在家啊。B哦剛才公司吃尾牙去│ │ │ │ │吃王品,難吃死了,一客1300加服務費1500│ │ │ │ │,難吃死了。A不是啊。B好啦,下來啦。A │ │ │ │ │做什麼啦?B啊,下來,要什麼?A好啦。那裡│ │ │ │ │啊?B我在你家後面這。A好啊。 │ │ │ │ │ │ ├─┤ ├────┼───────────────────┤ │18│ │103年1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14 日7時│B:0000000000(石恒如) │ │ │ │45分許( ├───────────────────┤ │ │ │購買毒品│117:2014/1/14 7: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之價金於│0000000000之通話: │ │ │ │當日21時│A喂。B你在那裡啊?A在家。B你現在下來一 │ │ │ │20 分許 │下好不?幹,睡過頭了GY 。A嗯。B啊,我現│ │ │ │交付袁華│在過去。A要過去那?B我剛載我孩子上課, │ │ │ │泰) │我現在要回去了。 │ │ │ │ │ │ │ │ │ │118:2014/1/147: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下去了。B好。 │ │ │ │ │ │ │ │ │ │121:2014/l/14 21: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你在樓下嗎?A我在仁美這呢。B剛下班│ │ │ │ │而已,等一下我過去,順便嘿囉。A好啦, │ │ │ │ │我在後面等你。B嗯嗯嗯。 │ ├─┤ ├────┼───────────────────┤ │19│ │103年1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22 日19 │B:0000000000(石恒如) │ │ │ │時40分許├───────────────────┤ │ │ │ │131:2014/l/22 18: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你來我們公司一下好不?A要按那?B我│ │ │ │ │下班拿給你。A啊,你昨天也沒有處理啊。B│ │ │ │ │對啦,我昨天不是有跟你說,嘿啊。A你按 │ │ │ │ │呢,我沒有辦法。B 下班拿給你啦。A嘿啊 │ │ │ │ │不一定有的啦。B有啦,我跟你說有啦,我 │ │ │ │ │拿1千給你啦,你看我從早凍要現在呢。A啊│ │ │ │ │昨天的,何時要處理啊。B我領錢,這個月 │ │ │ │ │領錢,我會跟你處理。A等一下。B快來啦。│ │ │ │ │A前面是嗎?B嘿嘿嘿,那一天我用油漆那。A│ │ │ │ │嗯。 │ │ │ │ │ │ │ │ │ │132:2014/l/22 19: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等一下啦,我在廁所啦。B你還在家裡哦? │ │ │ │ │A我在便所啦。B好好。 │ │ │ │ │ │ │ │ │ │133:2014/l/22 19: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B喂。A那裡啊?B我現在下來,你在那一天那│ │ │ │ │裡,前面那。A我現在在這啊。B好好,我過│ │ │ │ │去。 │ ├─┤ ├────┼───────────────────┤ │20│ │103年1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25 日7時│B:0000000000(石恒如) │ │ │ │50分許( ├───────────────────┤ │ │ │購買毒品│172:2014/1/25 7: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之價金於│0000000000之通話: │ │ │ │當晚交付│A喂。B在家啊。A嘿啊。B 按呢,等一下, │ │ │ │袁華泰) │丟嘿囉給我一戶。A 什?B丟東西給一下,晚│ │ │ │ │上啦,我現在坐電梯。 │ │ │ │ │ │ │ │ │ │173:2014/1/25 7: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你那裡還水嗎?A有呢。B順便給我好 │ │ │ │ │不。A 好。 │ │ │ │ │ │ │ │ │ │174:2014/l/25 7: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你不丟下來。A嗯。 │ │ │ │ │ │ │ │ │ │191:2014/l/25 20: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啊,你厝呢?A嘿。B 我剛下班,你下│ │ │ │ │來下來。A好啦。 │ ├─┤ ├────┼───────────────────┤ │21│ │103年1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26 日9時│B:0000000000(石恒如) │ │ │ │25分許 ├───────────────────┤ │ │ │ │208:2014/1/26 9: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 之通話: │ │ │ │ │A喂。B你在厝嗎?A嘿。B你厝甘有人?A有呢 │ │ │ │ │。B啊,你下一下好了。A等一下,我要16分│ │ │ │ │鐘下來。B5.6鐘才要下來哦?A嘿啊。B我要 │ │ │ │ │上班呢?A好啦,我隨下來。B好啦。 │ ├─┤ ├────┼───────────────────┤ │22│ │103年1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30 日10 │B:0000000000(石恒如) │ │ │ │時30分許├───────────────────┤ │ │ │ │296:2014/l/30 10: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喂,你甘有在家沒?A有啊。B你下來 │ │ │ │ │一下好不,你幫我開一下門,下來地室一下│ │ │ │ │。A那一個門啊。B你們後面地下室的門。A │ │ │ │ │哦。 │ ├─┤ ├────┼───────────────────┤ │23│ │103年1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31 日8時│B:0000000000(石恒如) │ │ │ │35分許 ├───────────────────┤ │ │ │ │311:2014/1/31 8: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 之通話: │ │ │ │ │A喂。B喂,跟昨天同樣,我要下去嘉義。A │ │ │ │ │你要去嘉義哦。B嘿,快點A跟昨天同樣哦。│ │ │ │ │B嘿。A你是做1個,還是要分開?B跟昨天同 │ │ │ │ │樣。A哦,好啦好啦。 │ │ │ │ │ │ │ │ │ │312:2014/l/31 8: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好啦,我幫你開啦。B嘿啊,開門。 │ │ │ │ │ │ │ │ │ │313:2014/1/31 8: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你給我按上去。A好啦。 │ ├─┤ ├────┼───────────────────┤ │24│ │103年2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1日9時20│B:0000000000(石恒如) │ │ │ │分許 ├───────────────────┤ │ │ │ │335:2014/2/1 9: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 之通話: │ │ │ │ │A喂。B你要來給我開門?A 等一下啦,我在 │ │ │ │ │廁所。B你下來嗎?A嘿啦。B好。 │ │ │ │ │ │ │ │ │ │337:2014/2/1 9: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你在那啊?B你在那啊?A上面啦。B我過去後│ │ │ │ │面好了啦,你下來了嗎?A我還沒有下去啦。│ │ │ │ │B什?A我現在要下去了啦。B很面很面,幫我│ │ │ │ │用一下啦,全幫我用一用啦,我在外面吃一│ │ │ │ │吃就好了啦。A好。 │ │ │ │ │ │ │ │ │ │338:2014/2/1 9: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我在坐電梯了啦,不要再打了。B我沒有看│ │ │ │ │到你坐電梯…… │ ├─┤ ├────┼───────────────────┤ │25│ │103年2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2日8時41│B:0000000000(石恒如) │ │ │ │分許 ├───────────────────┤ │ │ │ │353:2014/2/2 8:00 0000000000撥打給098│ │ │ │ │0000000 之通話: │ │ │ │ │A喂。B你在在厝嗎。A沒呢,市立醫院這呢 │ │ │ │ │。B啊,你過來那一天花園那裡好不?A那裡 │ │ │ │ │啊。B你那一天不給我約在花園那?後甲花園│ │ │ │ │再過去那?A後甲圓環再過去?B後甲圓環那,│ │ │ │ │不是有在賣花?A你娘我在這,你叫我過去那│ │ │ │ │?B啊沒,你要約在那?A 你來市立醫院這啦 │ │ │ │ │。我離開。B你嘿甘有帶?A有啦,我這有啦 │ │ │ │ │。B好好好。 │ ├─┤ ├────┼───────────────────┤ │26│ │103年2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3日9時30│B:0000000000(石恒如) │ │ │ │分許 ├───────────────────┤ │ │ │ │369:2014/2/3 9: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你在厝嗎?A我在永仁這呢。B等一下 │ │ │ │ │要找你啦。A你說什?B等一下過去找你啦。A│ │ │ │ │我馬上要回去了啦,到我打給你。B好,我 │ │ │ │ │在後面等你。A好啊。 │ ├─┤ ├────┼───────────────────┤ │27│ │103年2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3日20時 │B:0000000000(石恒如) │ │ │ │30分許 ├───────────────────┤ │ │ │ │379:2014/2/3 20: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 之通話: │ │ │ │ │A喂。B你下來一下好不?A嗯。B我幫總奇呀 │ │ │ │ │…啊我沒有跟他說,我有跟你聯絡啦。A嗯 │ │ │ │ │。B你甘聽有?A嗯。B 嘿啦,我幫他拿2個1 │ │ │ │ │的啦。A嗯。B可以的話,給我…嘻嘻…A沒 │ │ │ │ │辦法多給你啦,我…嘿。B是這樣哦。A嘿啊│ │ │ │ │。B好啦好啦,你多一個下來好了啦。A什米│ │ │ │ │多1個,是幾個啊?B按呢就3個了啊。A嗯, │ │ │ │ │好啦。B3個,你想…拿4包給我。A好啦,你│ │ │ │ │說3個,你不可以給我減呢?B嘿啦,什,你 │ │ │ │ │拿…給我,我在出口這。A什米口那?B地下 │ │ │ │ │室那啦。A好啦。B下來哦。 │ ├─┤ ├────┼───────────────────┤ │28│ │103年2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5日7時10│B:0000000000(石恒如) │ │ │ │分許(購 ├───────────────────┤ │ │ │買毒品之│402:2014/2/5 7: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價金於同│0000000000 之通話: │ │ │ │日晚間交│A喂。B來樓下一下好不?A 嗯。B啊,嘿囉給│ │ │ │付予袁華│我帶一下。A嗯。 │ │ │ │泰) │ │ ├─┤ ├────┼───────────────────┤ │29│ │103年2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6日7時55│B:0000000000(石恒如) │ │ │ │分許 ├───────────────────┤ │ │ │ │424:2014/2/6 7: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 之通話: │ │ │ │ │A喂。B你有在厝沒?A有呢。B你下來一下, │ │ │ │ │你身上有一百沒啦?A 有呢。B啊沒,不用了│ │ │ │ │啦,65就好了啦,好不,65元給我買一包煙│ │ │ │ │,你下來,我拿1千,好不。A嗯。B啊,嘿 │ │ │ │ │順便給我拿一下,甘好。A嗯… │ │ │ │ │ │ │ │ │ │425:2014/2/6 7: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要下去了呢。B要遲到了呢。A要下去了啦 │ │ │ │ │。 │ ├─┤ ├────┼───────────────────┤ │30│ │103年2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7日7時30│B:0000000000(石恒如) │ │ │ │分許(購 ├───────────────────┤ │ │ │買毒品之│464:2014/2/7 7: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價金於同│0000000000 之通話: │ │ │ │日晚間交│A喂B你丟一包給我好不,晚上我給你。A嗯 │ │ │ │付予袁華│。B我現下去,你從窗戶丟下來。A晚上一定│ │ │ │泰) │要算給我哦。B嘿晚上會給你,你什麼都不 │ │ │ │ │用啦,你嘿給我就好了。A嗯。 │ │ │ │ │ │ │ │ │ │465:2014/2/7 7: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丟下來,快點。A嗯。 │ ├─┤ ├────┼───────────────────┤ │31│ │103年2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8日7時45│B:0000000000(石恒如) │ │ │ │分許(購 ├───────────────────┤ │ │ │買毒品之│489:2014/2/8 7: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價金於同│0000000000之通話: │ │ │ │日晚間交│A喂。B你有你在你家沒?A我在厝呢。B啊, │ │ │ │付予袁華│我來地下室。A我現在在忙呢。B你在忙哦。│ │ │ │泰) │A等我一下啦。B你在放糞嗎。A注射啦,注 │ │ │ │ │沒到。B啊我下來好了。A嗯。B我直接爬上 │ │ │ │ │去好了。A嗯。 │ │ │ │ │ │ │ │ │ │490:2014/2/8 7: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你包全組丟下來啦。A你說什麼?B你 │ │ │ │ │全組從窗戶丟下去,等一下你有閒來我們公│ │ │ │ │司那裡啦,快點,40幾分了呢。A嗯。 │ ├─┤ ├────┼───────────────────┤ │32│ │103年2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10 日7時│B:0000000000(石恒如) │ │ │ │27分許( ├───────────────────┤ │ │ │購買毒品│533:2014/2/10 7: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之價金於│0000000000之通話: │ │ │ │同日下午│A喂。B你在家嗎?A嘿。B你先丟下一個給好 │ │ │ │交付予袁│不?A嗯。B隨回來,我隨拿給你。A嗯。B我 │ │ │ │華泰) │現在過去嗎?A拿錢時,你不要拿幾佰塊給我│ │ │ │ │。B幹X娘,我何時拿幾佰塊,那是昨天而已│ │ │ │ │。A有沒有聽到啦。 │ │ │ │ │ │ │ │ │ │534:2014/2/10 7: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丟下來。A你到了哦。B嘿啊。A好啦 │ │ │ │ │。 │ ├─┤ ├────┼───────────────────┤ │33│ │103年2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12 日7時│B:0000000000(石恒如) │ │ │ │43分許 ├───────────────────┤ │ │ │ │581:2014/2/12 7: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B喂,我現在拿錢給你,是在家裡?A嘿。B你│ │ │ │ │現在下來,因為你厝前面那個開關壞了對不│ │ │ │ │對。A嗯。B我下去地下室,你給我跟昨天同│ │ │ │ │樣用一下好不,你坐電梯下來?A嗯。B我現 │ │ │ │ │在過去了哦…你在睡覺嗎?A嗯。B好起來了 │ │ │ │ │,沒…遲到了。A嗯。 │ │ │ │ │ │ │ │ │ │582:2014/2/12 7: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我現在在電梯邊這啊。A你爬上來啦 │ │ │ │ │。B啊,好。 │ ├─┤ ├────┼───────────────────┤ │34│ │103年2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15 日7時│B:0000000000(石恒如) │ │ │ │43分許 ├───────────────────┤ │ │ │ │667:2014/2/15 7: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你甘有在家?A我在後甲園環這而已。│ │ │ │ │B你快回來好不,我在後面這而已。A好啊。│ │ │ │ │ │ │ │ │ │669:2014/2/15 7: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B喂。A按那,你往土地公這一條進來。B你 │ │ │ │ │說那裡啊。A天橋下不是有一間土地公廟。B│ │ │ │ │土地公廟嘿。A旁邊一條巷子,一直騎就對 │ │ │ │ │了啦。B好啊好啊。A我現在從這條路要騎回│ │ │ │ │去了。B好啦。 │ ├─┼──┼────┼───────────────────┤ │35│沈百│102年12 │A:0000000000(袁華泰) │ │ │超 │月24日22│B:0000000000(沈百超) │ │ │ │ ├───────────────────┤ │ │ │ │11:102/12/24 20: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如果要處理像次那次那樣子要多久│ │ │ │ │?A我問看看。 │ │ │ │ │ │ │ │ │ │14:102/12/24 21: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你在哪裡啊?B中華路阿。A燦坤啦。B多│ │ │ │ │久?A10分鐘到那邊。 │ │ │ │ │ │ ├─┤ ├────┼───────────────────┤ │36│ │103年1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13 日15 │B:0000000000(沈百超) │ │ │ │時許 ├───────────────────┤ │ │ │ │106:103/1/13 14: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B跟。A來墓園那裡相等。B你多久會到。A我│ │ │ │ │現在在公所這啦,永康公所這。B啊十分鐘 │ │ │ │ │,十分鐘在那裡相等,我五分就到了啦。A │ │ │ │ │啊我五、六分就到了啦。B好好,五分在那 │ │ │ │ │裡相等。A好啊,墓園,塔那啦。B什?A靈 │ │ │ │ │骨塔。B好。 │ ├─┤ ├────┼───────────────────┤ │37│ │103年2月│A:0000000000(袁華泰) │ │ │ │6日16時 │B:0000000000(沈百超) │ │ │ │許5 分 ├───────────────────┤ │ │ │ │446:103/2/6 15: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B喂。A你過來土地公廟那?B嘿,你現在在 │ │ │ │ │那裡嗎?A沒沒,你要過去打個電話,我隨 │ │ │ │ │過去。B好。 │ │ │ │ │ │ │ │ │ │449:103/2/6 15: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B嘿。A你過來了沒有啊?B啊,你不是說, │ │ │ │ │要過去再打就好了。現在嗎?A嘿阿。B按呢│ │ │ │ │好,我領錢,現在隨過去。A啊不按呢啦, │ │ │ │ │來五王國小比較近啦。B 好啊好啊。A我現 │ │ │ │ │在隨過去。 │ │ │ │ │ │ │ │ │ │450:103/2/6 16:00 0000000000撥打給 │ │ │ │ │0000000000之通話: │ │ │ │ │A:喂。B五王國小那裡?A五王國小的正門 │ │ │ │ │啊。B我到了啦。A我也在這裡而已阿。B啊 │ │ │ │ │對面……我看到你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