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山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乾 被 告 林趂 林萬枝即吉順工程行 凃景泰 陳生祥 張世涼 葉志鵬 林俊志即吉順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