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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金虎李音儀曾子珍

原告
山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乾
被告
林趂

      林萬枝即吉順工程行

      凃景泰

      陳生祥

      張世涼

      葉志鵬

      林俊志即吉順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曾子珍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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