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明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被 告 魏曉雯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7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