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 原告
- 三佳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慶福
- 被告
- 曾棍要
- 選任辯護人
- 黃慕容律師
- 被告
- 李文寶
- 選任辯護人
- 呂富田律師
- 被告
- 李文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2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其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示。
二、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八十八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二十九年附字第六四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曾棍要被訴詐欺原告之犯行,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而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固主張被告李文彬、李文寶亦有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之詐欺犯行,惟查,被告李文寶、李文彬二人此部分犯行未經檢察官起訴(見本案起訴書及本院卷一第四十二頁),依上開說明,本院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